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R&D输入会计系统?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国发〔2005〕44号),加强企业R&D管理,促进企业自主创新,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企业R&D费用(原“技术开发费用”)是指企业为研究开发产品、技术、材料、工艺和标准所发生的费用,包括:
(一)R&D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二)在职R&D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劳务费和外聘R&D人员的劳务费。
(三)用于R&D活动的仪器、设备、房屋等固定资产的折旧费或租赁费,以及相关固定资产的运行维护修理费。
(4)R&D活动中使用的软件、专利、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5)模具开发制造费、工艺装备费、设备调整和检验费、样品、样机和通用试验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检验费等。
(六)研究开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和评估,以及知识产权申请费、登记费和代理费。
(七)通过外包、合作研究开发等方式,委托或与其他单位或个人合作进行研究开发所支付的费用。
(8)与R&D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包括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会议费、差旅费、办公费、外事费、R&D人员培训费、培训费、专家咨询费、高新R&D保险费等。
二是企业应当明确R&D费用的支出范围和标准,严格审批程序,按照承担R&D任务的R&D项目或单位设置分类账归集核算R&D费用。企业依法取得知识产权后,在国内外发生的知识产权维护费、诉讼费、代理费、“打假”等相关费用,应当从管理费用中据实列支,不得计入研发费用。企业R&D事业单位发生的各项费用均纳入R&D费用管理,但如果同时承担生产任务,R&D和生产费用应合理划分。
三是对于技术要求高、投资大、单个企业难以独立承担的R&D项目,或者R&D力量集中在集团公司,由集团公司整体管理R&D活动的地方,集团公司可以在其全资、控股企业范围内集中使用R&D费用。集团公司集中使用的R&D费用总额原则上不得超过集团合并会计报表年度营业收入的2%。使用后年末余额连续三年超过当年集中总额的20%或者出现赤字的,集团公司应当调整集中标准。集团公司集中使用R&D费用的,应当按照权责利一致的原则,确定R&D费用集中支付方式和R&D成果分享方式,维护其全资及控股企业的合法权益。
四、企业可以建立研究开发准备金制度,根据研究开发计划和资金需求,提前安排资金,保证研究开发经费的需要,研究开发费用按实际发生额计入成本(费用)。
五、企业应当在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中披露与R&D费用相关的财务信息,包括R&D费用的规模及其在销售收入中的比例、R&D费用的集中收付等。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时,应当关注R&D的使用和管理。
六、本意见所称企业R&D人员是指从事R&D活动的在职和外聘专业技术人员以及为其提供直接服务的管理人员。本意见所称企业R&D机构,是指按照《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53号)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和分中心,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国家(重点、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及其他形式的R&D机构,以及企业内部设立并经市级以上地方主管部门认定的R&D中心、研究所、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
七、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科研机构参照执行。企业R&D费用的税前扣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文不一致的,以本文为准。
2007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