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片著作权转让时,拍摄者是否享有第三人的权利?-人像摄影作品版权归谁所有?

如何看待「摄影版权」的问题?什么是版权?

版权也叫版权。根据中国法律,著作权是指任何人发表、署名、修改、出租、展览和传播其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权利。当然,这也包括摄影师对自己拍摄的照片的平等权利。

著作权的取得方式有两种:自动取得和登记取得。根据国际惯例和著作权法的规定,作品完成后,拍摄者自动拥有著作权。比如摄影师按下相机快门,拍下照片,就拥有了照片的版权。摄影师可以使用、出版、展示、出售或授权他人使用本照片。当然,作为作者,摄影师也可以将这张照片在国家相关版权机关进行登记,证明自己拥有这张照片的版权。

这里不包括一种情况,就是如果摄影师是为客户拍摄,受雇于公司,或者受雇于媒体。这时候他们的拍摄是为了客户或者雇佣他们的公司,拍摄的时候已经拿到报酬了。这种拍摄只是一种职业行为。其实很难界定摄影师对这类照片是否还有著作权,因为他们的拍摄是一种职业行为。如果摄影师想要出售照片或在商业广告中使用照片以换取经济利益,他需要征得其雇主或客户的同意。

很少有摄影师愿意把自己的照片拿到版权代理处注册。第一,麻烦,浪费很多时间,花很多钱。第二,摄影师拍的照片只有一部分会产生真正的经济效益,摄影师并不完全确定哪张照片能成为畅销的图片。为自己拍摄的每张照片注册版权,实际上增加了拍摄成本。那么对于摄影师来说,有没有其他更好的方法来证明自己对拍摄的照片拥有版权呢?是啊!最好的方法是用RAW格式拍照。在如今的数字时代,一张RAW格式的图片就能证明它和当年的胶片一样是你拍的,因为即使有人能拷贝胶片,拷贝的胶片清晰度也比原版差很多,一眼就能看出来。在当今的数字时代,RAW格式的照片就像一张数字底片,无法复制。如果有人想用你的图片,记得永远不要给他们提供RAW格式的文件。只要你有RAW格式的图片,你就可以证明你对它们拥有版权。因为RAW格式的图片可以转换为JPG格式或其他格式的图片,但是其他格式的图片不能转换为RAW格式的图片。

什么是肖像权?

人像对于人们来说并不陌生。它可以采取油画、雕塑、插图、摄影等艺术形式。特别是在人像摄影、时尚摄影、商业广告摄影和新闻纪实摄影中,有大量的人物肖像。

从法律上讲,肖像权是指自然人复制、使用和排除他人侵犯其肖像的权利,也是一种隐私权。

人像主要表现一个人的脸。通过肖像,人们可以清楚地识别某人。这时候主体就有了肖像权,这个权利是受法律保护的。任何公民都有自己的肖像权,任何人都可以通过一定的方式展示自己的肖像。比如摄影,主体可以通过他人拍照或自拍的方式,将自己的肖像固定在一个载体上,这个载体可以是相纸,也可以是其他媒介。当他的肖像由他人完成时,制作人需要征得肖像所有者的同意。如果未经肖像权人授权拍摄该人物肖像,即使该人物肖像未被展示、发表或受益,也是对肖像权人的侵权行为。就像我们很多摄影师为了自己欣赏,在大街上拍了别人的肖像,虽然没有盈利,但是也侵犯了那个人的肖像权。

摄影师在拍摄时可能会经常遇到肖像权的问题。如果他们不能很好地解决这个问题,可能会造成很多麻烦。所有公民都有使用和转让自己肖像的权利。在将其转让给他人时,肖像权人有权获得一定的报酬或放弃获得报酬的权利,让他人免费使用其肖像。无论有偿还是无偿使用肖像权,拍摄者都应与肖像权人签订正式的《肖像权转让书》。在《肖像权转让书》中,应明确写明肖像权人的肖像将出现在哪里或使用在哪里,肖像权人是否会得到报酬,违反合同应承担的责任,避免日后产生纠纷和矛盾。摄影师在拍摄领导人、政要或明星时,是否也需要肖像权转让书?这是很多人心中的疑问。通常这类照片如果用于报刊杂志,不需要肖像权转让,但如果这类照片用于商业广告,则需要主体签署肖像权转让。

对于一个商业摄影师来说,需要和模特签订肖像权转让书,否则摄影师用人物拍出来的照片就缺乏商业价值。它们只能在报纸、杂志和一些媒体上使用,而不能在商业广告中使用。

这张照片是在安徽合肥的一所艺术学校拍摄的,目的是为当地的一本宣传册做素材。毫无疑问,拍摄者拥有照片的著作权,但拍摄者并未获得模特的肖像权授权,因此很难在商业广告中使用。

什么是产权?

