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安娜女王法”的意义
《安娜女王法》一方面将保护的重心从出版商转移到作者身上,赋予作者印刷和再版作品的权利(即现代意义上的复制和发行权),并明确指出立法的目的是鼓励创作;另一方面规定了14年的保护期,从而确立了以作者为权利主体,以复制权和发行权为核心,以法定保护期为补充的现代版权制度的雏形。
《安娜女王法》赋予作者的专有权,与封建时代的特许经营权有着本质的区别。特许经营权是封建统治者特别授予的,是单方面的决定,是给出版商的“礼物”。出版商不能随意转让被授予的印刷出版特权,因此特许经营具有公权性质。《安娜女王法》为作者提供了法定权利,这种权利是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可以自由行使和转让的财产权,是典型的私权。正因为如此,《安娜女王法》被公认为人类历史上第一部现代版权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