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一篇课文:税前加扣除R&D费用

近日,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加强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的公告》(财政部_国家税务总局_科技部2022年第28号公告),明确目前对R&D费用适用75%税前扣除比例的企业,2022年支出1至2022年支出1。

那么,企业享受优惠,R&D费用如何收取,具体范围有哪些?帮你整理,收集,研究↓ R&D费用税前加扣除征收范围。

1.人员人工成本。指直接从事R&D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部R&D人员的劳务费。

(1)直接从事R&D活动的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和辅助人员。研究人员是指主要从事研发项目的专业人员;技术人员是指在工程技术、自然科学和生命科学的一个或多个领域具有技术知识和经验,并在研究人员的指导下参与研究开发的人员;辅助人员是指参与研发活动的技术人员。外来R&D人员是指与本企业或劳务派遣企业签订劳动用工协议(合同)并被临时聘用的研究人员、技术人员和辅助人员。

劳务派遣企业按协议(合同)支付给劳务派遣企业的工资和劳务派遣企业实际支付给外聘R&D人员的工资,属于外聘R&D人员的劳务费。

(2)工资薪金包括对R&D人员的股权激励支出,可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三)直接从事R&D活动的人员和外部R&D人员同时从事非R&D活动的,企业应当对其人员的活动进行必要的记录,将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照实际工作时间比例等合理方法在R&D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之间进行分配,未分配的费用不予扣除。

2.直接投入成本。指在R&D活动中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用于产品中间试验和试制的模具、工艺设备的开发制造费用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和通用试验手段的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用于R&D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查和维修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赁用于R&D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1)用于R&D活动的仪器设备以经营租赁形式租赁并同时用于非R&D活动的,企业应当对仪器设备的使用情况进行必要的记录,将实际租赁费用按照实际工作时间比例等合理方法在R&D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之间进行分配,未分配的不得扣除。

(2)企业R&D活动直接形成的产品或者作为产品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不得扣除R&D费用中相应的材料费用。如果产品销售与相应的材料费用发生在不同的纳税年度,且材料费用已包含在R&D费用中,则当年的R&D费用可以直接由销售年度相应金额的材料费用冲减。不足冲抵的,结转下年继续冲抵。

3.折旧费用。指在R&D活动中使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用。

(1)用于R&D活动的仪器设备同时用于非R&D活动的,企业应当对仪器设备的使用情况进行必要的记录,将实际折旧费用按照实际工时比例等合理方法在R&D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之间进行分配,未分配的不得扣除。

(2)企业用于R&D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并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R&D费用税前扣除政策时,计算折旧税前扣除。

4.无形资产摊销费用。指软件、专利和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用于R&D的活动。

(1)用于R&D活动的无形资产同时用于非R&D活动的,企业应当对该无形资产的使用情况进行必要的记录,并将实际发生的摊销费用按照实际工时比例等合理方法在R&D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之间进行分配,未分配的不得扣除。

(2)对于在R&D活动中使用的无形资产,符合税法规定,选择缩短摊销期限的,在享受R&D费用税前扣除政策时,计算摊销税前扣除。

5.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范制定费、新药开发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现场试验费。指企业在新产品设计、新工艺规程制定、新药开发临床试验和勘探开发技术现场试验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

6.其他相关费用。指与R&D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书籍及参考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R&D保险费、R&D成果的检索、分析、评估、论证、鉴定、评估及验收费、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职工福利费、知识产权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等。

此类费用的总额不得超过可加可扣R&D费用总额的10%。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同时进行多项R&D活动的,应当统一计算所有R&D项目的“其他相关费用”限额。

7.其他事项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第97号第三条所称“在R&D活动中发生的费用”是指委托方实际支付给受托方的费用。无论委托方是否享受R&D费用税前扣除政策,委托方均不得追加扣除。如果委托方委托关联方开展R&D活动,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R&D过程中实际发生的R&D项目费用明细。

企业委托境内外部机构或个人开展R&D活动发生的费用,按照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R&D费用,并按规定扣除;委托境外(不含境外个人)开展R&D活动发生的费用,按照实际发生费用的80%计入委托方委托的境外R&D费用。委托境外发生的R&D费用,不超过境内合格R&D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2)与* * * *企业合作开发的项目,合作方应单独计算和扣除各自实际发生的R&D费用。

(三)企业集团可根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发展的实际情况,对技术要求高、投资大且需要集中R&D的项目,合理确定R&D费用的分摊方式,实际发生的R&D费用可由相关成员企业按照权利义务一致、费用匹配、收益共享的原则计算扣除。

(四)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在会计处理上直接从R&D费用中扣除,在税务处理上不确认为应纳税所得额的,按照扣除后的余额计算扣除额。

(5)企业取得R&D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验品等专项收入时,应当在确认收入的当年计算增加的R&D费用时,将专项收入从已收取的R&D费用中扣除。如果扣除额不足,增加的R&D费用将被计算为零。

(六)企业在R&D活动中实际发生的R&D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其资本化时间应当与会计处理相一致。

(7)在失败的R&D活动中发生的R&D费用可享受税前扣除政策。

(八)企业应当分别核算R&D和生产经营费用,准确合理地归集各项费用。划分不清的,不得扣除。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次R&D活动的,应当按照不同的R&D项目分别归集可以扣除的R&D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