这对于摄影师来说可能是一个新词。所谓产权,其实就是由“产权”和“产权”两个字构成的。一般来说,在中国大陆,我们把动产和不动产的所有权称为“物权”,而在英美,一般称为“物权”,所以两者在本质上没有太大的区别。

当我们理解了什么是产权,我们就可以很好地理解摄影者在图片库中所要求的产权转移。其实这和肖像权的转让是一样的。如果有清晰可辨的物体、建筑等。在摄影师拍摄的照片中,摄影师需要提供产权人签字的转让书,否则这类照片不能作为商业图片出租给客户做广告,也就是说这类照片失去了商业价值。

很多建筑都是受物权法保护的,比如法国巴黎的埃菲尔铁塔。你白天拍的埃菲尔铁塔可以做广告,但是晚上拍的埃菲尔铁塔的图片是不允许做广告的。所以摄影师在拍摄建筑时最好取得产权授权。

虽然很多摄影师知道人的照片比其他种类的照片更容易使用,但他们仍然不想给人拍照,因为他们认为人在拍摄时应该签署一份肖像权转让书。但随着法律的完善,拍摄建筑物也需要产权的授权,除非照片不用于商业目的。在我国,物权法并不是很明确,而在国外,一些摄影师提供的图片会因为建筑物的外观而被图片库拒绝。通常在很多国家,当建筑年龄超过100年时,摄影师在拍摄时不需要产权授权。

这张照片拍摄于美国底特律郊区的一个别墅区。本来这是很好的商业画面,但这是私人别墅,属于个人财产。如果没有得到业主产权的授权,图片是不能做广告的。

这张图好看吗?可惜不能用在广告上,因为它的物权属于国家。所以,通常你拍了这种照片之后,可以放到照片库中,但是必须是RM模式,照片库会告诉客户,这张照片没有产权。如果他们要使用,需要自己协商并获得授权,否则会产生法律纠纷。如上图所示的现代建筑,目前只能在一些国外图片库用于编辑目的。

大家都知道上图的国家大剧院。但是,虽然拍摄者可以把它拍得很美,可以作为商业图片,但是如果你得不到产权授权,它就失去了商业价值。当然也会有客户铤而走险用它做广告,但是随着国家的法律越来越完善,这样的事情会越来越少。

(摘自:陈小波《把你的照片转换成金钱:揭示商业照片库中的摄影》)

人有肖像权,很多建筑物有产权,那么问题来了,动物有版权吗?

黑冠猕猴自拍,掀起版权大战。

2014年8月,《赫芬顿邮报》报道了维基百科和英国野生动物摄影师大卫·斯莱特的版权之争,很有意思。2011年,大卫·斯莱特(David Slater)前往印度尼西亚拍摄黑冠猕猴照片。当他架起相机时,一只黑冠猕猴突然冲了过来,拿起相机自拍。斯莱特将照片冲洗出来后,发现这只猕猴拍得非常好,表情也很有趣,于是将照片发布到了网上。很快,照片开始在网上疯传。

黑冠猕猴自拍。

最后这张照片被收录到维基百科的维基百科资源网。这个网站致力于存储与* * * *分享领域的图片,任何人都可以免费使用这些图片。摄影师发现后,立即要求维基删除图片,并声称自己拥有这张照片的版权。如果维基想公开他的照片,应该先付给他版权费。

维基干脆拒绝了斯莱特的要求。维基的理由很有意思,但也说得通:“从技术角度来说,这张照片是黑冠猕猴自己拍的。斯莱特对这张照片没有版权。”

维基百科发言人凯瑟琳·马赫(Catherine Maher)也发表声明称:“经过仔细考虑和研究,我们认为照片中的猕猴也是不受版权保护的。没有人拥有这张照片的版权。因此,我们将这张照片归为公共领域,任何人都可以免费使用。”

