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违反竞业限制条款,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分析
一般来说,员工违反竞业限制约定,新雇主不需要承担责任,但新雇主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员工有竞业限制义务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竞业限制协议属于合同关系,是相对的,新雇主不应承担违约责任。但在新用人单位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情况下,新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构成对原用人单位的故意侵权。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保密事项。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区域和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竞业禁止是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知识产权归属协议或者技术保密协议中对劳动者约定的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竞业禁止条款,即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者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工作,也不得与原单位生产同类产品或者经营同类业务。期限由当事人事先约定,但不得超过两年。竞业限制条款是劳动合同中的延迟生效条款,即在劳动合同其他条款具有法律约束力后生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八条* *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区域和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同类产品或者从事同类业务,或者自主创业生产、经营同类产品或者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不得超过两年。
第九十条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