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轻工业局行业协会管理暂行办法
(一)调查研究行业改革和发展中的问题,向政府提出改革、发展、产业政策、经济技术政策、立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受政府部门授权或委托,参与行业规则的制定,对本行业新企业的申请进行初步咨询和研究,向有关部门提出决策建议;
(三)加强行业经济技术信息网络建设,经政府主管部门同意和授权,开展行业统计,做好信息收集和研究,发布行业信息,进行市场预测,建立刊物,提供信息指导和服务,为政府制定产业政策提供依据;
(四)受国家轻工业局等委托。,参与制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组织实施并监督实施;
(五)配合有关部门对本行业的产品质量进行检验、评价和产品认证、质量管理和监督;发布行业产品质量信息,扩大优质名牌产品的宣传,向国内外用户推荐优质产品和新产品;
(六)受国家轻工业局等委托。,参与本行业企业生产许可证的发放和资质审查;
(七)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参与本行业重大投资和合资项目的前期论证、初审和建议;为政府和用户采购及项目招标提供建议;
(八)制定行业规章制度,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
(九)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协调同行价格纠纷,做好价格自律,维护行业公平竞争,维护行业整体利益和消费者合法权益;
(十)举办或组织企业参加本行业的国内外展览会和订货会,为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创造条件,参与相关产品国内专业市场的建立和培育;
(十一)组织和团结企业、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开展科技交流和开发创新;受委托组织行业科技成果的鉴定、推广和应用,为企业提供技术咨询和多种形式的技术服务,促进行业整体科技水平的提高;
(十二)参与制定行业人才发展规则,组织行业技术培训、专业技能培训和人才交流,接受委托组织行业员工水平评估;
(十三)配合有关部门指导和帮助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深化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十四)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合作和学术交流,促进技术创新;
(十五)反映会员的要求,协助政府解决和处理行业改革和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十六)积极发展行业公益事业;
(十七)承办国家轻工业局和有关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第三章行业协会的权利和义务第八条行政协会的权利
(一)参与轻工行业管理,进行行业自律管理的权利;
(二)依法维护自身及其成员利益,向政府部门提出意见和要求以及获取相关政策和信息的权利;
(三)有权获得合法收入,按有关规定接受合法资助、赞助和捐赠;
(四)按照公司章程和政府有关规定,独立开展业务活动和管理内部事务的权利;
(五)依法享有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财产权和知识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