“根据美国法律,版权不能归非人类所有。所以,在这个事件中,猕猴虽然是照片作者,但没有版权。之后,打印、加工、修改照片的人只对修改部分拥有著作权,对照片本身不拥有著作权。”

这种情况下,著作权人应该是猕猴。但是根据法律规定,著作权人必须是人类,所以法律上没有人拥有这张照片的著作权。

哪些行为构成侵犯著作权?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作为自己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未参与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署名他人作品;

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剽窃他人作品的;

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出版者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将其作品复制、发行、表演、放映、播放、汇编并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

制作或者出售署名为他人的作品。

贾平凹肖像版权案摄影师胜诉

摄影师赵拍摄了贾平凹的特写照片,贾平凹在封面和书脊上使用了上述贾平凹的肖像照片,未署名摄影师,也未向赵付款。赵为此起诉贾平凹。

摄影师赵拍摄了一张贾平凹的特写照片,陕西人民出版社2003年出版的《贾平凹长篇散文选》一书就采用了这张照片。2012年8月,丽江出版社出版《秦腔》《废都》等八本书。封面和书脊上使用了上述贾平凹的肖像,未署名摄影者,也未支付赵报酬。

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摄影作品是指借助仪器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人像摄影是以特定人的肖像权为客体,通过自己的构思和创作,记录该人的形象,享有著作权的一种作品。在这种情况下,贾平凹委托摄影师赵为自己拍照。根据著作权法第十七条,委托作品的所有权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没有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贾平凹和摄影师可以通过合同约定著作权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著作权归受托人,即摄影师赵所有。

贾平凹作为肖像权的委托人,是否可以在未经著作权人赵同意的情况下,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其照片,是本案中贾平凹责任的焦点。但目前我国法律对此没有明确规定,仅在国家版权局关于工作室拍摄照片著作权的批复中有涉及,但该批复与本案不是同一类案件。从陕西高院的判决来看,在摄影作品的著作权和拍摄者的肖像权之间,更倾向于保护肖像权。

已故保姆摄影师,版权所有

近年来大出风头的保姆摄影师薇薇安·麦尔(VIVIANMAIER),以及死后才引起全世界关注的民间摄影师,也陷入了版权之争。确切的说,她留给我们的这些作品引起了很大的版权纠纷,而这种纠纷的最终结果很有可能直接导致VIVIANMAIER的作品不再出现在我们的视野中。

维维安梅尔(2009年2月1日至4月21日)

我一生只拍摄街道。然而,直到去世,她还只是一个名不见经传的业余摄影师。她在芝加哥做了40多年的保姆。她一生拍摄了超过65438+万张底片,很多作品在她生前都没有冲洗出来。直到2009年4月265.438+0日她去世,这些未冲洗的底片才被一个叫JohnMaloof的年轻人买回。在一些底片被冲洗出来后,JohnMaloof发现VivianMaier的遗产中包含了大量珍贵的20世纪50年代和70年代芝加哥街道的照片,这些照片是为芝加哥甚至美国冲洗出来的。

JohnMaloof不是资深摄影师。当维维安在2007年拍摄照片时,他对街头摄影知之甚少。2009年,他建立了一个博客,并在上面贴了一些照片。在随后的几年里,约翰拜访了薇薇安的前雇主家,收集了除照片之外的许多东西,包括她生前收集的报纸、记录她与被调查对象对话的磁带、笔记本、相机、衣服等等。约翰把他的房子改成了照片冲洗室。他把维维安的底片扫描进电脑,并筛选出一些进行印刷。他重建了个人网站,并将薇薇安的照片和个人资料发到网站上。该网站吸引了许多人浏览,随后吸引了许多芝加哥媒体的关注,他本人也被定义为“为薇薇安·迈尔在摄影史上的地位而奋斗的人”。

随着VIVIANMAIER的作品越来越出名,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注这些作品的版权问题。结果后来占了大部分藏品,也是当年买家之一的JOHNMALOOF,只找了一个和VIVIANMAIER最亲近的表哥,付钱给他买下这些作品的版权,才平息了事件。

世界无奇不有,版权之争一直是个尖锐的话题。尊重别人的创作成果,毕竟拍照不容易,维权不容易,还可以且珍惜~

卖自己的图片违法吗?法律分析:作为图片的拍摄者,图片的版权属于你。图片如果不涉及他人肖像权等问题,一般不侵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二条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与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 * *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出版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未同中国签订协定或者未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和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发表,或者同时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发表,受本法保护。

