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业“新国十条”有哪些?
(1)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立足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把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纳入经济社会工作总体布局,以满足日益增长的多样化保险服务需求为出发点。
以完善保险经济补偿机制、强化风险管理核心功能、提高保险资金配置效率为方向,改革创新、扩大开放、完善市场、优化环境、完善政策,建设具有市场竞争力、创造力和活力的现代保险服务业。
使现代保险服务业成为完善金融体系的支柱力量、改善民生保障的有力支撑、创新社会管理的有效机制、推动经济提质增效升级的高效引擎、转变政府职能的重要抓手。
(2)基本原则。一是坚持市场主导和政策引导。为商业保险业务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创造低成本的政策环境,对具有社会公益性、关系国计民生的保险业务给予必要支持;
对服务经济提质增效升级有积极作用但目前基础薄弱的保险业务,将更好地发挥政府的引导作用。二是坚持改革创新,扩大开放。全面深化保险体制机制改革,提高对外开放水平,引进先进管理理念和技术,释放和激发行业可持续发展和创新活力。
提升保险产品、服务、管理和技术创新能力,促进市场主体差异化竞争和个性化服务。三是坚持完善监管,防范风险。完善保险法律制度,加快保险监管现代化,维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规范市场秩序。处理好加快发展和防范风险的关系,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3)发展目标。到2020年,基本建成保障全面、功能完善、安全稳定、诚信规范、服务能力和创新能力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现代保险服务业,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努力从保险大国向保险强国转变。保险已经成为政府、企业和居民进行风险管理和财富管理的基本手段。
它已经成为提高保障水平和质量的重要渠道,成为政府改善公共服务、加强社会管理的有效工具。保险深度(保费收入/GDP)达到5%,保险密度(保费收入/总人口)达到3500元/人。保险的社会“稳定器”和经济“助推器”得到有效发挥。
2.构建民生安全网,完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
(4)将商业保险建设成为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支柱。商业保险要逐步成为个人和家庭商业保障计划的主要承担者,企业发起的养老健康保障计划的重要提供者,社会保险市场化运作的积极参与者。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建立商业养老健康保障计划。
支持保险机构大力拓展企业年金等业务。充分发挥商业保险对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险的补充作用。
(五)创新养老保险产品和服务。为不同群体提供个性化、差异化的养老保障。推动个人储蓄养老保险发展。开展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
制定独生子女家庭保障计划。探索失独老人保障新模式。发展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支持符合条件的保险机构投资养老服务业,促进保险服务业和养老服务业融合发展。
(6)发展多样化的健康保险服务。鼓励保险公司大力开发医疗、疾病保险、失能收入损失保险等各类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并与基本医疗保险相衔接。发展商业长期护理保险。
结合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提供疾病预防、健康维护、慢性病管理等健康管理服务。支持保险机构在行业整合中参与健康服务业,探索采用股权投资、战略合作等方式设立医疗机构和参与公立医院改制。
3.充分发挥保险风险管理功能,完善社会治理体系。
(七)运用保险机制创新公共服务提供方式。政府通过向商业保险公司购买服务,充分利用公共服务领域的市场化机制,积极探索和推动符合条件的商业保险机构开展各类养老、医疗保险服务,提高社会管理效率。
要按照全面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要求,做好委托工作,不断完善运行机制,提高保障水平。鼓励发展公共安全保险、社区综合保险等新兴业务。支持保险机构以股权投资、战略合作等方式参与行业整合中的安保服务。
(八)发挥责任保险化解矛盾纠纷的作用。强化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立法保障的责任保险发展模式,将环境污染、食品安全、医疗责任、医疗事故、执业安全、校园安全等与公共利益密切相关的领域作为责任保险发展重点,探索强制责任保险试点。
加快发展旅行社、产品质量和各类职业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和公众责任保险,充分发挥责任保险在事前风险防范、事中风险控制、事后理赔服务等方面的功能,运用经济杠杆和多元化责任保险产品化解民事责任纠纷。
4.完善保险经济补偿机制,加大参与救灾力度。
(9)将保险纳入灾害事故预防和救援体系。提高企业和居民运用商业保险等市场化手段应对灾害和事故风险的意识和水平。积极发展企业财产保险、工程保险、机动车辆保险、家庭财产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增强全社会抵御风险的能力。
充分发挥保险费杠杆的激励约束功能,加强事前风险防范,减少灾害事故发生,促进安全生产和突发事件应急管理。
