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2021修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科技成果转化行为,保障科技成果转化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科技成果转化及其相关活动。

本条例所称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新服务,发展新产业的科技成果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和推广。第三条科技成果转化应当尊重科技创新和市场规律,注重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体现智力劳动价值分配导向,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维护科技成果转化各方利益。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领导,将科技成果转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制定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政策措施,引导建立和完善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结合的科技成果转化机制。

建立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议事协调机制,研究协调科技成果转化中的重大问题,制定并落实科技成果转化的目标和措施。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负责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经济和信息化、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农业、商务、税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负责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对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鼓励企业、学术团体、行业协会、基金会和个人等社会力量奖励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第二章组织实施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引进和支持对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具有重大价值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鼓励科技成果优先在本省转化。第八条省人民政府科技、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国防科技工业成果信息和推广平台,促进国防科技成果和民用科技成果的双向转化。

鼓励和支持研发机构、高等院校和企业参与承担国防科技项目,支持军工研发机构承担民用科技项目。第九条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应当完善科技报告制度,促进科技成果的完整保存、持续积累、开放享有和转化应用。

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将科技报告纳入本部门管理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的科研管理范围,建立科技报告分类管理制度,完成科技报告的分类、管理和报送。第十条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应当通过信息服务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布科技项目实施情况、科技成果及相关知识产权信息,提供科技成果信息查询、筛选等服务。相关信息的发布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第十一条对地方财政资金资助的应用科技项目,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在项目合同或任务书中与项目承担者约定科技成果转化义务,并将科技成果转化和知识产权创造应用作为项目验收的重要内容和依据。项目承担者应当加强知识产权的创造、管理和应用。第十二条地方财政资金资助的科技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及时向项目主管部门提交科技报告和科技信息目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为鼓励非财政资助项目的承担者向科技成果信息系统报送科技报告、汇寄科技成果及相关知识产权信息提供便利。第十三条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院校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促进本单位的科技成果转化:

(一)完善科技成果转化协议定价公开、重大事项集体决策等管理制度;

(二)加强科技成果转化的管理、组织和协调,推进科技成果转化机构和队伍建设;

(三)支持本单位人员转化科技成果;

(四)保证科技成果完成人和转化人获得奖励和报酬;

(五)依法向有关部门提交科技成果转化年度报告;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十四条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单位及其科技成果的参与者,应当促进职务科技成果的转化。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利益的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