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权的表达是什么?
执行摘要:
人身权与主体人密不可分,具有绝对权的属性。它没有财产内容,侵犯人身权可以引起财产关系。公民的人身权利有两种。人格权和身份权。
关键词:人身权特征,人身权类型
个人权利的特征:
(1)人身权离不开主体。民事主体的人身权离不开公民和法人组织,这是人身权的本质特征。也就是说,人身权和随主体人身而生的权利,随着主体人身的消失而终结,是不可剥夺的、可继承的权利。
(2)人身权具有绝对权的属性。人身权是一种绝对权利,权利主体是特定的人,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人,即除权利主体以外的任何人都要为实现权利而侵犯权利主体的一切行为负责。
(3)人身权没有财产内容,其价值无法用金钱评估。
(4)侵犯人身权会引起财产关系,影响当事人的经济利益。
个人权利的类型:
公民的人身权利有两种。人格权和身份权。
1)人格权
个人权利的概念
人身权是指在法律上享有民事主体资格的权利。主要包括:
姓名权。公司和法人都有姓名权,法人的名称是法人的名称,即企业名称或商号。所以法人的姓名权也叫姓名权。《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按规定使用和更改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2.荣誉权。也就是说是指民事主体获得的光荣称号。公民是指获得的表扬和奖励,企业法人是指自身获得的光荣称号或质量奖。公民的荣誉权是指公民在学习和生产。在工作、作战等方面成绩突出并获得光荣称号。《民法通则》第102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荣誉权,禁止非法剥夺其荣誉称号。”
3.名誉权。名誉权是指民事主体享有的尊严。公民和法人都享有名誉权,而企业的信誉表现为商业信誉。《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其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以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公开他人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开丑化他人人格,以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的。,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4.生命权。指公民保护自己生命的权利。只有公民才能享受。
5.身体健康权。公民享有健康不受非法侵犯的权利。《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
6.自由的权利。公民的生命、婚姻和居住自由不受侵犯。
7.右侧肖像。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肖像权。《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其肖像。”所谓“以营利为目的”,是指利用他人肖像达到自己的某种经济目的。如果你不同意,把你的照片陈列在照相馆的橱窗里,或者用于广告、商标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39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将本人肖像用于广告、商标、橱窗装饰等,未经公民同意的,应当视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
2)身份权
身份权是指因主体的特定身份而产生的权利。主要包括:
1.知识产权的个人权利。这种人身权直接关系到民事主体的身份,比如签名权。
2.监护权。监护权是指民事权利中的一种身份权,是指只有有监督权的人才能享有监护权。
3.亲属关系权。它是公民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的身份权,表明公民在婚姻家庭中的法律地位,如夫妻地位。
第一
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他们被赋予了理性和良知,应该以兄弟般的精神相待。
第二
人人有资格享受本宣言所载的一切权利和自由,不分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份。
此外,不应因一个人所属国家或领土的政治、行政或国际地位而有所区别,无论该领土是独立领土、托管领土、非自治领土还是主权受到限制的任何其他情况。
文章
每个人都有生命权、自由权和人身安全权。
第四条
任何人不得被奴役或被奴役;应禁止一切形式的奴隶制和奴隶贸易。
第五条
任何人不得遭受酷刑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
第六条
