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轻工业局行业协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改革开放的要求,培育和发展轻工行业协会(以下简称行业协会),加强行业协会管理,规范行业协会行为,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重要作用。 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国家经贸委《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工商联的意见(试行)》的通知要求,结合轻工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业协会,是指经国家轻工业局(轻工业部、轻工业联合会)审查批准,依法成立,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下同)核准登记的全国性轻工社团组织。第三条行业协会是企事业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自愿组成的自律性、非营利性的经济社会团体法人,是企业与政府之间的桥梁和纽带。培育和发展行业协会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也是深化改革的重要内容。第四条行业协会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围绕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开展工作。其宗旨是服务于企业和行业、政府部门和社会,通过协助政府实施行业管理,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和企业发展。第五条轻工行业协会是实施轻工行业管理的基础和主体。第六条行业协会实行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双重负责的管理体制。国家轻工业局是行业协会的主管部门。民政部是行业协会的登记机关。第二章行业协会的职能第七条行业协会的职能是:

(一)调查研究行业改革和发展中的问题,向政府提出改革、发展、产业政策、经济技术政策、立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受政府部门授权或委托,参与行业规则的制定,对本行业新企业的申请进行初步咨询和研究,向有关部门提出决策建议;

(三)加强行业经济技术信息网络建设,经政府主管部门同意和授权,开展行业统计,做好信息收集和研究,发布行业信息,进行市场预测,建立刊物,提供信息指导和服务,为政府制定产业政策提供依据;

(四)受国家轻工业局等委托。,参与制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组织实施并监督实施;

(五)配合有关部门对本行业的产品质量进行检验、评价和产品认证、质量管理和监督;发布行业产品质量信息,扩大优质名牌产品的宣传,向国内外用户推荐优质产品和新产品;

(六)受国家轻工业局等委托。,参与本行业企业生产许可证的发放和资质审查;

(七)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参与本行业重大投资和合资项目的前期论证、初审和建议;为政府和用户采购及项目招标提供建议;

(八)制定行业规章制度,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

(九)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协调同行价格纠纷,做好价格自律,维护行业公平竞争,维护行业整体利益和消费者合法权益;

(十)举办或组织企业参加本行业的国内外展览会和订货会,为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创造条件,参与相关产品国内专业市场的建立和培育;

(十一)组织和团结企业、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开展科技交流和开发创新;受委托组织行业科技成果的鉴定、推广和应用,为企业提供技术咨询和多种形式的技术服务,促进行业整体科技水平的提高;

(十二)参与制定行业人才发展规则,组织行业技术培训、专业技能培训和人才交流,接受委托组织行业员工水平评估;

(十三)配合有关部门指导和帮助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深化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十四)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合作和学术交流,促进技术创新;

(十五)反映会员的要求,协助政府解决和处理行业改革和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十六)积极发展行业公益事业;

(十七)承办国家轻工业局和有关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第三章行业协会的权利和义务第八条行政协会的权利

(一)参与轻工行业管理,进行行业自律管理的权利;

(二)依法维护自身及其成员利益,向政府部门提出意见和要求以及获取相关政策和信息的权利;

(三)有权获得合法收入,按有关规定接受合法资助、赞助和捐赠;

(四)按照公司章程和政府有关规定,独立开展业务活动和管理内部事务的权利;

(五)依法享有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财产权和知识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