冬奥会知识产权的分配
恶意抢注冰敦谷爱玲商标,并没有侵犯知识产权,而是侵犯了商标法。
根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冰敦敦注册商标依职权宣告无效。我个人认为这是非常正确的,因为冰墩是冬奥会的象征,而顾爱玲是中国人彻底奋斗的象征,两者都代表了中国人的崇高理想。怎么才能把它作为一个有利可图的商标私用呢?虽然根据《商标法》第一条规定,注册商标的所有权原则上属于最先申请的主体。但《商标法》第一条中的细则对恶意抢注进行了补充:在认定是否为恶意抢注时,要考察是否侵害了他人的在先利益,是否影响了公众的利益。很明显,这两个商标的注册违反了两者,所以必须驳回。此外,这一事件还说明了以下三个问题:
1.冰盾盾顾爱玲商标恶意抢注被驳回,说明我们的法律是完善的:明眼人都看得出来,冰盾的创造者和顾爱玲本人都没有申请商标,为什么一个名不见经传的人仅凭注册就能把这两个商标收入囊中?虽然我们国家保护商标和财产权,但是我们的法律是坚决打击这种不良行为的,可见我们的法律是完善的。
2.冰敦敦古撤销爱玲商标,说明我国人民有一种集体荣誉感:当知道自己被注册为商标后,网上一片愤慨,都对这种将高尚理想运用于商业的行为感到愤怒,但也因为国人的集体荣誉感,很快否决了商标申请。
3.冰盾盾谷爱玲商标恶意抢注被撤,说明要加强商业市场的监管:因为有人敢打冰盾盾谷爱玲的主意,甚至敢把国之重器用于商业用途,简直可笑。也从侧面印证了商业市场存在不正之风,需要国家加强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