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技术市场条例(2021修订)
技术交易包括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技术交易活动。
技术交易服务包括技术交易场所服务、技术交易经纪服务、技术交易咨询服务、技术评估服务和技术信息服务。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设公平、规范、有序的技术市场环境,加强对技术市场的培育和扶持,引导技术市场健康发展。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技术市场的监督管理。
市场监督管理、税务等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技术市场的管理、指导和服务工作。第二章技术交易服务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建立和完善专业化、社会化、网络化的技术市场服务体系。
鼓励建设和完善技术市场信息网络平台,收集和发布技术成果供求信息,拓宽信息渠道,实现技术交易信息资源共享。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科技人员和社会力量通过多种形式,依法创办各类技术交易服务机构。
本条例所称技术交易服务机构,包括为技术交易提供技术信息、技术论证、技术评估、技术经纪、技术产权交易、技术招标代理等专业服务的各类组织。第七条技术交易服务机构应当依法登记或者注册。国家对其资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技术交易服务机构应当遵循诚信原则,依照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开展技术交易服务活动。第八条鼓励技术经纪人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其合法权益依法受到保护。技术经纪人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第九条技术经纪人在经纪活动中,应当如实、及时地向当事人提供签约机会和交易情况,真实反映当事人的履约能力和知识产权状况,按照约定为当事人保守商业秘密,协调技术合同的全面履行。第十条鼓励技术交易服务机构按照自愿、平等、公开的原则组建行业协会。
各类技术市场行业协会应当按照章程开展活动,对会员的职业道德、行为规范和执业技能进行自律管理,保护技术交易服务机构的合法权益,维护行业有序竞争。第三章技术市场秩序第十一条技术交易的当事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订立技术合同。技术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第十二条在技术市场中,买卖双方可以直接交易,也可以通过中介机构进行交易。
技术交易活动可以通过举办技术成果交易会、展销会、信息发布会、技术交易会等多种渠道进行,也可以通过常设技术交易场所、网上技术市场、技术承包、技术入股、技术拍卖、技术招标、技术引进等方式进行。第十三条在技术交易活动中,卖方应当是所提供技术的合法所有者,并保证其技术的真实性;中介机构应当保证自身提供的技术信息的真实性及其来源的合法性;买方应按照合同规定使用技术并支付费用。第十四条在技术交易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非法垄断技术,阻碍技术进步;
(二)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和其他技术权益的;
(三)冒充专利技术的;
(四)做虚假广告;
(五)以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签订技术合同的;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第四章认定、登记和担保第十五条本省实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制度。技术合同经登记后,当事人享受国家和本省规定的优惠待遇。未经登记或者认定的技术合同,不得享受国家和本省规定的优惠待遇。
技术交易的当事人应当在自愿的基础上申请技术合同的认定和登记。第十六条技术合同生效后,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交易当事人应当持中文书面合同及相关附件向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申请认定登记。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认定登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作出认定登记决定,并颁发认定登记证书。第十七条申请认定的登记人应当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的认定登记证明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手续,其技术交易收入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