在任何地方,每个人都有权在法律面前被承认为一个人。
第七条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人人有权不受任何歧视地获得法律的平等保护。人人有权获得平等保护,免遭违反本《宣言》的任何歧视以及煽动这种歧视的任何行为。
第八条
《宪法》或法律赋予的基本权利受到侵犯的任何人都有权通过合格的国家法院获得有效补救。
第九条
任何人不得被任意逮捕、拘留或流放。
第十条
人人有权由一个完全平等的独立和无偏倚的法庭进行公正和公开的审讯,以确定他的权利和义务并确定对他的任何刑事指控。
第十一条
1.任何被控犯有刑事罪的人,在未经公开审判并获得辩护所需的一切保障的情况下被依法证明有罪之前,有权被视为无罪。
任何人的任何行为或不行为,在其发生时根据国内法或国际法不构成刑事犯罪的,不得被判定犯有刑事罪。处罚不得重于犯罪时适用的法律规定。
第十二条
任何人的私生活、家庭、住宅和通信不受任意干涉,他的荣誉和名誉不受攻击。人人有权受到法律保护,免受这种干涉或攻击。
第十三条
人人有权在各国境内自由迁徙和居住。
人人有权离开任何国家,包括他自己的国家,并有权返回他的国家。
第十四条
每个人都有权在其他国家寻求和享受庇护,以避免迫害。
2.在起诉真正非政治性的罪行或违反联合国宗旨和原则的行为时,不得援引这项权利。
第十五条
每个人都有权拥有国籍。
不得任意剥夺任何人的国籍,也不得否认他改变国籍的权利。
第十六条
成年男女有权结婚和建立家庭,不受任何种族、国籍或宗教的限制。他们在婚姻中、婚姻存续期间和离婚时应享有平等权利。
只有在男女双方自由和完全同意的情况下才能缔结婚姻。
家庭是自然和基本的社会单位,应该受到社会和国家的保护。
第十七条
每个人都必须有单独的财产所有权和与他人的共同所有权。
不得任意剥夺任何人的财产。
第十八条
人人有权享有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这项权利包括改变其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以及个人或集体、公开或秘密地以教义、实践、礼拜和戒律表明其宗教或信仰的自由。
第十九条
每个人都有意见和言论自由的权利;这项权利包括持有主张而不受干涉的自由,以及通过任何媒体和不分国界寻求、接受和传递信息和思想的自由。
第二十条
每个人都有和平集会和结社自由的权利。
任何人不得强迫加入某一团体。
第二十一条
人人有权直接或通过自由选择的代表参与国家治理。
人人有权享有平等的机会参与国家公共服务。
人民的意志是政府权力的基础;这种意愿应通过定期和真正的选举来表达,选举应以普遍和平等的投票权为基础,并通过无记名投票或相当的自由投票程序进行。
第二十二条
作为社会的一员,每个人都有权享受社会保障,并实现其个人尊严和个性自由发展所必需的各种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这是通过国家努力和国际合作并根据各国的组织和资源实现的。
第二十三条
每个人都有工作、自由选择职业、公正和适当的工作条件以及免于失业的权利。
每个人都有同工同酬的权利,不受任何歧视。
每个劳动者都有权获得公正和适当的报酬,并有权确保他和他的家庭享有符合人民生活条件的社会保障,必要时辅以其他手段。
人人有权组织和加入工会以维护自己的利益。
第二十四条
人人都有休息和闲暇的权利,包括合理限制工作时间和定期带薪休假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人人有权享受生活水准,包括食物、衣着、住房、医疗和必要的社会服务,这是维持他本人和家属的健康和福利所必需的;在失业、疾病、残疾、丧偶、衰老或其他不可控制的情况下,他们有权享受保障。
母亲和儿童有权得到特殊照顾和援助。所有儿童,无论婚生或非婚生,都应享有同样的社会保护。
第二十六条
每个人都有受教育的权利,教育应该是免费的,至少在初级和基础阶段是免费的。初等教育应该是义务教育。应该普遍建立技术和职业教育。高等教育应该根据成绩向所有人平等开放。
教育的目的是充分发展人的个性,加强对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尊重。教育应促进国家、种族或宗教团体之间的理解、容忍和友谊,还应促进联合国维护和平的活动。
父母有优先权选择他们的孩子应该接受的教育。
第二十七条
人人有权自由参与社会文化生活,享受艺术,分享科学进步及其利益。
人人有权享受对其创作的任何科学、文学或艺术作品所产生的精神和物质利益的保护。
第二十八条
人人有权要求一种社会的和国际的秩序,在这种秩序中,本宣言所载的权利和自由能获得充分实现。
第二十九条
每个人都对社会负有义务,因为只有在社会中,他的个性才能得到自由而充分的发展。
在行使其权利和自由时,每个人只受法律规定的限制。确定这种限制的唯一目的是确保适当承认和尊重他人的权利和自由,并满足民主社会中道德、公共秩序和普遍福利的合法需要。
在任何情况下,行使这些权利和自由都不得违反联合国的宗旨和原则。
第三十条
本《宣言》的任何内容不得被解释为默许任何国家、团体或个人有权从事任何旨在破坏本《宣言》所载任何权利和自由的活动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