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网上找一首流行歌曲下载到手机上是否侵权?
一些网站将未经授权的音乐作品放在公共位置,允许网民免费下载,这无疑是一种非法传播。由于大量的网民可以免费获得音乐作品,音乐作者失去了大量的潜在市场,创作过程中投入的资本和劳动无法得到适当的回报。提供“免费下载”服务的网站大多表示不应该承担侵权责任,理由是我们并没有通过这种行为获利。这个抗辩能成立吗?学者认为,一个行为是否构成侵权,不应以“是否有利可图”来判断。因为,从法理上看,判断一个行为是否侵权只需要满足三个要件:违法行为、损害后果、行为与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从司法实践来看,国内外都没有“无盈利不构成侵权”的先例。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未经许可,免费下载他人的著作权作品,构成侵权。三。音乐著作权的保护根据音乐著作权,音乐作品受到保护。音乐作品的概念在《中国大百科全书(音乐舞蹈卷)》中描述为“凭借声波振动而存在的,在时间上表达的,通过人的听觉器官引起各种情绪反应和情感体验的艺术范畴,是人类创造的众多文化现象之一”。音乐作品在中国的知识产权法中也有定义。《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音乐作品是“交响乐、歌曲等有词或者无词的可以演唱或者演奏的作品”。那么,我们在认定音乐著作权保护的对象时,就要注意它的特点,比如它是时间的艺术,听觉的艺术,流动的艺术,它是构成音乐形象的物质材料,它只有通过演唱或演奏才能被听众感受到并产生艺术效果。对于一些不规则振动的音乐声音,包括噪音,不能产生艺术效果,不能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实践中,音乐作品往往与影视作品一起出现,随着视听作品的传播而被侵权。比如,近年来,卡拉ok版权费纠纷激烈,几项权利同时被侵犯。视听作品,是指在一定介质上拍摄的,由一系列有声音或无声音的连续画面组成,并借助适当装置播放的作品。我国法律没有这个概念,但现行著作权法“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实际上等同于音像作品。影视音乐是音像作品中使用的音乐作品。好的影视音乐可以大大提高视听作品的艺术水平和商业价值,但这并不意味着影视音乐只是视听作品的一个组成部分,音乐也是一个相对独立的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