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的性质和范围
法律解析:知识产权具有排他性,又称垄断性和排他性,即除非权利人同意或者许可或者法律规定,其他任何人无权享有。这种排他性表现在:知识产权主体的排他性。是指知识产权只被授予一次,知识产权的主体是特定的,除权利人以外的任何人都不能享有这一权利。权利人独占所有权,受法律保护。
法律依据:知识产权法
第六条商标使用人应当对其使用商标的商品质量负责。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商标管理监督商品质量,制止欺骗消费者的行为。
第七条商标使用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应当具有显著特征,易于识别。使用注册商标的,应当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
第八条商标不得使用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下列文字和图形:(1);(二)同外国的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三)与政府间国际组织的旗帜、徽记、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四)与红十字、红新月的标志、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五)该商品的通用名称和图形;(六)直接标明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等特征的;(7)民族歧视;(8)夸大宣传和欺骗性;(九)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但具有其他含义的地名除外;使用地名的注册商标继续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