(10)建立巨灾保险制度。围绕更好保障和改善民生,建立以制度建设为基础、商业保险为平台、多层次风险分担为保障的巨灾保险体系。研究建立巨灾保险基金、巨灾再保险等制度,逐步形成有财政支持的多层次巨灾风险分散机制。
鼓励各地根据风险特征,探索台风、地震、滑坡、泥石流、洪水、森林火灾等灾害的有效防护模式。制定巨灾保险法律法规。建立核保险巨灾责任准备金制度。建立巨灾风险管理数据库。
5.大力发展“三农”保险,创新支农惠农方式。
(十一)积极发展农业保险。按照中央支持保障数量和成本、地方支持保障特色和产量、有条件保障价格和收益的原则,鼓励农民和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自愿参保,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提高农业保险保障程度。
开展农产品目标价格保险试点,探索天气指数保险等新兴产品和服务,丰富农业保险风险管理工具。实施农业保险巨灾风险准备金制度。完善农业保险服务体系,鼓励多种形式的互助合作保险。完善保险机构、灾害预测部门和农业主管部门的合作机制。
(12)拓展“三农”保险的广度和深度。各地根据自身实际,支持保险机构提供保障适度、保费低廉、保单通俗的“三农”保险产品。积极发展农村小额贷款保险、农村住房保险、农业机械保险、农业基础设施保险、森林保险,以及农民养老健康保险、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等普惠保险业务。
6、拓展保险服务功能,促进经济提质增效升级。
(十三)充分发挥保险资金长期投资的独特优势。在确保安全性和收益性的前提下,创新保险资金运用方式,提高保险资金配置效率。鼓励保险资金运用债权投资计划和股权投资计划支持重大基础设施、棚户区改造、城镇化等民生工程和国家重大项目。
鼓励保险公司在合理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通过投资企业股权、债权、基金、资产支持计划等形式,为科技型企业、小微企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提供金融支持。研究制定保险资金投资创业投资基金的相关政策。
(十四)促进保险市场、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协调发展。进一步发挥保险公司作为机构投资者的作用,为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的长期稳定发展提供有力支持。鼓励设立不动产、基础设施、养老等专业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允许专业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设立夹层基金、M&A基金、不动产基金等私募基金。
稳步推进保险公司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试点。探索保险机构投资推出资产证券化产品。探索发展债券信用保险。积极培育另类投资市场。
(十五)推动保险服务经济结构调整。建立健全科技保险制度,积极开发适应科技创新的保险产品和服务,推进首台国产设备保险风险补偿机制,促进企业创新和科技成果产业化。加快发展小微企业信用保险和贷款保证保险,增强小微借贷能力。
积极发展个人消费贷款保证保险,释放居民消费潜力。发挥保险对咨询、法律、会计、评估、审计等行业的辐射作用,积极发展文化产业保险和物流保险,探索演艺、会展责任保险等新兴保险业务,促进第三产业发展。
(十六)加大保险业支持企业“走出去”的力度。充分发挥出口信用保险在促进外贸稳定增长和转型升级中的作用。加大对自主品牌、自主知识产权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出口信用保险支持力度,重点支持高技术、高附加值的机电产品和大型成套设备,简化审批程序。
加快发展境外投资保险,重点支持能源矿产、基础设施、高科技和先进制造业、农业、林业等。,创新保险品种,扩大覆盖范围。稳步放开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市场,进一步增加市场主体。积极发展航运保险。扩大保险资金境外投资范围。
7.推进保险业改革开放,全面提升行业发展水平。
(十七)深化保险业改革。继续深化保险公司改革,加快建立现代保险企业制度,完善保险公司治理结构。全面深化人身保险费率市场化改革,稳步推进商业车险费率市场化改革。
深化保险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改革。加快完善保险市场体系,支持设立区域性、专业性保险公司,发展专业信用保险机构。规范保险公司兼并重组。支持符合条件的保险公司境内外上市。
(十八)提高保险业开放水平。推动保险市场进一步对外开放,实现“引进来”和“走出去”更好结合,以开放促改革促发展。鼓励中资保险公司尝试以多种形式和渠道“走出去”,为境外在华企业提供风险保障。
支持中资保险公司通过国际资本市场融资,通过多种渠道进入海外市场。努力扩大保险服务出口。引导外资保险公司将先进经验和技术植入中国市场。
(十九)鼓励保险产品和服务创新。切实增强保险业自主创新能力,积极培育新的业务增长点。支持保险公司积极运用网络、云计算、大数据、移动互联网等新技术,推动保险销售渠道和服务模式创新。
大力推进条款通俗化和服务标准化,鼓励保险公司提供个性化、定制化的产品和服务,减少同质化、低效竞争。推动保险公司转变发展方式,提高服务质量,努力降低经营成本,提供质优价廉、诚信规范的保险产品和服务。
(二十)加快发展再保险市场。壮大再保险市场主体,发展区域性再保险中心。加大再保险产品和技术创新力度。加大对农业、交通、能源、化工、水利、地铁、航天、核电等国家重点工程的大型风险和特殊风险的再保险覆盖力度。
增强再保险分散自然灾害风险的能力。强化再保险对中国海外企业的支持和保障功能,提升中国在全球再保险市场的定价权和话语权。
(二十一)充分发挥保险中介市场的作用。不断提升保险中介机构的专业技术能力,发挥中介机构在风险定价、防灾防损、风险顾问、损失评估和理赔服务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更好地为保险消费者提供增值服务。优化保险中介市场结构,规范市场秩序。稳步推进保险营销体制改革。
