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知识产权收入 《婚姻法解释二》第十二条规定:“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知识产权所得’,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可以明确取得的财产性收入。”据此,这里的收入既指实际获得,也指明确可获得。也就是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已经明确但离婚后实际取得的这部分知识产权利益,也应该归夫妻双方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