第九条著作权人包括:

(1)作者;

(二)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第十条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开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临摹、翻拍、数字化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的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七)出租权,即暂时许可他人使用音像作品、计算机软件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但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客体的除外;

(八)展览权,即公开展示艺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和以各种方式公开播放该作品表演的权利;

(十)放映权,即公开复制美术、摄影、视听作品等的权利。通过投影仪、幻灯机等技术设备;

(十一)播放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公开播放或者重播作品的权利,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类似的传递符号、声音、图像的工具向公众播放作品的权利,但不包括本款第十二项规定的权利;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在自己选择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十三)摄制权,即以拍摄音像作品的方式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为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断通过选择或者整理汇编成新作品的权利;

(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按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著作权人可以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全部或者部分,并按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人像摄影作品的版权归谁所有?目前,作品侵权现象在中国较为普遍和猖獗。很多企业或个人在产品包装、书籍、宣传册、展览、网站、微博等方面使用他人作品。未经作品所有者的同意或支付。那么,身份证照片和人物艺术照的版权归谁所有呢?以下答案由边肖提供,供您参考。希望下面的回答对你有帮助。

1.身份证照片和人物艺术照的版权归谁所有?

人的证书照片和艺术照片完全符合著作权规定的摄影作品的定义,可以取得著作权,一般认为属于作者所有。

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对摄影作品的定义,摄影作品是指用器具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通常情况下,自动相机拍摄的护照图像,由于不包含“人”的智力创造,不被认定为著作权;此外,“人”的照片应该是版权保护的对象。但由于证件照要求真实、清晰地再现被摄对象的外貌,并不反映拍摄者对事物的认识和所表达的思想感情,且完成的作品主要用于被摄对象的身份验证,客观上不需要保护拍摄者对证件照的著作权。相反,如果版权由拍摄者享有,则可能影响证件照的正常使用。实践中,摄影师应客户要求拍摄证书照片,摄影师收取拍摄费,然后将底片和冲洗后的照片交付给摄影师。实际上,在法律上,双方构成委托创作关系:摄影师受委托拍摄照片并交付底片,视为双方确认的完成作品的著作权属于委托人,即摄影师,摄影师可以自主决定照片的使用和处置。由于照片的使用,主体不会自称是照片的拍摄者,也不存在对拍摄者的署名权等权益的损害。

二、图片版权的内容包括哪些?

关于图片版权包含的内容,相关规定如下:

《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摄影作品,也就是人们常说的图片,受法律保护。摄影作品的定义是指借助于仪器将客观物体的影像规训在感光材料或其他媒介上的艺术作品。首先要符合作品的特点,即具有原创性;其次,是人用仪器制作的,不同于绘画,排除了非人为因素;最后,它是一个客观对象的表达,而不是客观对象本身。

(1)发表权是决定作品是否公开的权利,比如在摄影杂志上发表摄影作品。

(2)署名权是指作者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著作权人通过行使署名权表明自己的身份:当然,作者也可以署名自己的艺名或笔名,也可以在一定条件下自愿选择不署名。

(三)修改权,是指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如拍摄者对自己的照片进行适当剪裁。一般认为,照片编辑对送审图片的划痕进行修补,对颜色和亮度进行微调,对图片进行适度裁剪以便排版,不构成对作品修改权的侵犯。

(4)保护作品完整的权利是保护作品不受歪曲和篡改的权利。就图片而言,未经作者授权,不得对图片进行剪切或变形、添加或删除图片中的图像、改变图片颜色等。

图片作品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主要是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使用权主要是指作者或著作权人可以通过复制、发行、出租、展览、播放、改编、在互联网上传播等方式使用该图片。获得报酬权是指图片的著作权人以各种方式使用图片,以获得物质和经济回报。上述权利均为我国《著作权法》所承认,但《著作权法》并未规定财产权中的另一项权利——续展权。事实上,续展权对于图片著作权人来说意义重大。

著作权法第十一条

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负责的作品,视为作者。没有相反证明的,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以上是边肖对“照片id和人物艺术照的版权归谁所有?”我们可以知道,人的照片id和艺术照片完全符合著作权规定的摄影作品的定义,可以取得著作权。如果您想了解更多其他法律知识,我们还提供专业的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再次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