8.加强和改善保险监管,防范和化解风险。
(二十二)推进监管体系和监管能力现代化。坚持机构监管与功能监管、宏观审慎监管与微观审慎监管相统一,加快构建风险导向的保险监管体系。加强保险公司治理和内控监管,完善市场行为监管,加快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体系建设。
完善保险法律法规体系,提高监管法制化水平。积极推进监理信息化建设。充分发挥保险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作用。充分利用保险监管机构资源,加强基层保险监管。
(二十三)加强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推动完善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探索建立保险消费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建立健全保险纠纷诉讼、仲裁、调解对接机制。
加强保险监管,督促保险机构全面履行对保险消费者的义务,严肃查处各类损害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二十四)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加强保险业全面风险管理,建立健全风险监测预警机制,完善风险应急预案,优化风险处置流程和体系,提高风险处置能力。强化责任追究,强化市场约束,防止风险积累。加强金融监管协调,防止风险跨行业传递。
完善保险监管与地方人民政府以及公安、司法、新闻宣传等部门的合作机制。完善保险保障基金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9.加强基础设施建设,优化保险业发展环境。
(二十五)全面推进保险信用体系建设。加强保险信用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扩大信用记录覆盖面,构建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引导保险机构采取差别化保险费率等手段,激励守信者,约束失信者。完善保险从业人员信用档案制度、保险机构信用评价制度和失信惩戒机制。
(二十六)加强保险业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建立保险业各类风险数据库,修订行业经验生命表和疾病发病率表。
建立全行业资产托管中心、保险资产交易平台、再保险交易所、防灾防损中心等基础平台,加快中国保险信息技术管理有限公司发展,为提升保险业风险管理水平、促进行业转型升级提供支撑。
(二十七)增强全社会意识。发挥新闻媒体的正面宣传和引导作用,鼓励广播电视、平面媒体和互联网开设专门的保险频道或节目,在全社会形成学习保险、理解保险、运用保险的氛围。加强中小学校和职业院校学生的保险意识教育。
10.完善现代保险服务业发展的配套政策。
(二十八)建立保险监管协调机制。加强保险监管跨部门沟通、协调与合作,促进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障的有效衔接、保险服务与社会治理的融合、商业机制与政府管理的紧密结合。
建立信息共享机制,逐步实现数据共享,提高相关部门的风险筛查水平和风险管理能力。建立保险数据库的公安、司法、审计查询机制。
(二十九)鼓励政府以多种方式购买保险服务。鼓励各地积极探索利用保险的风险管理功能和保险机构的网络、专业技术等优势,运用市场化机制降低公共服务运行成本。
对于商业保险机构经营效率更高的公共服务,政府可以委托保险机构办理或者直接购买保险产品和服务;对于公益性强,但市场化运作无法实现盈亏平衡的保险服务,政府可以给予一定支持。
(三十)研究完善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税收政策。完善健康保险相关税收政策。适时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落实和完善企业为职工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和补充医疗保险费的企业所得税政策。
落实农业保险税收优惠政策。结合企业R&D费用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完善,对R&D保险费用税前扣除政策进行整体研究。
(三十一)加强养老产业和健康服务业用地保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统筹考虑养老产业和健康服务业的发展需求,扩大养老服务设施和健康服务业用地供应,优先保障供应。加强养老、健康服务设施用地监管,严禁改变土地用途。
鼓励符合条件的保险机构投资设立养老产业和健康服务机构。
(三十二)完善农业保险财政补贴政策。加大对农业保险的支持力度,增加主要粮食作物中央和省级财政保费补贴,减少或取消产粮大县三大粮食作物保险县级财政保费补贴。建立财政支持的农业保险巨灾风险分散机制。
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重要意义,把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作为促进经济转型、转变政府职能、促进扩大就业、完善社会治理、保障改善民生的重要抓手,加强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
相关部门要按照本意见要求,按照职责分工制定相关配套措施,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省级人民政府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规划,促进本地区现代保险服务业有序健康发展。?
百度百科-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