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科技创新促进条例(2021修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以科技创新为核心的全方位创新,加快创新发展先行区建设,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国际科技创新中心、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和现代化国际经济特区建设,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珠海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科技创新活动。第三条坚持把创新驱动发展作为城市发展的核心战略,遵循市场主导、政府引导、人才优先、开放协作的原则,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形成以企业为主体、市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科技创新体系,完善以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为重点、技术创新、成果转化、科技金融和人才支撑的全过程创新生态链。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区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科技创新工作,建立科技创新协调机制,协调本市科技发展战略实施、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等重大事项。

市、区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和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科技创新工作,组织实施重大科技创新活动。

市、区发展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商务、农业农村、卫生、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市场监管、知识产权、金融、税务等部门,以及中央驻珠海金融监管等各级人民团体、市科学技术协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实施和推进科技创新工作。

横琴新区、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履行区政府职责。第五条市、区政府应当将科技创新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市、区国土空间规划应当保障科技创新发展的基本要求。

市、区政府应当制定科技创新发展专项规划,将科技创新体制改革、科技基础设施建设、重大科技项目攻关、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科技人才保障、港澳科技合作等科技创新工作纳入科技创新发展规划。第六条市、区政府应当将保障科技创新投入作为财政支出的重点,逐步提高财政科技经费投入的整体水平,确保财政科技投入只增不减。

引导企业和其他社会力量投入科技创新活动,促进全社会科技研发经费持续稳定增长。第七条市、区政府应当设立科技专项资金,通过事前补助、事后补助、奖励补助和配套补助等方式,支持基础研究、技术创新、成果转化、科技平台和载体建设等提升科技创新能力的活动。

市政府应当加强对全市科技经费的统筹管理,建立财政科技经费统筹协调机制,整合梳理各类财政专项科技经费,单独管理,统筹使用,提高科技经费使用效益。第八条市政府应当建立科技创新考核制度,将科技创新纳入目标考核。第九条市、区政府应当加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的开发建设,创新管理体制机制,完善规划体系,加大投入,完善基础设施,促进产城融合,提高管理服务水平,促进园区产业集聚,培育创新型产业集群发展。第十条市、区政府应当积极参与粤港澳大湾区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深化区域合作,加快推进广珠澳科技创新走廊建设。

加强与港澳科技创新政策的衔接,推进科技基础设施建设和* * * *对外开放,加快完善产学研跨境合作机制,促进科技人才跨境流动、科研经费跨境使用和创新成果跨境转化。第十一条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科技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学术联盟等社会组织应当发挥创新链相关环节的作用,积极实施科技创新活动。第十二条科技人员应当弘扬科学精神,探索科学真理,维护科学尊严,遵循科学道德,充分发挥主动性和创造性,扎扎实实开展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第二章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第十三条市、区政府应当建立基础科学财政投入制度,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积极投入,资助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和科学前沿探索。

支持企业和其他社会力量通过设立基金会、捐赠等方式投入基础研究。企业可参照公益性捐赠的有关规定享受相关优惠待遇,用于资助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的捐赠费用。第十四条市、区政府应当设立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科学技术项目。支持企业独立或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联合承担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项目,促进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和产业化融合,提高企业研发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