给视频配乐侵权吗?
法律分析:背景音乐是在拍摄视频后加上的,属于机械表演范畴。免费表演已发表的作品,不向公众收取费用,也不向表演者支付报酬,是对作品的合理使用,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也不支付报酬而表演。但是应当写明作者姓名和作品名称,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加入背景音乐后,视频和公开发布都是免费的,所以不构成侵权。但如果有收费,或者通过发布付费广告直接或间接收取费用,则属于侵权行为,需要承担侵犯知识产权的法律责任。使用公共音乐是超过版权保护期的音乐。我国音乐的版权保护期为作者生前及死后50年。英美法系音乐著作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生前及死后70年。需要注意的是,你不仅要看歌词、歌曲的保护期,还要看录制品的出版日期。如果录制的产品不到50年,就不能用这个录制的版本。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是永久性的。2.使用免费版权的音乐。国外也有一些免费的音乐版权网站可以免费商业化,但是你需要注意版权声明或者注明音乐来源。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使用作品,但应当写明作者姓名和作品名称,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二)为介绍、评论作品或者说明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上不可避免地复制、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有关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文章,但作者声明不得刊登、播放的除外;(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得刊登、播放的除外;(六)翻译或者复制已经发表的少量用于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学研究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七)国家机关在执行公务的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了显示或者保存版本,复制图书馆收藏的作品;(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不向公众收取费用,也不向表演者支付报酬;(十)对户外公共场所设置或者展示的艺术品进行临摹、绘画、拍照、录音;(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寄来的用中文书写的作品翻译成用少数民族文字书写的作品在中国出版;(十二)已发表的作品以盲文出版。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权利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