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审判庭123有什么区别?
一个法院、两个法院和三个法院的区别如下:
1.民事审判一庭:负责审理一、二审与婚姻、家庭、劳动争议、人身权、不动产及相关合同纠纷有关的案件;负责指导基层人民法院的工作;牵头指导下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工作;负责基层法院相关案件延长审理期限申请的审批工作。
二、民事审判第二庭:负责审理与婚姻、家庭、劳动争议、人身权、不动产及相关合同有关的一、二审案件;负责审理合同、证券、票据和破产案件;负责审理申请撤销仲裁的案件;负责指导下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工作。
三、民事审判第三庭:负责审理与婚姻、家庭、劳动争议、人身权、不动产及相关合同相关的一、二审案件;负责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负责审理知识产权案件;负责指导下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工作。
民事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制。
《民事诉讼法》第1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法实行二审终审制。
所谓两审终审制,是指一个案件经过两个人民法院审理后终结的制度。法院审理案件,从审判程序上讲是两审终审制,从法院制度上讲是四级两审制。两审终审制是一个案件由两个法院审理,审判终结的制度。也就是说,地方各级法院按照司法管辖规定对其审理的一审(一审)案件作出判决或者裁定后,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同级检察院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上级法院提出抗诉。上一级法院有权受理对下一级法院的一审判决或裁定的上诉或抗诉,二审案件经审理后,有权变更或维持一审法院的判决或裁定。此时,上级法院的二审判决或裁定为终审判决或裁定,当事人不得上诉。审级制度的实质是要求审判必须严格按照审判程序进行,不得越级审理案件。
二审终审制主要针对民事权利义务发生争议的诉讼案件。这里强调的是,诉讼案件分为两类,一类是需要走普通程序或简易程序的诉讼案件,另一类是因特定民事法律关系发生纠纷而请求法院确认某一事实状态的非诉民事案件。两审终审制适用于诉讼程序,不适用于民事案件,主要包括人民法院通过特别程序、监督程序和公示催告审理的案件。
一审与二审的衔接是一审的前提,二审是一审的继续。一审调解达成协议或者不上诉,二审就不发生。民事诉讼第一审和第二审在审级、审批理由、审判程序、任务、审理期限、判决效力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二十七条人民法院根据审判工作的需要,可以设立必要的专业法庭。中级人民法院和法官人数较少的基层人民法院,可以设综合法庭,也可以不设法庭。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需要设立综合业务机构。中级人民法院和法官人数较少的基层人民法院不得设立综合性业务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