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诉讼财产保全是否有优先受偿权

诉讼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为了保障未来判决的实现,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人民法院依职权的决定,对有争议的财产采取临时强制措施的一种制度。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和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财产保全可以分为诉讼中的财产保全和诉前财产保全。此外,知识产权法还规定了诉前行为保全(诉前禁令)制度。案件索引(2011)子楚第00166号民事判决书基本案情胡某向何某借款50余万元。借款到期后,胡某多次催促其不要还款,胡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期间,胡某对何某的一处房产申请诉讼财产保全并提供了担保。由于何的债权人有十几个,已经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均已作出判决。胡等十多名债权人持生效法律文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由于何可供执行的财产只有胡在诉讼期间保全的房屋,在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该房屋价值严重资不抵债。申请人胡以在诉讼过程中申请财产保全为由,向本院提出优先受偿的请求。如果他没有对财产进行保全,执行时房屋可能已经被转移或者出售,导致无法执行,所以他要求优先受偿。本案争议法院对胡的优先赔偿申请是否成立?众说纷纭。第一种意见认为,诉讼财产保全可以优先或者部分优先,因为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是为了在执行过程中更好地实现自己的案件,同时也提供了承担风险的担保,所以根据民法的公平原则,应当享有优先或者部分优先。第二种观点认为,诉讼财产保全不具有优先权,因为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诉讼财产保全在以后的执行中可以优先。我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法律明确规定了优先权的范围,(1)船舶优先权。(2)民用航空器优先权。(3)建设工程合同中承包人的优先权。(4)担保权益。只有上述权利才能优先受偿,而本案中胡之所以要求优先受偿,是因为其在诉讼中申请了诉讼财产保全,要求优先受偿。因为优先权是一种法定权利,是指特定债权人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对债务人全部财产或者特定动产、不动产的价值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在我国,法律对优先受偿权有其明确的规定,如担保法中的抵押权、留置权、质权优先;《民法通则》规定的承租人对出租房屋的购买权和* * *所有权人对* * *财产的购买权;《海商法》确立了船舶优先权制度;《担保法》和《民用航空法》分别确立了土地使用权租赁优先权和民用航空器优先权,因此申请诉讼保全可以享有优先受偿权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笔者认为,申请人胡的申请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诉讼保全制度的设立是为了防止债务人在诉讼过程中恶意转移,或者处分财产,导致日后判决难以或者无法执行。其目的是为了以后更好的执行,而不是将诉讼保全等同于抵押权在以后的执行中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出现这种情况,就会导致先到期的债权人保全债务人的财产。那么到期的债权人即使想保全也无法投保。如果诉讼保全等于优先抵押,那么第一个到期的债权人的债权可以完美实现,其他较晚到期的债权人无法清偿。如果后到期的债权人提前抵押房产,在执行过程中会出现两次优先权冲突。至于诉讼财产保全的费用,法律明确规定属于优先支付的范围,所以申请诉讼财产保全的费用可以优先支付,没有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