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找到软件侵权的证据
1.从盗版软件涉及的行业收集。
盗版软件的复制方式和所用材料的特性包含了丰富的侦查信息,如根据专业技术较高的激光照排系统的排版和盗版软件芯片的刻录程度判断犯罪嫌疑人的技术水平和可能的区域。
从盗版软件涉及的行业领域收集证据,只是侵犯软件著作权犯罪准备证据的初级阶段。它从广泛的宏观方面入手,循着线索为收集更多的证据做前期准备。
2.向单位内部人员或者与其有业务往来的人员收集证据。
在“侵犯软件著作权罪”的案件中,经常发生软件著作权人的内部人员盗用软件源代码和程序,制作盗版软件并出售牟利的情况。软件著作权人要仔细核查公司内部人员和与其有业务往来的人员,确定犯罪嫌疑人,并迅速到有业务往来的各单位走访取证,做到内侦外查,把案情搞清楚。
3.追查盗版软件的生产销售网络。
“软件著作权侵权”案件一般有一个或多个盗版软件集散地和分布广泛的销售网点,其来源可以据此追查。为此,可以先从低级销售网点入手,逐级追查批发商和非法印刷点,再对批发商和印刷点周边所有从事软件著作权侵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查处。只有摸清整个团伙的成员及其分工,摸清团伙的住所、仓库、办公场所、复制场所、销售范围,才能一网打尽。
软件侵权的认定标准
(一)计算机软件侵权一般有两种形式:
1,复制程序的基本元素或结构,只要完全相同,就构成侵权。
2、按照一定的规则,只按顺序复制部分软件代码。
(二)认定计算机软件侵权,直接有效的标准是:
1,基本相似
实践中,判断两个软件作品是否“实质上相似”的标准是被控计算机程序是否与原告的计算机软件产品非常相似。
计算机软件程序的“实质相似性”有两种:一种是文本成分的相似性,根据程序代码中引用的百分比来判断;二是非文本成分的相似性,强调以“整体相似性”作为确认两个软件实质相似性的依据。所谓“整体相似”,是指两个软件产品在程序的组织结构、处理流程、数据结构、输出方式、所需输入形式等方面的相似性。
2.接触
所谓“接触”是指原告的软件产品已经公开销售,或者被告的主要软件开发人员曾在原告的办公室工作过,或者原、被告之间已经存在合作关系。
(3)区分两个程序是否相似的特征包括:
两个程序的输出、接受的输入、数据结构、逻辑流程是否相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