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联动制度
当前,随着经济体制深刻改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化、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革,各种矛盾纠纷凸显,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这些矛盾纠纷主要是利益问题引发的非对抗性的人民内部矛盾,完全可以通过调解解决。实践证明,调解是解决人民内部矛盾最有效的方式。建立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方联动”的调解工作机制,有利于整合调解资源,强化调解职能,形成工作合力,及时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有利于妥善协调各方利益,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利益,加强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巩固党的执政基础,提高党的执政能力;有利于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实现优势互补,提高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效率;有利于减少群众的过度要求,节约化解矛盾纠纷的社会成本。全市各级党委、政府要从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实现长治久安的高度,充分认识建立“三调联动”调解机制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扎实开展工作,推进社会管理方式创新,全力构建“三调联动”调解机制,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发挥更大作用。
二、“三调联动”调解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紧紧围绕建设富裕文明和谐新贵港的总目标,以创新调解机制为动力,以健全调解制度为保障,以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为主线,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建立“党委政府统一领导、综治机构协调、司法行政部门组织实施、相关部门协同配合、群众积极参与”的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新格局,建立健全以人民调解为基础的“三调联动”调解工作机制,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既发挥各自作用又相互配合,整合调解资源,强化调解职能, 提高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能力,实现全市经济社会的跨越式发展。
(2)基本原则
1.坚持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的协调配合原则;
2 .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3.坚持依法调解、公正高效的原则;
4.坚持调解为主、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原则;
5.坚持维护社会稳定和维护群众利益的原则。
㈢目标和任务
通过“三调联动”机制的建立和有效运行,努力实现“三不出、四提升、五下降”的工作目标,“三不”即轻微纠纷不出村(社区或单位)、重大纠纷不出乡(镇或部门)、疑难纠纷不出县(系统);“四个提高”即:人民调解成功率、民事诉讼案件调解率、信访案件结案率、调解公信力提高;“五下降”分别是:“民转刑”案件下降、民事诉讼案件下降、重大群体性事件下降、重大异常上访下降、重大治安事件下降。
三、建立健全“三协调”调解工作组织体系。
(一)市县两级成立“三方联动”调解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政法、综治的市县党委任组长,分管副市(县)任副组长,法院、检察院、政法委(含综治办、维稳办)、司法局、公安局、法制办、信访局(办)、国土资源局、林业局等部门参加。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县综治办,综治办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乡(镇)成立“三调联动”调解工作领导小组,与乡(镇)综治办、维稳办合署办公,由乡(镇)党委书记任领导小组组长,乡(镇)长任第一副组长,党委维稳副书记任专职副组长,人大主席团副主席、分管副乡长、武装部长、人民法院院长等组成领导小组下设群众工作中心,专职副组长兼任中心主任。工作中心要依托司法所,设立调解大厅,日常工作由司法所负责,对矛盾纠纷实行统一受理、集中整理、集中调解、限期处理,建立健全管理档案和档案。
四、“三调联动”调解组织及工作职责
(一)领导小组职责:及时分析社会稳定形势,了解和掌握社会矛盾纠纷的特点;研究、制定并组织实施“三调联动”调解工作计划和措施;组织领导本地区社会矛盾纠纷的排查调处,研究处理重大疑难问题和突发事件;督促检查工作落实情况,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落实组织保障和经费保障措施;建立和实施奖惩制度,实行责任追究。
(2)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根据领导小组的部署,负责督促落实本地区矛盾纠纷调处工作,分配重大矛盾纠纷调处工作;协调各地区、各职能部门之间矛盾纠纷的排查和调解;组织协调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的矛盾纠纷调解工作;“三音联动”工作的统计分析、总结报告、监督检查、考核评比、推广经验总结、奖惩建议。
