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008年2月3日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根据以下通知,制定了各级法院的管辖标准,并报最高法院核准。如果你想确切了解我国法院系统受理的案件量,可以结合以下通知,通过电话或当地律师咨询当地中级法院或高级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法发[2008]1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为贯彻落实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进一步强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指导职能,现通知如下: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北京、上海、广东、江苏、浙江高级人民法院,可以管辖诉讼标的额2亿元以上,诉讼标的额6543.8亿元以上,一方当事人住所地不在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天津、重庆、山东、福建、湖北、湖南、河南、辽宁、吉林、黑龙江、广西、安徽、江西、四川、陕西、河北、山西、海南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6543.8亿元以上、诉讼标的额5000万元以上且一方当事人住所地不在此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甘肃、贵州、新疆、内蒙古、云南高级人民法院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可以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0万元以上、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青海、宁夏、西藏高级人民法院可以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0万元以上且一方当事人没有住所地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的标准由高级人民法院自行确定,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北京、上海所辖的中级人民法院,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和广东、江苏、浙江所辖的经济比较发达的市的中级人民法院, 中级人民法院可以管辖诉讼标的额不低于5000万元、诉讼标的额不低于2000万元及当事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其他中级人民法院可以管辖诉讼标的额不低于2000万元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和诉讼标的额不低于800万元且一方当事人没有住所地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天津市所辖的中级人民法院,重庆市所辖的市区的中级人民法院,山东、福建、湖北、湖南、河南、辽宁、吉林、黑龙江、广西、安徽、江西、四川、陕西、河北、山西、海南所辖的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比较发达的城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可以管辖诉讼标的额在8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也可以提起诉讼。其他中级人民法院可以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和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上且一方当事人没有住所地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甘肃、贵州、新疆、内蒙古、云南所辖省会城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可以管辖诉讼标的额不低于300万元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和诉讼标的额不低于200万元且一方当事人没有本辖区住所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其他中级人民法院可以管辖诉讼标的额不低于200万元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和诉讼标的额不低于654.38+0万元且一方当事人没有住所地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青海、宁夏、西藏辖区内的中级人民法院,可以管辖诉讼标的额不低于1万元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和诉讼标的额不低于50万元且一方当事人没有本辖区住所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三、婚姻、继承、家庭、物业服务、人身伤害赔偿、交通事故、劳动争议等案件,以及群体性纠纷。一般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四、对于法律适用中的重大问题、新类型和具有普遍意义的案件,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由上级人民法院自行决定,或者根据下级人民法院提交的决定。五、实行特别管辖的海事案件、集中管辖的涉外民商事案件和知识产权案件,仍按现行规定执行。六、军事法院管辖军队中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的标准,参照地方同级地方人民法院执行。7.高级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制定高于本通知的标准。对辖区内贫困地区的中级人民法院,标准可适当降低。八、各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管辖级别的标准应于2008年3月5日前报我院批准。未经批准,不得作为确定管辖级别的依据。请将执行本通知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报告我院。2008年2月3日
法律客观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地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