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德里商标申请流程
商标国际注册申请后续指定、转让、删除、放弃、注销、变更注册人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人姓名或者地址、续展、指定代理人以及其他有关事宜的,申请人可以直接或者委托代理人到商标局办理;也可以委托代理人或者直接到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以下简称国际局)办理。但是,与马德里协定成员国有关的商标国际注册的逾期指定、转让、删除、放弃和注销的申请,必须通过商标局办理。
商标公告、注册证、续展证等通知。申请国际注册的商标一旦在国际注册簿注册,国际局将负责每周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商标公告上公布一次,任何人都可以订购。商标注册证、续展证和其他有关通知应由国际局直接寄给申请人、注册人或他们的代理人。
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的条件中国申请人在提交商标国际注册申请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根据马德里协定(指定国为协定国)提交申请:申请国际注册的商标,必须经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核准注册。
2.根据《马德里议定书》提交注册申请(指定国为约定国):申请国际注册的商标,必须经过商标局受理注册申请或者核准注册商标。
3.申请国际注册的商标内容必须与申请人在中国注册的商标内容完全相同,指定使用的商品应当与在中国注册的商品相同或者不超出原注册商品的范围。
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的好处是1,费用低。
当一个商标通过马德里协定在国际上注册时,每个被指定的国家都要支付一笔指定费。但是,每个成员国的指定费用低于在每个国家单独注册的费用。首先,马德里协定国三类范围内的指定费用均为100瑞士法郎,低于这些协定国中绝大部分国家的实际商标官方费用;其次,马德里议定书国家的费用虽然各国不同,但基本只是这些国家实际的商标官方费用,并没有额外的费用发生。
2.节省时间
商标国际注册的日期以国家商标局收到申请的日期为准。当申请程序完成后,商标局将编制申请号,并在2-3个月内将申请送交国际局。如果商标国际注册申请手续完备,大约需要3-4个月,国际局就可以颁发商标注册证。从国际注册之日起,如果在12个月内没有收到协议国的驳回通知,或者在18个月内没有收到协议国的驳回通知,则说明该商标已经在协议国或者协定国自动受到保护。对于那些实际审查期非常长的国家,这一规定大大缩短了申请人在该国等待商标注册保护的时间。
3.简单的程序
商标国际注册申请人向本国商标局或通过本国代理组织提交申请,通过商标局直接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办理商标国际注册,可以指定多个国家申请保护,无需委托外国代理组织代为申请。程序很简单。
马德里国际注册的弊端1。国际注册的国家数量有限。
因为《马德里协定》最早是由实行商标注册原则的国家提出的,把获得该国国内注册作为申请国际注册的前提条件,限制了一些实行商标使用原则的国家的积极性;
到目前为止,马德里联盟只有80多个国家,一些与中国有密切贸易联系的重要国家还不是成员。北美、南美、中东、非洲和东南亚的大多数国家仍在该体系之外,包括加拿大、巴西、阿根廷、马来西亚、泰国、印度尼西亚和中国的一些其他重要贸易伙伴。中国企业无法通过马德里国际注册获得这些国家的商标注册,只能同时一个一个申请商标。
2.要求基于国内申请和注册。
国际注册必须以国内商标申请和注册为基础。根据马德里协定,申请必须以同一商标的国内注册或初步申请公告为基础;在《马德里议定书》下,申请必须基于同一商标的国家注册申请,所以在申请时间上有一定的限制。
3.国际注册商标预先查询的方式存在局限性。
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系统只能查询通过该系统注册的国际商标信息,但不具备对马德里系统中各成员国商标信息的统一检索和查询能力。因此,对于要在国标中注册的商标,如果需要提前了解该商标在指定国家和地区注册的可行性信息,只能通过该国的商标代理机构或律师代理机构,以及该国的具体商标情况,逐一进行搜索、查询、分析和判断。而且和逐国注册的情况一样,需要支付高额的额外搜索查询费用,查询结果取决于实施查询的机构和代理人。
4.申请登记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与一次登记一个国家的情况相同。
对于申请人提交的马德里和国际注册申请,国际商标局只负责将相关申请文件传送给指定国商标主管机关,各指定国商标主管机关将根据本国法律法规对申请商标进行审查。如果某国商标主管机关认为商标申请不符合指定国法律规定,需要修改,或者被驳回(部分或全部),或者被他人提出异议,以及其他需要处理的事项,国际商标局只负责传递有关通知,而不负责传递申请人需要向缔约方提交的复审或答辩等法律文件。此时,申请人只能委托缔约方认可的机构提交。商标申请人需要通过相关代理机构委托指定国的代理人(律师)办理相关法律手续,并支付相应的辩护、审查等费用和代理费。这些商标事宜的处理和逐国注册是一样的,马德里国际注册没有优势。
5.没有统一的登记证。
虽然马德里国际注册在提出国际注册申请后,可以很快获得国际商标局颁发的国际注册证书和国际注册号,但商标的国际注册证书非常简单,只是商标国际注册申请的证明,其效力仅相当于国内受理通知书,并不是商标可以在指定国家受到保护的有效法律文件。目前,只有少数缔约国在批准国际注册申请后才能颁发指定国的商标注册证(如美国、日本等国),而大多数缔约国的商标主管机关在审查后一般不颁发注册证或批准通知书,而只颁发一份说明在该国受保护的通知书。有些国家甚至没有保护声明文件,只意味着自动保护。只有当商标被全部或部分驳回时,才会向申请人发出驳回通知书。因此,申请人只能通过计算驳回期限来推断其商标是否已经得到有关缔约方主管机关的核准。
对于习惯了有商标主管机关盖章的注册证的国内申请人来说,没有注册证会让他们有一点不安全感,大多数国家的申请人都有同样的想法。如确需证明该商标在指定国受到保护,需向该国商标主管机关出具商标注册证,并另行缴纳相关费用。
6.登记效力的不稳定性
因为国际注册要求是基于国内申请和注册的,五年后才能与原产地注册脱钩,所以一旦五年内撤销了原产地注册,国际注册也会被撤销,也就是所谓的中央打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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