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如何取证

证据是诉讼的灵魂。在知识产权侵权纠纷中,最重要的问题是被控“侵权”的行为人的认定。但由于知识产权的特殊性,侵权证据极难取得或者即使取得,也被认为无效,不能作为定案的有效证据。司法实践中取证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归纳如下。一、取证方法1。自行取证和委托律师调查取证。因为当事人对自己的权利、产品特征、技术特征、行业范围等比较了解,自行取证更有针对性。律师的调查取证比委托人的调查取证更专业,取证范围更广。因此,建议将两种基本方法结合起来,相互补充。2.向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经公证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效力。但是,有足以推翻公证书的相反证据的除外。”公证证据具有推定真实的效力。公证机关保全证据的效力与法院依职权保全证据的效力相同。因此,如果当事人在诉讼前能够充分利用公证处收集和保存证据,做好诉讼前的准备工作应该是一个有效的措施。3、诉前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和诉讼中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向法院申请获得的证据通常分为三类:一是保存被控侵权产品;第二,调查被控侵权单位的财务账本,以确定赔偿金额;第三,收集被控侵权人侵权的证据。法院通常采取的措施是对被控侵权产品进行易于拍照的拍照,或者对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进行记录,对易于检索的账册、商标进行查封、提取。而被诉侵权人的财务账本,往往采取突然查封财务室,责令其交出账本的方式。4.向行政机关申请调查取证。在查办案件过程中,从事管理的部门可以根据需要依据职权调查收集相关证据。可以查阅、复制与本案有关的合同、账册及其他有关文件;询问当事人和证人;采取测量、摄影、录像等方式进行现场检查。涉嫌侵犯制造方法专利权的,管理部门可以要求被申请人进行现场演示。涉及产品专利的,可以从涉嫌侵权的产品中抽取样品。5.申请海关调查取证。根据2004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请求海关实施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发现侵权嫌疑货物即将进出口的,可以向货物进出境地海关申请扣留侵权嫌疑货物,并借助海关对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是否侵犯知识产权的调查认定,留存相关证据。6、使用调查机关调查的相关材料作为证据。2004年12月22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明确并适当降低了知识产权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扩大了侦查机关的办案范围。因此,侦查机关在办理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的刑事案件过程中,也可以找出很多有利于诉讼的证据。二、取证应注意的问题1。收集证据的主体、过程和内容应当合法。当事人自行取得或者委托他人以订购、现场交易等方式购买侵权复制品取得的实物、发票,可以作为证据。公证员以前款规定的方式向对方当事人取得的证据以及在取得证据过程中出具的公证书,应当作为证据,但有相反证据的除外。目前法律并没有明确禁止“陷阱取证”的方法,但是这种方法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一旦得到支持,就会损害正常的市场交易程序,危及市场信用的建立。因此,在北大方正公司、红楼计算机研究所诉北京高数田丽公司、北京高数科技公司软件著作权侵权案中,法院对此不予认可。2.注意证据之间的关联性和证据与被告之间的关联性。关键点在于确定侵权行为与被告之间的关联性,即判断被控侵权行为是被告所为。原告的证明标准必须达到即使被告否认该行为是其所为,仍能排除其他合理怀疑因素的水平,否则原告的主张不能成立。比如原告认为侵权产品是被告根据印在上面的被告名称生产的,但被告否认这一事实。原告购买新产品时应能提供被告开具的发票,关联性可以确认。3.注意证据的客观性。只有客观真实的证据才具有证明力。自行取证时,要注意不能随意删除已取得的证据,即使有一些与案件无关的部分,也要保持原样,否则证据会失去客观性,证明力也会大大削弱。公证取证时,保全的内容要尽可能全面。例如,计算机软件保存应包括源程序、目标代码程序、技术规范、开发文档等。,运行环境也可以保留。在安全的方式上尽可能采用各种形式的取证。比如打印一页或者存储在磁盘上,公证员记录取证的全过程(包括网络连接、网址等。),并且还可以用相机拍摄取证的全过程。需要特别注意的是,通过公证取得的证据要在公证处封存保管,法院要去公证处提取证据。三。获取证据的主要内容专利侵权案件中原告应收集的证据主要包括:(1)被告生产的被控侵权产品,即侵权的直接证据。最好对产品的获取方式和过程进行公证,并将侵权产品交由公证处保管备查。(2)如果由于客观原因无法取得被控侵权的产品,可以先取得可以提供给法院的间接证据,如被告在报刊上销售其产品的广告、与他人签订的销售合同等,然后通过法院保全措施取得侵权的直接证据。(3)找到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证据,以及用户明知是侵权产品仍销售和使用该产品的事实。(4)原告应将被控侵权产品与原告的专利权利要求进行对比,说明其技术特征如何落入原告专利的保护范围,从而构成对原告专利权的侵犯。最好是书证、鉴定结论、视听资料等客观证据,而不是证人证言。因为证人证言受主观因素影响较大,难以向法庭口头解释技术问题。提交这组证据的目的是证明被告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是判令被告承担侵权民事责任的事实依据。商标侵权案件中原告应提交的证据主要包括:(1)被告生产的被控侵权产品(外包装和产品说明)。(2)出售发票、买卖合同、视听资料等。被控侵权的产品。需要注意的是,在商标侵权案件中,由于商标的保护范围不仅包括构成商标的文字和图形,还包括文字的读音、字体和图形含义,因此当原告不能取得被控侵权产品时,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发票和合同也可以作为直接证据。(3)企业目前使用的网页、产品广告、名片。提交这组证据的目的是为了确认被告以何种形式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以及侵权的范围。著作权侵权案件中原告应提交的证据主要包括:(1)被控侵权作品及复制品,包括书籍、报纸、画册、日历等。(二)其他含有侵权作品的载体,如网页、户外广告、向公众发行的印刷品、其他含有侵权作品的有形产品、商品说明书等。同时,原告在提交上述证据时,应说明侵权作品以何种形式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如复制、抄袭、未经授权改编等。提交这组证据的目的是为了证明被告开始侵权的时间、侵权的方式、侵权的程度(如侵权出版物的发行量、印刷次数)。第四,被告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取证时应注意“举证责任倒置”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制造相同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举证责任。法律根据当事人对证据的接近程度和获取证据的难易程度,专门规定了这类案件的举证责任倒置。五、知识产权诉前证据保全《关于诉前制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的若干规定》、《关于诉前制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及保全证据适用法律的解释》、《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在专利、商标、著作权侵权案件中,可以申请诉前证据保全。可见,申请诉讼前的证据保全存在于大量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实施保全后,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不向法院起诉的,应当解除此类保全措施,或者销毁或者返还相关证据,造成的损失也由申请人承担赔偿责任。在诉前证据保全过程中,特别是在计算机软件侵权纠纷中,需要注意的是:(1)法院在对一台计算机进行证据保全时,应首先了解该计算机所连接的家庭网线和其他计算机的数量,以便切断该计算机与其他计算机的连接或同时停止使用,防止计算机被远程控制和修改。(2)证据保全时,最好双方当事人都在场,保全操作由法官进行或双方当事人无异议的情况下进行。(3)保全的证据应存放在法庭设备或当事人提供的设备上,并经双方核对。(4)保存的证据载体应当由法官当场封存。(5)将整个过程记录在笔录中,由双方签字。(6)如果可能的话,最好同时拍摄整个过程。-沈阳知识产权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