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名商标的创立与企业的法律保护方法

驰名商标是指为消费者所熟知,在较大范围(国内或国际)市场上具有良好影响,并为消费者所喜闻乐见的著名商标。知识产权保护管理体系的建立和实施对企业的长远发展,尤其是战略规划非常重要。在当今中国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条件下,这一点在中国加入WTO后更加突出。下面仅对企业尤其是创新型企业的驰名商标的创设(认定)和法律保护进行简要论述。一、企业创新与知识产权保护战略在当代社会经济发展条件下,企业要获得更大的发展和规模,必须坚持发展创新的理念和战略。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和信息化高度发达的社会条件从根本上决定了创新和知识产权保护在企业战略发展过程中的重要性。企业创新是由当代社会条件下企业的发展决定的。企业要想有长远的发展,就必须创新,否则,在大多数情况下,会在很大程度上制约甚至阻碍企业的正常发展。企业创新,重要的是企业发展过程中从企业的管理模式和技术改进上做出的突破和创新。在原创性、新颖性和先进性的条件下,管理和技术都与知识产权的保护密切相关。从基本意义上说,企业创新的过程也是必要的知识产权保护的过程。因此,企业在制定和实施创新战略的同时,也要制定和实施知识产权保护战略。制定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战略应把握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知识产权保护要与企业战略发展相衔接。知识产权保护要服从和服务于企业的总体发展战略,同时也要对企业的发展战略进行完善和补充。在制定知识产权保护战略时,要考虑企业的整体发展战略,在制定企业发展战略时,也要充分考虑知识产权保护的必要性。第二,知识产权的保护要与企业的生产经营范围相结合。企业生产经营范围的特点决定了知识产权保护的特点。企业的行业特性要求知识产权的产生和保护要基于企业的发展战略。第三,把知识产权保护战略的制定与企业的人才战略和科技发展紧密结合起来。特别是,引进和培训与知识产权创造和保护以及高新技术开发和应用有关的专业人员,对于制定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战略非常重要。重要的是要有计划、有步骤地制定知识产权保护战略。这种实施是理论联系实际和知识产权转化的具体体现。要充分认识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必要性和先导性,包括驰名商标的注册和保护,从企业的长远利益出发,做好知识产权战略的制定和实施,用法律手段切实维护企业的合法利益。二。驰名商标的创立(认定)和保护的企业发展战略的制定与实施企业发展战略的制定是企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是由小变大、由小型化向规模化过渡时期的重要战略步骤。制定和实施驰名商标创建和保护的企业发展战略,是企业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战略子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此,应该从战略的制定和实施上进行。从最根本的意义上说,驰名商标的创造和保护是企业品牌战略的核心。企业品牌是企业发展的生命。在制定这一战略时,既要全面研究企业发展战略的过程,又要不断改进和完善与创立驰名商标相一致的条件和情况。同时,也要从企业战略发展的角度高度重视企业的健康发展,充分考虑保护企业的驰名商标和品牌。企业内部的合法良性发展是创造和保护驰名商标最根本、最有效的途径。实施企业发展战略对驰名商标的创造和保护,应当在企业发展战略的总体指导下进行,企业的法律顾问及其法律事务部门应当与计划部门共同建立组织。在合法、良好的前提下,在进行生产经营的同时,积极组织实施驰名商标的创建和保护战略。在创建驰名商标时,一定要打好企业形象基础,即企业的发展状况和符合驰名商标法定条件的良好企业形象,如合法性、诚信、效益、规模等。这样对企业的长远发展会产生良好而深远的影响。驰名商标创建中最基本、最重要的一步是驰名商标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的规定》、《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 Trips)以及其他国际条约的相关规定,驰名商标的取得必须经过有关国家机关认定的法定程序。基本上有两种识别方式:主动识别和被动识别。对于一个企业来说,采用被动识别(识别后)是比较好的方式。被动认定是指商标所有人主张权利时,即存在实际侵权纠纷时,有关国家机关应商标所有人的请求,认定其商标是否驰名,是否可以扩大范围予以保护,这是司法机关认定驰名商标的基本方式。这种方法被大多数西方国家采用,并被视为国际惯例。而且,行政机关也可以采取被动认定的方式。中国国家商标局采取什么方式认定驰名商标?办案,被动指认?的方式。主动认定法是在没有实际侵权纠纷的情况下,应商标所有人的请求,由有关国家机关认定该商标是否驰名。主动认定重在防止可能出现的侵权纠纷,是行政机关认定驰名商标的方式。因此,企业的法律顾问和律师必须有效把握这一点,为企业出具切实可行的法律意见书。三、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方法对于驰名商标的保护,重要的方法可以分为法律方法和非法律方法。非法律保护方式是由企业自身的良好合法发展决定的。法律保护的方式主要可以分为非诉讼和诉讼。(1)非诉讼方式以非诉讼方式保护企业驰名商标,主要通过侵权调查、协商、发律师函等方式。侵权调查是非诉讼法律保护的重要方式之一在企业驰名商标成功创建后,任何现有个人或企业在任何时候、任何条件下以任何方式侵犯企业驰名商标合法权益的,应当立即立案,并指派专门律师及其法律人员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侵权调查最重要的过程就是调查收集尽可能多的证据,证明侵权人是如何侵犯企业驰名商标权的,为以后的协商、谈判、发律师函甚至提起诉讼提供积极有利的条件。侵权行为的多样性决定了侵权调查方式和手段的多样性。无论是假冒、篡改还是仿制,都要严格掌握和收集是否侵犯企业驰名商标权利的证据。协商或谈判的方式主要是在掌握一定或充分的侵权证据后,在企业法律顾问及其法律工作人员的指导下,与侵权人进行有效的协商或谈判。在侵权人承认并同意停止和纠正侵权行为的前提下,我们将尽最大努力通过协商谈判解决侵权纠纷,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最大限度地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并让侵权人进行必要的经济补偿。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企业的法律顾问及其律师会给侵权人发律师函,严厉指出其侵权的违法性,从非诉的角度做最后的努力。在非诉讼的法律保护方式中,还有一点很重要,就是企业的法律顾问和法律人员要认真做好驰名商标的认定、审查和检验工作,在日常工作中大力加强企业工作和驰名商标保护的宣传和实际工作,从最基本的方面保护企业的驰名商标和品牌。(二)诉讼:诉讼是驰名商标被侵权,协商不成的最后一种法律手段。对侵犯驰名商标的诉讼必须由专业律师领导和进行。这种官司对企业来说是很严重的。诉讼的成败关系到企业的商业信誉、形象、品牌和生命。必须高度重视,决不能掉以轻心。四。驰名商标的国际保护驰名商标的国际保护对我国来说非常重要。我国驰名商标在国外得到有效注册或认可,与美、日、欧等发达国家和地区相比是落后的。因此,在当前国际社会经济条件下,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我国有关部门或企业应进一步加强驰名商标在国外的有效注册或认定,根据世贸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及其他相关国际条约的有关规定,在国际上对驰名商标进行有效保护,以维护我国相关企业的重大经济利益,有效保护和提升我国的整体竞争力,增强我国的综合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