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著作权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1.侵犯著作权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二十六条,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竞赛机软件等作品,或者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 或者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制作、销售假冒他人签名的艺术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三)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竞赛辩论机软件等作品,总数在五百份以上的;(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总份数在500份以上的;(五)其他情节严重的。发布有偿广告直接或者间接收取费用的情形,属于该条规定的“以营利为目的”。本条所称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是指著作权人授权的许可文件未经授权或者伪造、变造、超越授权范围的情形。本条所称“复制、发行”包括复制、发行行为,既包括复制也包括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的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竞赛和辩论机软件等作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他人制作的音像制品的,视为本条规定的“复制发行”。侵权产品权利人通过广告、订阅等方式销售侵权产品。,属于本条规定的“分配”。本条所称“非法经营额”,是指行为人在侵犯知识产权过程中制造、储存、运输、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已经售出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价格计算。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已经查明的侵权产品的标价或者实际平均销售价格计算。侵权产品未标注或者其实际销售价格无法确定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中间市场价格计算。综上所述,其实在目前的市场上,不仅仅是个别公民利用合法注册的产品进行非法交易,获取少量利润,甚至大量非法交易的产品已经形成了非法链条,在每个环节都侵犯了著作权,所以法律有必要以利润为标准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