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市和县(市)、区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科协)协助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促进本市的科学技术进步。第五条科学技术工作者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大力倡导求真、创新、合作、奉献的精神,努力提高自身的科学技术水平。
全社会应当增强科技意识,尊重科技工作者的创造性劳动,形成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良好社会风尚。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提高公民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依法查处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切实维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权益。第二章科学技术的发展、推广和应用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科学技术进步发展战略,制定科学技术进步中长期规划。
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科学技术进步中长期规划的要求,制定科学技术发展和科技成果推广的年度计划,选择对本地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有重大意义的高技术研究项目、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社会公益研究项目和科学技术推广应用项目,组织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做好农业先进适用技术的研究和相关技术支撑工作,大力提高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率,发展高产、优质、高效、低耗的现代农业;保障和提高农业科技进步的基础设施建设;稳定和完善农业科技推广网络,鼓励各类科技推广组织和个人依法开展农业技术承包和农业技术推广服务活动;建立和完善农业科教、科技(农业)和贸易一体化的整体服务体系;支持建立多种形式的农村群众性科技推广服务组织。第八条企业应当根据市场需要和行业特点,在科技投入、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人才培养、提高职工素质、技术标准和质量指标等方面制定具体规划,并组织实施,逐步成为科技进步的主体。
企业应充分发挥内部科技协会、工会、工人技术协会等群众性科技组织的作用,积极推动企业技术进步。
企业应当组织和支持在职培训、技术竞赛等各种提高职工技能和技术水平的群众性科技活动,促进职工科技素质和技术水平的提高。第九条大中型企业应健全和完善总工程师技术责任制。总工程师负责企业科技开发工作的组织,科技开发经费的安排和使用,科技工作的管理,科技工作者专业技术职称的晋升考核。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培育和发展技术市场,推进科技成果商品化,加快科技成果向生产领域转移,实现经济增长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所需的资金、技术和人才措施,优化城市建设配套设施,发挥本市科技、人才和区位优势,加快培育有规模、有档次的高新技术企业,提高高新技术产品的市场竞争力,推动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向更高层次发展。第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动高新技术企业参与国际竞争,支持企业引进、消化、吸收先进技术和进行技术创新,扩大出口,促进科技交流与合作;支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境外科技界合作,依法举办科技研讨会、展览和展示活动。
企业需要从国外引进先进技术和设备进行重大技术改造,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技术政策,并需经专门机构咨询论证。企业要积极寻求与科研开发机构和高等院校合作创办或联合开办高新技术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开发机构也要积极兴办高新技术企业。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坚持引进和自主发展并重的方针,加快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和用高新技术嫁接改造传统产业,逐步建立新兴支柱产业。
国家级和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要大力培育和发展高新技术企业,县(市)区也要因地制宜地发展高新技术项目,创办高新技术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