(三)成员单位职责: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做好本系统、本部门、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指导和管理本部门设立的专业性、职业化人民调解组织和调解小组;有效开展“三调联动”工作,服从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积极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督办的案件调解和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的联调任务;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本系统、本部门、本单位“三调联动”工作和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情况,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4)乡(镇)群众工作中心职责:负责调解辖区内村(社区)等其他组织直接受理或转送、委托的矛盾纠纷;协调乡(镇)维稳办、派出所、人民法院、司法所等相关各方对疑难纠纷进行联合调解;组织乡镇成员单位负责人和人民调解员深入村社开展预防、排查化解矛盾纠纷和普法宣传活动;负责指导辖区内人民调解组织的规范化建设;及时向上级和有关方面汇报工作,反映重大矛盾纠纷苗头和社情民意;做好矛盾纠纷的分析预测,制定应急处置预案;监督、检查、考核本乡(镇)各成员单位和村(社区)“三音联动”情况,提出奖惩建议;矛盾纠纷的疏导、交办、督办、回访;组织调解员培训;负责统计和上报本行政区域内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设立、人员构成、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情况。
五、“三音联动”调解对接机制
(一)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对接联动。行政机关在处理行政纠纷和相关民事纠纷时,应当首选调解、协调,并根据具体情况,可以采取委托、转送、邀请等方式将纠纷提交人民调解组织调解,或者组织相关职能部门、调解组织共同调解。人民调解组织在调解过程中,对于一时解决不了的问题或者调解不成的情况,需要有关行政机关的配合和协助,应当主动与有关行政机关取得联系,让其配合和协助解决。人民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发现纠纷可能激化并造成严重后果,影响社会稳定的,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予以缓解或者缓和;对可能引发治安案件或者刑事案件的纠纷,应当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2)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相衔接。人民调解组织应当告知当事人调解规则,要求当事人陈述纠纷事实,向当事人宣讲有关法律政策,在当事人认清事实、分清责任、互谅互让、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提出纠纷解决方案。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大力支持和监督人民调解组织的调解工作,支持人民调解组织参与诉前和诉中调解。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审查调解协议,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是否合法有效。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部分或者全部内容无效的,当事人可以通过人民调解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签订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就原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行政调解与司法调解的衔接。行政机关调解不成或者当事人对行政复议和裁决结果不服的,应当告知当事人享有的司法救济权利和渠道,积极配合人民法院帮助其解决问题。人民法院鼓励和支持行政机关依据职权依法进行调解、裁决或者其他处理。人民法院对可以进行行政调解的案件立案前,应当主动告知当事人,先行进行行政调解。对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引发的信访案件,或者对司法部门调解结果不满引发的涉法涉诉信访和群体性案件,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要及时主动采取联合调解行动,法律援助人员、律师、公证员要积极参与其中,* * *要做好申诉抗诉工作。各级行政机关应当积极配合和大力支持人民法院的司法调解工作。
六、建立“三调联动”调解机制。
(1)联席会议制度。由各级“三调联动”调处工作领导小组牵头,定期召开成员单位负责人参加的联席会议,通报排查调处工作情况,制定工作方案,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
(2)随访制度。各地各部门要按照法律政策要求和规定程序受理、分流、移送、调解案件,并在调解后一个月内进行回访,确保调解效果。
(三)坚持调查调解进村入户制度。“三调联动”领导小组和人民调解组织要建立矛盾纠纷排查长效机制,组织各成员单位负责人、法官、检察官、司法辅助人员、法制宣传员、律师公证员、综治员定期进村入户排查化解矛盾纠纷,切实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
七、建立“三调联动”调解工作保障机制。
(1)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视,主要领导要负总责,分管具体工作,认真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落实各项保障措施;各部门各单位要把这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措施,制定各级“三调联动”调解工作实施办法,扎实有效推进“三调联动”调解工作顺利开展。新闻媒体要加强舆论宣传,营造良好氛围。
(2)加强调解队伍建设。加强各级“三音联动”调解组织规范化建设,重点加强各级综治、政府法制、司法行政机关和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加强人民调解员、司法行政执法人员的专业培训,将调解员培训纳入各级教育培训计划,采取分期、分批、集中轮训等多种形式,加大培训力度,提高人民调解员和司法行政执法人员的调解技能和水平,提高调解成功率。同时,加强对各级调解员的廉洁自律教育,确保调解工作公正公平。
(3)建立考核、奖惩制度。将“三调联动”调解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严格考核目标,兑现奖惩。因组织不力、保障不到位导致调解工作无法正常开展的,要严肃通报批评督促整改;对因排查调处不力激化矛盾,发生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严重群体性事件的单位和个人,严格实行责任倒查,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4)建立经费保障机制。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建立“三调联动”调解工作的经费保障机制,确保“三调联动”调解工作健康有序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