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权利主要包括

人身权可分为人格权和身份权;

第一,人格权

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基于其法律人格所享有的,以人格利益为客体,为维护其独立人格所必需的权利。人格权包括具体人格权和一般人格权。

具体的人格权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信用权。

生命权

生命权是指不受伤害或杀害的权利,或免受伤害或杀害的权利,以及获得维持生命的物质必需品和最低限度健康保护的权利。这也是人权中最基本的权利。

(2)人身权利

身体权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的保持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完整性的权利。身体权有其独特的保护范围,对身体权的侵害不一定要造成对生命健康的损害。

㈢健康权

健康权是指自然人保持其正常的生理和心理技能以及社会适应能力的权利。

(4)姓名权

姓名权是指公民决定自己的姓名、使用自己的姓名、改变自己的姓名以及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权利,是一种以姓名利益为内容的权利。主要包括名称的命名、使用、变更,以及排除他人的妨碍和侵害。

(五)姓名权

名称是指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参与民事活动时,为区别于其他组织而确立的特定标志。法人名称应当反映其业务性质、经营活动和隶属关系。

(6)肖像权

肖像是指对公民身体的外在表征,通过传统艺术和现代科学,如雕塑、摄影、肖像等,客观再现人体的外在表征。肖像反映了肖像的真实形象和个性特征,所以肖像离不开特定人的个性。因此,肖像权是公民享有自己的肖像利益,排除他人侵犯的人身权,是以公民的形象和特征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

(七)名誉权

声誉是指社会或他人对特定公民或法人的品德、才能、声誉、商誉、资格和成就的评价和总结。名誉权是公民、法人依法享有的人身权,其社会评价不受他人侵犯。

(8)隐私权

隐私权,又称个人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不公开或不让他人知道其个人秘密的权利。

(九)债权

社会对民事主体经济能力的相应信任和评价,以及维护和保持人格的权利。作为民事主体,自然人和法人都依法享有信用权,其他任何人不得非法侵犯,征信机构也不得侵犯这一权利。

一般人格权:人格独立权、人格自由权和人格尊严权。

第二,身份权

身份权是指公民或法人依据一定的行为或关系而享有的一种民事权利。身份权作为一种民事权利,不仅为权利人的利益而设立,也为相对人的利益而设立。因此,权利人在行使法律赋予的各种身份权时,必须履行相应的法律义务。

身份权主要包括:配偶权、亲权、亲权(监护权)、荣誉权以及知识产权(著作权、发明权、专利权、商标权等)中的身份权。).

法律依据:《民法通则》第四节中的人身权

第九十八条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

第九十九条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变更自己的姓名,禁止干涉、挪用和假冒。

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享有姓名权。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有权依法使用和转让自己的名称。

第一百条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其肖像。

第一百零一条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其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以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第一百零二条公民、法人享有荣誉权,禁止非法剥夺其荣誉称号。

第一百零三条公民享有婚姻自主权,禁止买卖、包办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第一百零四条婚姻、家庭、老年人、母亲和儿童受法律保护。

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零五条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公民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