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缴出资的方式有哪些?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出资;这里特别提出“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受到关注,为出资留下了很大的空间。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能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比如,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担保财产等进行固定价格的出资。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
股东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
公司将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公司法定公积金转为注册资本的,验资证明应当载明留存的公积金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股东首次出资为非货币财产的,应当提交公司设立登记时已办理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二。认缴出资时间
不能无限期,投资时间一般为30年,到期后可以展期。
登记认缴登记制度是工商登记制度的一项改革措施。对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需要取得前置审批的事项,除涉及国家安全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外,不再实行先经主管部门审批后工商登记的制度。
商事主体向工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可以从事一般生产经营活动;从事需要许可的生产经营活动,凭营业执照及相关材料向主管部门申请许可。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放宽工商登记的其他条件。
特点:
一是减少投资项目审批,最大限度缩小审批、核准和备案范围,切实落实企业和个人投资自主权。对确需审批、核准、备案的项目,要简化手续,限期完成。同时,为避免重复投资和无序竞争,强调加强用地、能耗和排污管理,发挥法律法规、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的约束和引导作用。
二是按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原则,减少生产经营活动审批事项,最大限度减少生产经营活动和产品、物品许可,最大限度减少各类机构及其活动非许可审批。
三是减少资质许可,不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的一律取消;按照规定需要对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进行等级评定的,由有关行业协会、学会确定。
第四,减少行政事业性收费,取消不合法、不合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降低收费标准,建立健全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制度。
三。关于股权转让的规定
(1)有限责任公司需要其他股东同意。《公司法》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过半数同意”是指“除转让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2)表决采用人头主义,即按照股东人数进行表决,需要半数以上股东同意,而不是代表股份的多数。
(3)行使股东同意权的程序:一是股东将其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意见;其次,其他股东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最后,反对股东有购买义务,即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必须表明愿意出资购买,否则视为同意转让。股东必须在“同意转让”和“购买”之间做出选择。
(四)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股东同意转让的股份有优先购买权。只有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股权转让合同才能对抗公司、其他股东和其他第三人。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股权具有产权属性,是有价值的,是可以转让的。同时,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人合伙的性质,公司的成立依赖于股东之间的信托关系和共同利益关系。因此,法律一方面要确认和保障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份的权利;另一方面,也要维护股东之间的相互信任和其他股东的合法利益。本文的目的就是要保持这种利益平衡。原则上要求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应当在股东之间进行,股东可以自由转让股权。对股东向公司现有股东以外的其他人转让股份设定了严格的条件,并确认了公司其他股东的优先权。
相信看了上面的介绍,你应该知道认缴出资的方式还有很多,比如货币出资、实物出资、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但是需求都是符合法律的。以上是关于认缴出资方式的相关内容,希望对你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