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国家司法考试(第三卷)基础强化考试10

1,根据民法相关理论,下列选项中哪一项属于形成权?( )

A.李从父亲那里继承了一套房子,后来李因为欠债把房子卖了。

B.张和王签订了一份买卖电脑的合同。此后,张某未能按时交付电脑,王拒绝付款。

C.刘委托代为购买女装。后来,吴某看到宏盛制衣厂生产的男装不错,就和宏盛制衣厂签订了买卖男装的合同。刘知道后,签了合同。

d丰华公司因机器设备故障,无法履行与维达公司的加工合同,故主张与维达公司变更合同。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形成权。形成权是权利人根据自己单方意思变更自己与他人之间法律关系的权利。选项a属于支配;选项b属于抗辩权;选项D中,丰华公司单方主张变更合同,不能直接改变法律关系。

2.以下哪个选项是民事法律行为?( )

10岁的学生周去超市买笔记本电脑。

B.富豪林签订书面赠与合同,将其在某地的房产捐赠给阳光希望小学。

C.摊贩王把自家种的萝卜当人参卖给一家大型超市。

D.华与杨签订了买卖一批枪支弹药的协议。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民事法律行为。《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或者公共利益。

选项A不属于,因为行为人缺乏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选项c不属于,因为属于伪造。

选项d不属于,是违反法律的。

3.李山卖了一批奶牛给吴伟。双方约定李山于2009年6月4日+065438+将牛交付给吴伟的养牛场,吴伟于1个月后向李山付款。1个月后,吴伟没有发工资,李姗也忙着别的事情顾不上了。2011年7月4日,李姗车祸受伤,成了植物人。他的亲戚们就谁应该成为他的监护人发生了争执。直到2011年8月4日,李华才被指定为李珊的监护人。2012年2月3日,李华清理李珊财产时,发现的债务尚未收回,遂向主张权利,因认为该债务诉讼时效已过,不愿偿还。那么,根据法律规定,李姗要求吴伟偿还债务的诉讼时效是多长时间?( )

a . 2010 65438+2月4日

b . 2011 65438+2月4日

c . 2012 65438+10月4日

d . 2065438+2002年2月4日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诉讼时效的中止。在诉讼时效的最后六个月期间,权利人因其他障碍不能行使权利的,诉讼时效中止。因诉讼时效中止的,中止原因期间所经过的时间不计算在时效期间内,原因终止后诉讼时效继续计算。继续计算应以剩余的时效期限为准。

4.2011年底,曾某为了结婚,向开发商顺达公司购买了一套预售房,并支付了房款的5%。为防止开发商再次倒卖房屋,曾于2012+65438年6月0日到相关部门办理了预告登记。3月1日,房屋竣工,可以办理房产证,但曾因公司事务太忙,没有去房产部门办理登记。1年8月,顺达公司将房屋出售给不知情的薛某,并办理了房产登记。8月4日,薛某搬进了房子。以下哪个陈述是正确的?( )

A.因为曾已经办理了预告登记,开发商擅自买卖房屋的行为无效。

B.因曾已办理预告登记,不能依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

C.曾的预告登记已经到期,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

d、假设8月3日因雷击、火灾造成房屋毁损、灭失,风险由薛承担。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试通知报名。《物权法》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权利的协议时,为了保障将来物权的实现,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可以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无效。

选项a错误,选项c正确。曾于12年6月+10月1日办理的预告登记,至1年3月已可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因其他原因未能办理。到1年8月,三个月过去了。因此,预告登记无效,开发商处分该不动产即发生物权效力。

选项b是错误的。残雪获得所有权,但不是基于善意,而是基于买卖合同,因为此时开发商拥有对房子的完全处置权。

选项d错误。《合同法》第14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据此,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交付之日起转移,8月3日房屋尚未交付给薛某,风险应由顺达公司承担。

5、吴某在下列哪种情况下,可以善意主张所有权?( )

A.唐与签订了试销合同,并将一头牛交给试种。陈某以自己的名义把它卖给了不知情的第三人吴某,并交付了货物。

B.钱某为孙保存了一套精美的古籍,他的朋友过生日。钱某谎称邮票是用自己的积蓄购买的,并向吴某提出要发货。

C.马从图书馆借了一套《上下五千年》,涂掉图书馆的标记,以合理的价格卖给不知情的送货。

D.邓捡到何丢失的钱包,以100元卖给不知情的,并将其交付。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善意取得制度。根据《物权法》第1条规定,善意取得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转让人为无权处分人;(2)受让人在接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三)转让方与受让方之间以合理的价格转让标的物;(四)依法应当登记的被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已经登记,并且不需要登记的被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已经交付受让人。

选项a是错误的。根据《合同法》第171条的规定,陈某处分试用买卖合同标的物的,视为同意购买标的物。因此,他对牛的处置权是有权处置的。因此,吴某对牛的所有权是基于买卖合同,而不是善意取得制度。

选项b是错误的。钱把孙保管的东西无偿给了,但没有以合理的价格接受,所以不能善意取得。

选项d错误。根据《物权法》第107条的规定,拾得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因此,吴某不能主张钱包所有权的善意取得。

6.2011、12、1日,“洪欣”物业管理公司为“风华”小区提供物业服务。2012年4月5日,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发生纠纷,双方争执不休,最终诉至法院和解。业主提出的以下哪些要求法院可以支持?( )

