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影院放映的电影有版权吗?
原告爱奇艺公司诉称,原告是大型网络视频平台“爱奇艺(爱奇艺。COM)”在中国,并花了很多钱购买版权许可。授权原告享有《杀狼2》、《十万个冷笑话》等影视作品在中国大陆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上海广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上海万幕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在未取得涉案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许可的情况下,在其“万幕私人影院”内设立多个豪华包房,通过自建局域网络通过计算机终端向消费者提供有偿视频点播服务。原告认为,被告将涉案作品放在局域网内,让公众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地点播放涉案影片,侵犯了原告在信息网络上传播涉案作品的权利。作为独占被许可人,原告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求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即立即停止在“万亩私人影院”提供《杀狼2》、《十万个冷笑话》的点播服务;2.(二被告分别)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50万元。庭审中,原告确认被告停止了涉案影片的点播服务,故撤回第一项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消费者可以在盒子里直接登录原告的视频网站观看两部涉案影片。有可能是消费者在网上观看后,涉案影片被自动缓存在被告的服务器端,因此没有证据证明被告实施了侵权行为。第二,即使法院认定被告的行为侵权,原告主张的赔偿金额过高,消费者并不是单纯买票看电影,被告也提供了一定的空间服务。针对上述主张,万亩影院未提供相关证据。
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称,在他经营的私人影院中,每个包厢都有一台电脑终端,消费者打开电脑后就可以通过操作电脑终端中预装的播放界面来搜索和播放电影。箱内电脑终端的硬盘不能存储电影,故被告将涉案电影存储在网络服务器终端的硬盘中。消费者使用统一的播放界面来选择和订购电影,并通过在商店中设置的局域网来阅读和播放服务器终端的电影。
法院认为,原告有权在互联网上传播涉案电影的信息。本案中,被告的“万亩私人影院”包厢配备了统一的电脑终端播放接口。虽然每个包厢的电脑终端不存储涉案电影,但客户在播放界面选择电影后,可以通过被告假设的局域网络链接到服务器终端。被告未经许可,将涉案影片存储在服务器端,供用户在自己选定的时间内通过网络播放涉案影片,侵犯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关于被告辩称涉案影片是消费者通过互联网从原告网站自动缓存的,法院认为,根据公证记录流程,涉案影片确实存储在被告的服务器端,并通过被告自己的“热力主页”点播界面进行操作,涉案影片可以在被告的影片库中进行搜索和播放。但如果是播放后被消费者缓存的,就无法将影片剪辑进片库,所以法院拒绝接受被告的抗辩。
虽然私人影院的这种商业模式已经在市场上开展多年,但杨浦法院的判决是上海首例私人影院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65 438+02]20号)第二条规定,“信息网络”包括向公众开放的局域网。第三条规定,将作品、表演、音像制品通过上传至网络服务器、设置文件欣赏或者使用文件共享软件等方式置于信息网络中,使公众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地点通过下载、浏览或者其他方式获取的,法院应当认定其实施了通过信息网络提供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