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

法律主观性:

第一,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在中国法院的运用。

(一)应用领域的扩大

中国对国际私法中意思自治原则的拓展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将意思自治原则上升到国际私法基本原则的地位,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总则中作出宣示性规定,并将其扩展到许多非合同领域;另一方面,放宽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适用条件,在当事人选择法律的范围上拒绝了实质联系标准,在一审法院辩论终结前,在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方式上采取了“明示”的方式。国际私法对意思自治原则的限制主要基于保护弱者权益原则和“直接适用法律”理论。另外,对于一些涉及我国重要经济利益的合同,直接适用中国法律的规定,从而间接排除了当事人协议选择法律的可能性。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将意思自治原则的适用范围扩大到代理、仲裁协议、信托、夫妻财产关系、协议离婚、动产物权、运输中的动产物权、侵权、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知识产权转让与许可、知识产权侵权等领域。

意思自治原则在我国的适用不仅在适用领域大规模扩张,而且在适用条件上也采取了宽松的做法。《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三条仅对意思自治原则作了宣示性规定,即当事人可以依法明确选择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但对意思自治原则的适用条件没有具体明确的规定。虽然2007年的条例对这些问题做出了具体规定,但其规定只对合同领域具有约束力,肯定不适用于其他非合同领域,因此有必要对这些问题做出概括性的司法解释。

(二)限制的使用

我国立法和司法解释对国际私法中意思自治原则的适用存在诸多限制。第一,2013司法解释(一)第六条做了一般性限制,即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当事人可以选择涉外民事关系适用法律,但当事人选择适用法律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选择无效。也就是说,当事人只能在法律明确规定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领域选择法律,不能选择其他任何领域。二、2013司法解释(一)第九条限制当事人在合同中援引尚未生效的国际条约,即不能违背我国社会利益或者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此外,对意思自治原则的限制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直接适用法律、政策导向和保护弱者权益原则。

第二,意思自治原则的适用

在2010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以下简称法律适用法)中,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适用领域得到了极大的拓展。2013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法律适用司法解释》),明确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相关问题。在此,结合准据法及其司法解释,对涉外法律适用意思自治原则的重要问题进行简要梳理和分析。

第三,国际私法中意思自治原则的出现

16世纪,法属杜摩兰在《巴黎习惯法评论》中主张“合同应受当事人自己选择的法律管辖。当事人没有明确表示选择法律的,法院应当根据全案的所有迹象,推断当事人打算适用的法律”。因此,杜摩兰被称为“意思自治之父”,被公认为国际私法中意思自治原则的创始人。随着涉外民事活动的日益频繁和复杂,法律适用中的冲突趋于激烈,传统冲突论在解决新的复杂问题时更难达到效率与公平的目标。意思自治原则使私法主体的自由意志得以发挥,尊重主体的自由可以促进交易安全和降低交易成本,增强当事人的可预见性,有利于纠纷的解决。因此,意思自治原则在国际私法理论中得到了越来越多学者的认可,并被更多地付诸于立法和司法实践中。

以上是对中国法院适用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详细介绍。通过以上条款的解释,我相信你已经了解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在中国法院是如何运用的。如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随时咨询网站,我们会有专业律师为您解答。

法律客观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第四条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第五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根据自己的意愿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第六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第七条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坚持诚实信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第八条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公序良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第九条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