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青岛就业创业新政策解读

昨日(25日),市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发布《关于实施就业优先战略行动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就业优先意见》)和《关于实施返乡创业工程促进农村增收致富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返乡创业意见》),促进城乡劳动者进一步充分就业。

《就业优先意见》提出,到2018年底,城镇新增就业10000000人,支持创业10000000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以内,就业形势保持总体稳定。该意见从就业与经济互动融合、推进大众创业工程、促进重点群体就业、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实施就业促进行动等五个方面提出了25条政策措施。其中,首次将城镇新增就业和调查失业率作为宏观调控的重要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同时实施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全市统一实行1.5%的失业保险费率。

《就业优先意见》提出,在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方面,我市将实施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计划,“三支一扶”等基层项目毕业生到街道、乡镇等事业单位服务1年后,如有空缺,经考核合格后可与其所在单位签订不少于3年的就业合同。实施弱势群体就业援助计划,加大弱势群体就业援助力度,确保零就业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等困难家庭至少1人就业。建立健全社会救助与就业的联动机制,特别提出实现就业或者自主创业的低保对象,在计算家庭收入时可以扣除必要的就业费用,一定时期内的劳动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

《关于返乡创业的意见》系列政策措施鼓励和支持返乡农民工、大学生、退役士兵和农村青年(以下简称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到2018年底,全市将支持10000名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组织10000名农民工等人员技能培训和10000名创业培训,培育100名左右农村创业领军人才。

《关于返乡创业的意见》进一步降低返乡创业门槛,放宽创业主体住所登记条件,全面推行一址多址、一址多照、集群登记,允许无店铺从事零售业务的个体工商户“一址多照”。鼓励各区市依托现有开发区、农业产业园、闲置土地、厂房等存量资源,整合打造一批返乡创业园,并给予资金支持。

根据《关于返乡创业的意见》,返乡创业可享受税收减免优惠。对符合返乡创业条件的农民工等人员,可减免企业所得税,免征增值税、营业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降低失业保险费率。

此外,《关于返乡创业的意见》将返乡创业纳入创业政策扶持范围。对返乡创业的农民工等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创业,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654.38+0万元;小微企业成立并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按规定给予一次性最高2万元的小微企业创业补贴。

关于实施就业优先战略行动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建议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鲁〔2015〕21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实施就业优先战略行动计划的通知》(鲁〔2065438〕37号 现就实施就业优先战略行动,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我市就业创业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第一,促进就业优先战略和经济发展战略的互动融合

(一)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城镇新增就业和调查失业率作为宏观调控的重要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建立公共投资和重点建设项目带动的就业评价机制,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创造就业岗位多、催生创业空间大的项目。深化重点建设项目与就业的联动机制。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主动与投资项目对接,同步开展人力资源配置、技能培训等服务,促进重点建设项目提供更多就业岗位。加强对市政府相关部门和各区市政府就业创业责任制的考核,细化目标任务、政策落实、就业创业服务、资金投入、群众满意度等指标,层层分解,督促落实。截至2018年底,全市新增城镇就业1万人,扶持创业1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以内,就业形势保持总体稳定。(市发改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2)发展吸纳就业能力强的产业。加快创新驱动发展,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先进制造业,提高劳动密集型产业附加值。加快开发高科技、智力密集型、技术密集型、就业能力强的中高端岗位,促进更多高校毕业生和专业技术人员就业。创新服务业发展方式和业态,大力发展融资租赁、节能环保、电子商务、现代物流等生产性服务业,以及旅游休闲、养老健康、家庭服务、社会工作、文化体育等生活性服务业,提高服务业就业比重。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培育新型职业农民,鼓励有文化、有技术、有市场经济理念的各类城乡劳动者按市场需求到农村就业创业。(由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科技局牵头,市人力社保局、市农委参与)

(3)发挥小微企业作为吸纳就业主渠道的作用。落实国家规定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以及金融机构与小微企业签订贷款合同时免征印花税的政策,完善公共产品小微企业优先采购政策。充分发挥小微企业发展和集聚优势,争创国家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示范城市。鼓励小微企业吸纳就业,对按规定招用新员工的小微企业给予创业岗位开发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和社会服务组织可以享受与小微企业同等的就业创业扶持政策。(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牵头,市经信委、市科技局、市农委、市工商局参与)

