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简介

第一节知识产权概述

一、知识产权的概念和范围

知识产权是指公民或者法人对其在科学、技术、文化、艺术等领域的发明、成果和作品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即人们对其通过脑力活动创造的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权利。

一般来说,知识产权有两种类型,即广义的知识产权和狭义的知识产权。广义的知识产权包括人类智力创造的一切成果,即《建立世界知识产权公约》所界定的范围。《公约》第2条第7款规定,知识产权应包括下列权利: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有关的权利;表演艺术家的表演权、录制权和播放权;关于人类在各个领域的努力所产生的发明;关于科学发现权;工业品外观设计权;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制造商名称和标记的权利;论制止不正当竞争的权利:以及工业、科学、文学、艺术等领域因智力创造而产生的权利,狭义的知识产权,又称传统知识产权,包括工业产权和著作权。工业产权包括专利权、商标权、禁止不正当竞争权等。,而版权包括作者权和传播权。

世界各国对工业产权的理解不同,但共识是传统知识产权主要包括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

二、知识产权的特征

知识产权作为一种财产权,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财产权。其主要特点是:

(一)知识产权的无形性

知识产权的无形性是相对于有形产权而言的,这就决定了知识产权贸易只有使用权的转移,而没有所有权的转移。

(二)知识产权的排他性

知识产权的排他性是指知识产权的独占性和排他性。知识产权只能归权利人所有,其他非权利人要使用必须征得权利人同意。

(三)知识产权的地域性

知识产权的确认和保护都是按照某个国家的法律进行的,所以只在特定的区域进行保护。

(D)知识产权的及时性

知识产权只在法定期限内受到保护,超过法定期限,任何人都可以在不涉及侵权的情况下以任何方式使用。

(5)知识产权的可复制性

知识产权作为无形财产,必须通过一定的有形载体表现出来,这就决定了知识产权是可以复制的。

三。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

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是知识和技术交流国际化的客观需要。1883制定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是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开端。1967《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在瑞典斯德哥尔摩签署。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立于1970年4月,1974年成为联合国的专门机构,负责工业产权、版权和商标注册的国际合作。现有的知识产权国际公约主要有: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巴黎公约)、专利合作公约、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公约(马德里协定)、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伯尔尼公约)、保护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和广播组织公约(罗马公约)和罗马公约。

随着国际贸易的不断发展,通过转让技术使用权、专利和商标以及版权许可,含有知识产权的产品在国际贸易中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大。但由于各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不一致,法律法规不协调,假冒商品、盗版图书、盗版电影等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时有发生,加强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势在必行。

四。《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简称TRIPS协议)的背景

(一)知识产权协议产生的原因

1.知识产权在国际贸易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经济的进一步全球化,各国知识产权保护标准的巨大差异给国际贸易的发展带来了严重的不利影响。这个问题有三个主要原因:

首先,科学研究和技术在工业生产中的作用越来越突出。高科技和创造性投入在发达国家出口产品中的比例正在增加。发达国家主张将知识产权纳入关贸总协定的谈判中,使其在出口产品时,专利权得到东道国的保护,以补偿研发成本。

其次,发达国家有更多的机会通过许可或合资企业在发展中国家生产专利产品,这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东道国的知识产权机制。

最后,伴随着国际贸易产品技术改进的技术进步使得复制和模仿变得简单而经济。因此,在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不完善的国家,假冒盗版产品泛滥,极大地损害了合法权利人的利益。

因此,越来越多的国家意识到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对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意义,《知识产权协议》就是在这种背景下应运而生的。

2.知识产权协议产生之前国际知识产权公约的局限性。

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之前,已经有一些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如《巴黎公约》、《专利合作公约》、《马德里协定》、《伯尔尼公约》和《罗马公约》。然而,这些国际公约在一定程度上存在一些缺陷,不能有效实现保护知识产权的目的。比如,没有保护商业秘密的国际公约;《巴黎公约》没有规定专利的最低保护期;现有的公约不足以对付假冒商品;缺乏对计算机软件和录音制品的国际保护;此外,缺乏有效的争端解决机制来处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问题。

鉴于以往国际公约的不足,发达国家认为应该谈判一项新的国际公约来解决这些问题。《知识产权协定》在借鉴和吸收上述公约的基础上,得到了有效的补充和修改,成为世界范围内知识产权保护领域覆盖面广、保护水平高、保护力度大、约束性强的国际公约。

3.《知识产权协议》与美国301条款

《知识产权协议》的出现离不开美国在谈判中的推动。20世纪70年代初,美国连年出现贸易逆差。美国政府认为,这是因为美国的知识产权在世界范围内没有得到有效保护,高科技的优势没有发挥出来。于是,美国在贸易法中规定了“301条款”,称为“落实美国根据贸易协定享有的权利,回应外国政府的某些贸易做法”。根据“301条款”,外国政府不遵守与美国政府签署的贸易协定或者采取其他不公平贸易行为,损害美国贸易利益的,美国政府可以采取强制报复措施。美国的301条款由一般条款301、特殊条款301和超级条款301三部分组成,其中特殊条款301是针对知识产权制定的。

WTO的《知识产权协议》基本是仿照美国的“特别条款301”制定的。可以说是美国“特别条款301”的国际化、拓展化、系统化。

(二)知识产权协议谈判

1947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规定,知识产权保护适用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和透明度等条款,但与知识产权直接相关的条款和内容有限。在“东京回合”期间,美国提出了一个关于假冒商品贸易的准则草案,但没有达成协议。

65438-0986乌拉圭回合谈判之初,美国、瑞士等发达国家主张将知识产权纳入多边谈判。美国甚至提出,如果不把知识产权作为新议题,它将拒绝参加关贸总协定第八轮谈判。发达国家还主张应制定保护所有知识产权的标准,并必须将其纳入争端解决机制。印度、巴西、埃及、阿根廷、南斯拉夫等发展中国家认为,保护知识产权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任务,需要区分制止假冒商品贸易和广泛的知识产权保护。他们担心跨领域报复机制的引入会对合法贸易构成障碍;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会促进跨国公司的垄断,特别是对药品和食品价格的控制,对公共福利产生不利影响。本轮谈判开始后,在关贸总协定总干事邓克尔的主持下,由10个发展中国家和10个发达国家组成的谈判小组就此问题进行了谈判和磋商。

1991年,关贸总协定总干事邓克尔提出了乌拉圭回合最终文本草案的框架,其中基本采纳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包括假冒商品贸易)。由于该协定无疑包括了假冒商品贸易的问题,因此“假冒商品贸易”这一名称没有出现在该协定的最终标题中。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以发达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为基础。与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相比,《协定》规定的知识产权保护标准和要求相当苛刻。接受《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是发展中国家在乌拉圭回合中做出的重大让步之一。发展中国家接受《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主要原因是:

第一,乌拉圭回合一揽子协议包含了一些发展中国家希望得到的利益,比如《纺织品与服装协议》强化的争端解决机制,所以接受《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实际上是一种交换。

第二,许多发展中国家在上世纪80年代开始大量引进外资,需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第三,发达国家同意给发展中国家一些过渡期来执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

第四,发展中国家也担心,没有《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美国国会不会批准一揽子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