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有哪些支持大学生创业的相关政策?
蓉发[2009]7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9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闽政办发〔2009〕3号)精神, 切实把高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就业放在当前就业工作的首位,千方百计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
一是鼓励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就业。吸纳和储备高校毕业生的企业,可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三年内,对录用和储备一定数量本地高校毕业生并与新录用高校毕业生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的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由当地政府给予适当补贴;对聘用和储备高校毕业生并与新聘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的市高成长型高新技术示范企业,由市政府给予每家企业2000元的一次性岗位培训和社会保险补贴。在非公有制企业就业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高校毕业生,今后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录用的,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可合并计算为工龄。在非公有制企业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在专业技术资格方面与国有企业职工同等对待。
第二,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可享受小额担保贷款及其他形式小额贷款贴息政策,贴息贷款最高额度不超过5万元。按照省、市、县(市)区级财政分担* * *一定比例的原则,在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上下3个百分点内给予全额贴息。符合青年创业中国(YBC)项目条件的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可获得3-5万元三年期无息无抵押启动资金贷款。自主创业、灵活就业的高校毕业生需要人事代理的,由政府人事部门的人才服务机构免费提供三年的人事代理服务。高校毕业生毕业后两年内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首次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三年内免收登记注册、管理、证照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并可按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经政府人事部门认定的留学回国人员,硕士以上学历,进入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并占股35%以上的,给予5654.38+万元创业资助;进入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创办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孵化项目,经审核认定给予65438+万元创业资助;其他在孵项目经审核确认后给予一定的创业资金。
三、实行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由政府人事部门牵头,依托企事业单位,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实习基地或提供实习岗位,组织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开展就业实习活动。见习期间,见习单位和当地政府将提供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基本生活补助,并为实习生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加强市、县(市)两级就业实习基地建设,一年内新建20个市级实习基地、80个县(市)区实习基地,组织2000名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实习。
四、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就业。鼓励高校毕业生参加“三支一扶”、“志愿服务”、“社区服务”、选调生计划等基层服务项目,重点落实助学贷款补偿、生活补助、计算年限、户籍迁移、档案转移、专业技术资格评定、维权、创业扶持、毕业生考研、公务员考试、事业单位补充考试加分等政策。在公务员考试和事业单位招聘中,安排专门岗位招录在基层服务过的高校毕业生。根据省里的统一安排,临床医学专业毕业生经学习培训后被招聘到农村乡镇卫生院工作,学习培训期间可享受一定的生活补助。在乡镇(含乡镇)以下卫生机构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可提前定级,在乡镇(含乡镇)以下中小学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可直接定级。他们定级的时候,工资表和工资都很高。鼓励毕业生为国防建设贡献力量,对应征入伍的高校毕业生实行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补偿。
五、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政府人事部门人事服务机构应在办公室设立专门的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窗口,成立专门的就业推荐小组,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就业推荐服务和后续人事代理服务。政府人事部门要积极为高校和用人单位牵线搭桥,支持高校根据社会需求调整专业设置,实施“订单式”教育和定向培养,打造就业“直通车”。政府人事部门及其所属人才服务机构要定期和不定期举办各类人才交流会,为高校毕业生和用人单位搭建双向选择平台。政府人事部门及其下属人才服务机构举办的各类高校毕业生招聘活动,免费供用人单位和高校毕业生进场,并为毕业后两年内拟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免费提供档案保管和转移服务。各级政府对为高校毕业生免费就业提供公共服务的人员和人才,给予公共服务机构专项补贴。
六、对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给予重点支持。政府人事部门人才服务机构为农村低保家庭、城市贫困职工家庭、零就业家庭高校毕业生提供就业指导、就业推荐等方面的免费服务;需要人事代理的,由政府人事部门的人才服务机构免费提供五年的人事代理服务。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由县(市)区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其就业失业登记证上注明,凭证享受相关就业援助政策。优先安排贫困家庭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实习,优先招聘贫困家庭高校毕业生到公益性岗位工作。贫困家庭高校毕业生参加公务员考试和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考试,免收报名费和体检费。
七、放宽高校毕业生落户条件。高校毕业生离校后,根据本人意愿,可以将户口迁到工作所在地,也可以迁回原籍。需要将户口迁回原户籍所在地的,凭户籍证明和毕业证明直接到原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落户手续。已找到就业单位并已在政府人事部门人事代理机构办理人事代理的高校毕业生,允许在政府人事部门人事代理机构或就业单位集体户落户。符合经济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硕士以上研究生,由政府人事部门人才服务机构申报,可在经济租赁住房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落户手续。
八、大力挖掘高校毕业生就业岗位。充分发挥政府投资和重大项目在促进就业中的作用。在安排政府投资和确定重大建设项目时,把增加高校毕业生就业作为重要内容,保护和支持企业发展,千方百计扩大就业。鼓励大中型企业特别是创新型企业吸引高校毕业生,支持困难企业留住大学生技术骨干。国有企事业单位在接收人员时应优先录用高校毕业生。承担国家和地方重大科研项目的单位和高校应积极聘用优秀毕业生。高校专项科研项目可吸收毕业生参与研究,其劳务费和相关社会保险费应从项目经费中支付。各级政府人事劳动保障部门要积极牵头协调政府部门和单位,以及各类行业协会和民间组织,大力挖掘高校毕业生就业岗位,收集社会各界岗位需求信息,定期发布。
9.吸引优秀师范、医学院校毕业生来蓉就业。符合教育卫生岗位要求的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毕业生、福建省属师范院校毕业生、综合成绩排名前10%的师范院校和闽江学院毕业生、职业教育紧缺专业综合院校毕业生、福建省属重点医科大学毕业生和综合成绩排名前10%的医学院校毕业生,可通过双向选择和现场面试的方式进行考核。
十、加强就业教育引导和安全稳定。加强正面宣传和舆论引导,大力宣传党和国家对高校毕业生就业的重视和关心,动员社会各界关注和关心高校毕业生就业,帮助高校毕业生树立就业信心。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教育和心理疏导,引导其理性客观认识就业形势,合理调整就业预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和成功观,形成政府关心高校毕业生就业、社会支持高校毕业生就业、高校毕业生积极求职创业的良好环境。
本通知由福州市人事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