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取贷款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2010年5月颁布《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以下简称《规定(二)》第27条规定:

骗取贷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或者骗取贷款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或者不符合上述数额标准的。

但多次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给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以下简称“四种情形”),应予立案追诉。

刑法第175条规定的犯罪之一,以欺骗手段从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担保,致使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遭受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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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取贷款罪案件:

牡丹区一男子合伙做生意急需用钱,因名下有贷款,无法再次申请。于是,他安排父亲以买车的名义伪造相关文件,向菏泽某金融机构贷款20万元。贷款逾期,父亲无力偿还,近日因涉嫌骗取贷款被检察院批准逮捕。

据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经侦大队民警介绍,2012年6月7日,李强(化名)与他人合伙做生意急需用钱。然而,他名下的近5万元贷款尚未还清,无法再次申请贷款,于是向父亲李申武(化名)求助。

李申武初中毕业后一直在家务农,曾经跑客运生意。2008年,他与另外三人合伙购买了一辆车牌号为R05XXX的公交车。当时车主登记信息是三个合伙人中的徐,车辆挂靠在菏泽某公司。

2011年6月,李神武与三名合伙人约定以130000元的价格卖给张某,由张某自行经营。这个时候车已经和李神武没有任何关系了。

李强想到父亲有经营客运的经验,从银行贷款应该很容易,于是李强安排父亲以购买公交车的名义在菏泽某金融机构申请贷款20万元。

在办理借款时,李申武提供了其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行驶证(车牌鲁R05XXX)和某运输公司证明(经核实均为伪造)以及3名担保人信息。

经本金融机构外部审计师调查,授信期限为2065438年6月19日至2065438年6月18日。2012年6月29日,金融机构给李申武贷款20万元后,他把钱全部给了儿子李强使用。2013年6月28日,李神武偿还本金20万元及利息。

还款后,李申武再次申请贷款。在授信期间,2013年7月2日,金融机构再次向其发放贷款20万元,期限为2013年7月2日至2014年6月2日。

但贷款到期后,李强经营资金周转困难,未能向父亲支付贷款本息。至2014年9月5日,贷款逾期。李申武最近因拒绝偿还本息被警方逮捕。

人民网-老子贷款儿子逾期不还父亲涉嫌骗贷被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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