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理使用农药的相关法律法规有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假劣药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生产、销售假药,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不含有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含有超过国家药品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属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避孕药、血液制品或者疫苗的;以孕妇、婴幼儿、儿童或重症患者为主要用户;属于注射药物和急救药物;没有或者伪造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批准文号,属于处方药的;其他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情形。前款第(一)、(二)项规定的情形难以确定的,可以委托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司法机关应当根据检验结论,对假药标明的适应症以及对人体健康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进行鉴定。
第二条生产、销售的假药使用后造成轻伤以上,或者轻、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害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严重功能障碍,或者有其他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生产、销售的假药使用后造成重度残疾、重伤三人以上、中度残疾三人以上或者器官、组织损害造成严重功能障碍、轻伤十人以上、轻度残疾五人以上或者器官、组织损害造成一般功能障碍,或者有其他特别危害人体健康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对人体健康危害特别严重”。
第三条生产、销售的劣药使用后造成轻伤以上,或者轻、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或者严重功能障碍,或者有其他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生产、销售的劣药使用后造成死亡、重度残疾、重伤三人以上、中度残疾三人以上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轻伤十人以上、轻度残疾五人以上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危害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后果特别严重”。
第四条医疗机构明知或者应知是假药而使用或者销售,符合本解释第一条或者第二条规定标准的,以销售假药罪追究刑事责任。医疗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劣药而使用、销售,符合本解释第三条规定标准的,以销售劣药罪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明知或者应知他人生产、销售假药、劣药,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生产、销售假药罪或者生产、销售劣药罪的* *犯论处:提供资金、贷款、账号、发票、证件、许可证的;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设备或者运输、仓储、保管、邮寄等设施;提供生产技术,或者提供原料、辅料和包装材料;提供广告和其他宣传。
第六条犯生产、销售伪劣药品罪,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侵犯知识产权罪、非法经营罪、非法行医罪、非法采血供血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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