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锁经营的基本特征是什么?
1.连锁经营是许可方与被许可方之间的一种契约关系,即许可方与被许可方的关系取决于双方的契约。
2.连锁经营中被授权人与被授权人之间不存在有形资产关系,但他们是独立的法律主体,各自独立承担对外的法律责任;
3.许可方对双方合同中涉及的授权事项拥有所有权和/或专有权,被许可方通过合同取得使用权(或使用权)和基于使用权的收益权;
4.连锁经营中的授权是指无形资产的使用权,包括知识产权,而不是有形资产或其使用权;
5.被许可方有义务根据双方的合同向许可方支付费用;
6.被许可方应保持许可方在合同中要求的统一性。
连锁经营的特点:
1.连锁经营将分散的经营主体组织起来,具有规模优势。(统一、统一店名和门面、统一广告和信息、统一采购、统一核算、统一库存、统一管理)
2、连锁经营应建立统一的配送中心,直接与生产企业或副食品生产基地挂钩。(节省流通费用,降低成本,一般价格可以比同类店铺低2%到5%)
3.连锁经营容易产生定向消费信任或依赖。
连锁经营模式的表现形式:
从目前中国连锁经营的形式来看,主要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1,标准连锁经营形式
也就是说,它是以配送中心统一发货的方式来操作的,各个连锁部门没有自主进货的权限。有的对连锁经营形式总结了几个统一,即:统一牌匾、统一服装、统一采购、统一店面形式、统一结算、统一企业文化等。这种统一的管理思维,打破了传统的“一家店一家店”、“各自为政”的管理思维,可以说是一种革命性管理思维的体现。
2.非标准连锁经营形式
即除统一牌匾形式外,其他所有经营形式均由单店独立完成,也可称为“准连锁”企业。其目的是快速占领市场,缩短与对手竞争的时间。
3.特许连锁模式
即只要你愿意使用其他有自己企业名称的零售网点,只要你缴纳一定的加盟费,你就会成为连锁企业的一员。有的还以低价分销为手段拉拢加盟。
法律依据: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商业特许经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商业特许经营健康有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业特许经营,是指特许人通过签订合同,将其有权授予他人的商标、商号、商业模式等经营资源授予被特许人。根据合同,被特许人在统一管理体制下从事经营活动,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