(四)积极防范和有效调控失业风险。落实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全市统一执行1?5%的失业保险费率。将支持企业稳定就业的失业保险政策适用范围,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淘汰落后产能、节能减排、主辅分离、兼并重组五类困难企业,扩大到所有采取有效措施不裁员、少裁员、稳定就业岗位、依法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企业。对符合条件的上述五类困难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给予稳定岗位补贴;对其他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30%给予稳定岗位补贴,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按兼并重组政策规定支付给企业的土地补偿费将首先用于职工安置,妥善做好职工安置和再就业工作,避免大规模、区域性、行业性集中失业风险。(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市财政局、市政府SASAC参加)

第二,大力推进大众创业

(五)搭建互联网+就业创业平台。随着“互联网加就业创业”行动计划的实施,经工商注册的网商从业人员可平等享受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未进行工商登记的网商从业人员,可认定为灵活就业人员,按规定享受灵活就业扶持政策。在网络平台实名注册、经营稳定、信誉良好的网商创业者,可按规定享受创业担保贷款和贴息政策。(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市工商局参加)

(六)搭建新型创业孵化平台。加快集聚创新创业高端要素,鼓励各区(市)、各功能区、高校、企业、社会组织创建高水平创业孵化基地(园区),对认定为省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小企业孵化基地的按规定给予奖励。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优惠政策适用于众创空间等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新型孵化器。(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科技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参与)

(七)搭建商业投融资平台。完善创业担保贷款政策,创新反担保方式,对创业园区、创业孵化器、大型商场、连锁加盟企业给予一定的反担保贷款授信额度,允许其在授信额度内为所辖企业、店铺提供反担保。鼓励社会资本参与青岛大众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有条件的区(市)和功能区应建立大众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鼓励创业投资机构和大型骨干企业参与设立天使投资基金,重点支持处于种子期或初创期的科技创新型小微企业。鼓励和支持初创企业在创业板、中小板或新三板、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上市融资。鼓励和支持大中型企业参与创业企业或相互参股。依法开展股权众筹试点,积极探索和规范发展互联网金融等新型融资模式。(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市金融工作办公室牵头,人民银行青岛中心支行、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科技局、市政府SASAC参与)

(八)搭建职业创业平台。支持驻青高校、科研院所落实专业技术人员离岗政策,对同意离岗的,保留3年内人事关系。经与单位协商,专业技术人员可以离岗开展创新工作或以科研项目和成果创业,也可以在完成单位下达任务的前提下兼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兼职所得归个人所有。鼓励青海高校允许全日制学生辍学创业。创业的学生,其创业内容与所学专业相关的,可视为其参加实习、实训或实践教育的时间,并按相关规定计学分。完善科技人员自主创业激励政策,放宽股权激励和股权出售企业的设立期限和盈利水平限制。科技人员在高校、科研院所创办企业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最低可折合成技术股50%,最高可折合成技术股70%。(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市科技局、市教育局、市工商局参加)

(9)搭建返乡创业平台。整合打造一批农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见习基地、返乡创业园。市和区(市)高新技术园区、科技园区可划出部分闲置土地、建筑物和设施,为大学生、返乡农民工和农村青年创业提供平台,符合条件的纳入省、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奖励范围。加强农村电子商务服务体系建设,支持农村网上创业。对于政府主导、财政支持的农村公益性项目和工程,可以通过购买服务、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引导农民工等返乡人员创办的企业和社会组织参与建设、管理和运营。(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市农委、市商务局参与)

(十)搭建创业教育培训新平台。加强青岛创业大学建设,打造集创业培训、远程教育、创业孵化、创业服务为一体的新型创业教育培训平台。针对各类创业群体,构建GSP与创业精英相结合的创业培训模式,开展大学生创业能力培训和“项目遴选+精英培训+资金帮扶+导师推介”四大创业精英活动,建立“遴选-教育-帮扶-推广”一站式创业培训帮扶体系。调整创业培训补贴方式,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成本补偿的原则,对青岛创业大学及其分校(教学点)开展创业教育培训、课程开发和培训体系建设给予一定补贴。自此,我市所有的创业培训任务都由创业型大学承担。经过培训,创业活动参与率不低于90%,创业成功率不低于20%。(由市人力社保局牵头,市财政局参加)1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