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贸易中的专利转让
专利转让方应向受让方交付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的所有专利申请文件,包括说明书、权利要求书、附图、摘要和摘要附图、请求书、意见陈述书、关于目录信息变更的审批决定、权利丧失后的权利恢复、授权委托书等。(如果申请是PCT,还应包括所有PCT申请文件)。
知识产权局向转让方出具的所有文件,包括受理通知书、中间文件、授权决定、专利证书及复印件等。
转让方许可他人实施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包括合同附件(即与实施专利有关的技术、工艺等文件)。
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专利权有效证明文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二、传递信息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信息传递时间
如何以及在哪里传递信息
转让方应通过当面、挂号信或航空运输的方式向受让方提交上述全部资料,并通过当面、邮寄或传真的方式向受让方提交资料清单,通过当面或邮寄的方式向受让方提交航空运单。
所有资料的交付地点为受让方所在地或双方约定的地点。
三、专利的实施和许可及处置方法
转让合同签订前,转让人已经实施了该专利,转让合同可以约定转让合同签订生效后,转让人可以继续实施或者停止实施该专利。合同中没有约定的,转让方应当停止实施该专利。
转让合同签订前,转让方已许可他人实施的许可合同的权利和义务,自转让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转移给受让方。
四。转让费及支付方式
涉案专利权转让费应当一次性缴纳。自合同生效之日起,或专利局公告后,受让方应将全部转让费汇入转让方账户,或以现金(或当面)方式汇给转让方。
涉案专利权转让费采用分期支付方式,受让人应当自合同生效之日或专利局公告后将部分转让费汇入转让人账户;转让方交付全部材料后,受让方将剩余转让费汇给转让方(或当面支付);
付款方式为银行转账(或托收、现金支付等。),而现金支付地点一般是合同签订地。
动词 (verb的缩写)专利权撤销和无效的处理
根据《专利法》第五十条规定,转让合同成立后,转让方专利权被撤销或者被宣告无效时,如果没有明显违反公平原则,且转让方没有恶意给受让方造成损失的,转让方不会向受让方返还转让费,受让方也不会返还全部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