A.物业合同约定,物业公司只收环保保洁费,后来物业公司又收环卫费、排污费、垃圾处理费,都是重复收费。这些违规收取的费用应该退还。

b小区治安一直不错,没有发生过案件。所以不需要物业公司提供安保工作,业主也不应该给物业公司安保维护费。

C.某业主王某将其房屋出租给刘某,双方约定由刘某缴纳物业费。故物业公司不应要求王某、刘某对刘某所欠物业费承担连带责任。

d之前的物业服务合同是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公司签订的,业主不是合同的当事人,所以合同对业主没有约束力。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物业服务合同。选项a是正确的。《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违反物业服务合同或者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者重复收费,业主以违法收费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退还其收取的违法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选项b是错误的。《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业主无正当理由拒不缴纳物业费或者经书面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缴纳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缴纳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不享受或者不需要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选项c错误。《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业主与物业的承租人、借用人或者其他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缴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选项d错误。《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依法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以不是合同当事人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7.罗以价值65438+万元的房屋抵押,向郝借款8万元。抵押期间,罗将房屋出租给苗。由于苗忘记关煤气,房子着火,房子贬值2万元。郝在这方面有什么样的权利?( )

A.要求苗赔偿654.38+0万元。

B.要求罗提前还款

C.请求罗拍卖房屋并交付定金。

要求罗将苗赔偿给他的2万元存入银行。

正确答案:d。

答案分析:本题考查房贷。《物权法》第193条规定,抵押人的行为足以减少抵押物价值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应的担保。抵押人未恢复抵押物价值或者未提供担保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

《担保法》第51条第2款规定,抵押人对抵押物价值减少没有过错的,抵押权人只能在抵押人就损害所取得的赔偿范围内请求担保。抵押物价值未减少的部分,仍作为债权的担保。

《担保法解释》第八十条规定,抵押物灭失、毁损、被征收的,抵押权人可以就抵押物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优先受偿。抵押物灭失、毁损或者被征收,抵押权人所担保的债权未受清偿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对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采取保全措施。

选项b和c是错误的。按照上述规定,罗将房屋设定抵押后,将房屋出租给苗。因苗某无意中造成房屋贬值,罗某不存在过错,故郝某无权要求罗某提前还款,也无权要求罗某拍卖房屋并交存价款。

选项a是错误的。苗某因不慎将出租房屋烧毁,应对出租人罗某承担赔偿责任,但其无侵害郝某抵押权的故意,不承担赔偿责任。

选项d是正确的。《物权法》第174条规定,保证期间,所担保的财产发生毁损、灭失、被征收等情形的。,担保权的持有人可以优先受偿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金。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未届满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也可以提存。对于苗赔偿罗2万元,是对抵押房屋价值的转化。由于债权尚未到期,郝有权要求罗提存赔偿金。

8.天宇汽车修理厂为扩大生产规模,向银行借款654.38+0万元,用于购买汽车维修设备。银行要求天宇汽车修理厂提供担保。考虑到汽车修理厂拥有的注册商标信誉较高,双方协商以该注册商标专用权中的产权作为归还贷款的担保。双方签订了书面质押合同,但没有登记。3个月后,邻县另一家建成的汽车修理厂找到天宇厂,提出使用其注册商标,并支付相应的使用费。因为天宇厂经常签订类似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所以在达到相应标准后,才与建成的工厂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银行得知这一情况后,认为天宇汽车修理厂的许可行为侵犯了其质权,双方发生了纠纷。关于这个案例,以下哪个陈述是正确的?( )

A.质押合同无效,许可合同有效。

B.质权成立,商标许可权成立。

C.质权不成立,商标许可使用权也不成立

D.质押合同已经生效,许可合同有效。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权利质押。选项a和b是错误的。《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1款规定,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出质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生效。可以看出,该问题中的质押合同已经生效,但由于未办理登记,质押权并未成立。

选项c错误,选项d正确。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款也规定,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经出质人和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应当提前清偿债权或者将出质知识产权转让或许可所得的价款提存给他人。由于质押尚未成立,该条款不适用。天宇汽车修理厂完全可以许可他人使用其合法注册的商标专用权。

9.余提供了一批布料,让张给他做一批工作服。双方同意在交货时付款。张某制作工作服后要求付款,但于因债务问题无力支付,于是张某保留了工作服。此时,因业务需要,张某急需向石某借款一笔,石某答应借给张某,但要求张某提供相应的担保。张随后与余商量用工作服做抵押,余同意。于是张某与石某签订了抵押合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之后,张某未能按时归还石某的借款。以下哪个陈述是正确的?( )

A.张某与石某之间的抵押合同不成立。

B.张某与石某之间的抵押关系不成立。

C.张某的留置权优先于石某的抵押权。

D.石某的抵押物优先于张的留置权。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抵押权与留置权的竞合。

选项a和b是错误的。留置权人抵押该留置权。经留置权人同意,留置权人就其债务履行设定抵押权的,抵押权可以有效,产生抵押权与留置权的竞合。

选项c错误,选项d正确。在这种情况下,抵押权的效力应优先于留置权,因为留置权人是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的债务人,债务人的权利不能优于债权人的权利。故本案中石某的抵押权优先于张的留置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