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社会实际情况来看,是权力大于法律还是法律大于权力?

现在在我们国家,是权力大于法律还是法律大于权力?

2005年6月21日,《成都晚报》刊登了维权报道,2005年2月14日和6月15日,《成都晚报》跟进报道了本案结果。成都商报也报道了此案。其中,原告四川大学退休教师王成军先生在1992退休后仍坚持自己的小麦育种科研工作。1996年成功育成87-284和85-1427两个小麦品种(这期间川大没有投入一分钱)。这两个品种原本属于王成军老师的非职务发明,但现在,川大领导坚持认为这一成果是职务发明,并将其查封,转化为川大的科研成果。并于6月26日以侵犯其技术成果权为由将和佳股份有限公司告上法庭。1999 8月17四川大学与和佳公司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即和佳公司一次性向四川大学支付600万元后,协议生效。和佳有限公司将继续使用该两个小麦品种,川大不得将该两个小麦品种转让给第三人(该协议作为原告证据(5)提供给法院)。

原告、退休教师王成军为了保护川大领导的面子和百年学府川大的声誉,以索要“科技成果奖”(认定为职务发明)为由,将川大告上法庭。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均判决原告胜诉。今年是知识产权保护年。在我们国家法制不断完善,法制社会不断推进的今天,四川大学这种教书育人的高等学府的高管们,为了自己的面子,在特权方面发挥了很大的作用。因此,被扣发的奖金尚未支付给王成军先生(该奖金早在今年1月已扣发至中院账户)。

不难看出,在我国法制不断完善的今天,“权大于法”的事件仍时有发生。但也有可能和佳股份支付给川大的600万元早已不翼而飞,川大领导再也拿不出这笔钱作为奖金支付给发明人王成军了。所以他们利用特权,迫使法院不把扣的钱付给原告。由此可以说,在我国当今社会,权力还是大于法律的。

注:(成都中院判决书为2004年成民初字第898号,省高院判决书为2005年川民终字第394号,均在两院网站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