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煤炭政策
第二条深化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加快煤炭资源整合,形成合理开发、强化节约和循环利用、安全生产、环境友好、协调发展的煤炭资源开发利用体系。
第三条严格产业准入,规范发展秩序,完善退出机制,形成以大型煤炭基地为主体,适应环境、交通等外部条件,与区域经济发展相协调的产业布局。
第四条深化煤炭企业改革,推进煤炭企业股份制改革和兼并重组,提高产业集中度,形成以大型煤炭企业集团为主体、中小煤矿协调发展的产业组织格局。
第五条推进煤炭技术创新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以市场为导向、企业为主体、产学研为基础的煤炭技术创新机制,形成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大关键技术。培育科技市场,发展服务机构,形成完善的技术创新服务体系。
第六条强化政府监管,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依靠科技进步,以瓦斯、水、火、煤尘、顶板、矿压等灾害防治为重点,完善煤矿安全生产投入和管理长效机制。
第七条加强煤炭资源综合利用,推行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建立矿区生态环境修复补偿机制,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矿区,促进人地和谐发展。
第八条推进市场化改革,完善煤炭市场价格形成机制,加强煤炭产运需衔接,促进总量平衡,形成机制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煤炭市场体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
第一条为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煤炭资源,规范煤炭生产经营活动,促进和保障煤炭工业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煤炭生产经营活动。
第三条煤炭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地表或者地下煤炭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第四条国家对煤炭开发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的方针。
第五条国家依法保护煤炭资源,禁止乱采滥挖破坏煤炭资源的行为。
第六条国家依法保护投资开发煤炭资源的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国家保障国有煤矿健康发展。国家对乡镇煤矿实行扶持、改革、整顿、联合、提高的方针,实行正规、合理、有序的发展。
第七条煤矿企业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群防群治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