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费是多少?

一审被告、第三人分别上诉,各交纳上诉费用。如果是一审,可以和被告一起上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上诉人预交。被告提出反诉,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应当预交。追偿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一)财产案件按照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款分期交纳:

1,不超过1万元,每件支付50元;

2、超过1万元至1万元部分,按2.5%缴纳;

3、654.38+万元以上至20万元,按2%计;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部分,按1.5%缴纳;

5、超过50万元至654.38+0万元的部分,按654.38+0%支付;

6、超过654.38+0万元至200万元部分,按0.9%缴纳;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按0.8%缴纳;

8、超过500万元至654.38+00万元的部分,按0.7%缴纳;

9、超过10万元至2000万元部分,按0.6%缴纳;

10,超过2000万元的,按0.5%缴纳。

(2)非财产案件按以下标准支付:

1.离婚案件每件50元至300元不等。涉及财产分割的,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未支付20万元的部分按0.5%支付。

2.侵犯姓名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人格权的案件,每案500元缴纳100元。涉及损害赔偿的,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从5万元到654.38+万元未支付的部分按照654.38+0%支付,已支付到654.38+万元的部分按照0.5%支付。

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缴纳50元至100元。

(3)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无争议金额或价款的,按财产案件标准,每案争议金额或价款500元至1,000元缴纳。

(4)每起劳动争议案件支付10元。

(5)行政案件按以下标准支付:

1,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各交纳100元;

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