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碳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成立,申报国家试点联盟。

由中国低碳产业联盟和中国碳联盟北京低碳研究院共同发起,由国内9家在低碳技术和节能技术方面具有优势的企业、7所高校、4家科研院所、5家银行投资机构和26家行业协会共同发起的“低碳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以下简称“创新联盟”)在北京成立。低碳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成为中国低碳产业联盟分支机构,中国碳联盟北京低碳研究院当选低碳产业技术创新。

根据《科技部等六部门关于推进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家科委[2008]770号)和《科技部关于印发<推进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建设发展实施办法(试行) >的通知》(郭克发政[2009]648号) 等文件及联盟协议各方* * *同意北京低碳研究院(联盟理事单位)作为联盟对外责任主体,代表联盟与政府相关管理部门签署科技计划项目任务书等文件; 联盟签署的其他文件可以由相关联盟成员就特定事项签署,* * *凭委托书,委托联盟单位主席签署。

参与试点工作的联盟探索建立产学研合作的信用机制、责任机制和利益机制,承担国家重大技术创新任务的组织模式和运行机制,整合资源搭建产业技术创新平台,服务广大中小企业,探索率先落实国家自主创新政策,发挥产业技术创新的引领和带动作用,为更多联盟的建立和发展积累经验。现面向相关行业龙头企业(必须有独立的研究实验室和研究专家团队)、有科研实力的研究机构、知名高校、知名专家补充联盟发起单位。有意单位请及时与我单位联系,并提交相关材料进行审核。

审批通过后,中国低碳产业联盟每年将有10个项目课题申请名额,部分项目课题和配套资金将分配给资助者进行研究。非联盟资助者没有资格申请项目课题和资助经费。

研究院承担国家项目和科研项目的研究工作,重点项目领域确定在节能环保、低碳标准、低碳城市规划、低碳技术、新能源等领域。联系电话:010-62819750

低碳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

2011 8月1

附:科技部等六部委对联盟的支持(摘自科技部等六部委《关于推进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建设的指导意见》)

第一条营造有利于联盟发展的政策环境,探索支持联盟建设和发展的有效措施。研究制定支持和规范联盟发展的政策措施,探索和总结联盟运行的体制机制和模式。将制度创新与资源配置相结合,加大对联盟的支持力度,引导形成产学研紧密结合的长效机制。

第二条国家科技计划在联盟首期投入的基础上,积极探索无偿资助、贷款贴息、后期资助等支持联盟发展的方式。经科技部审核并试点的联盟可作为项目组织单位参与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的组织实施。鼓励联盟向国家科技计划专家咨询库推荐评审专家。国家科技计划根据各自的管理程序反映和收集联盟的科技需求。

第三,依托联盟制定产业发展的技术路线图,为国家制定科技规划指南提供依据。充分发挥联盟在产业技术创新政策研究和制定中的重要作用。

第四条支持有条件的联盟整合相关成员单位优势,围绕产业发展战略需求,整合产学研各方力量设立国家重点实验室,针对学科发展前沿和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国家安全重大科技问题开展科技创新研究。

第五条支持联盟开展国际科技合作,组织联盟成员单位承担国际科技合作项目,带动相关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充分利用国际科技资源,在更高起点上提升技术创新能力。

第六条鼓励银行和创业投资机构加入联盟,为联盟企业提供多元化的融资支持和金融服务。创业投资机构对联盟企业的投资符合条件的,可在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中给予优先支持。

第七条联盟协议约定的对外责任主体是负责组织管理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的主体,对项目的实施负全面责任,并对项目的组织实施承担法律责任。联盟内部应建立相应的责任分担机制,联盟外部责任主体单位应向项目承担单位相应追究相应责任。

第八条联盟理事会审议联盟的重大事项。根据联盟协议确定的技术创新方向和各相关科技计划的定位和支持重点,由主任单位代表联盟向科技部提出项目建议,经批准后,按照各相关科技计划和基金的管理办法组织科技项目(课题)。

第九条建立联盟组织的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决策、实施、监督、评估三位一体的监督机制。科技部组织或委托第三方科技监督评估机构加强对联盟实施项目的监督检查。联盟内部也应建立相应的监督管理机构,建立自我监督和评估机制。

第十条根据国家科技计划和相关经费管理办法的规定,联盟组织实施的项目或课题不能按计划正常实施时,应及时调整或取消。项目承担者作为联盟成员中途退出联盟的,由联盟理事会提出调整或取消项目的书面意见,报科技部批准后实施。如果作为项目组织单位的联盟解散,科技部可根据实施和评估意见直接进行调整。

第十一条联盟承担的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管理,按照《科学技术进步法》、《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成果知识产权管理的若干规定》(国办发〔2002〕30号)和《各类计划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联盟承担的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由项目(课题)承担单位依法取得。

(2)联盟组织在申请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时,应在项目申请书和任务书中约定成果和知识产权的归属、许可实施和利益分配,以及联盟解散或成员退出的知识产权处理方案。知识产权协议不明确的项目不予审批。违反成果和知识产权分配协议的项目参与人,5年内不得参与国家科技计划的组织实施。

(3)联盟有义务将承担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有偿或无偿许可给国内其他单位使用。

(四)联盟承担的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在国外转让或者许可独家实施的,应当报科技部批准。

第十二条联盟应当根据本规定和《国家科技计划及相关经费管理办法》,制定联盟承担项目的配套管理办法,并报科技部备案。措施应包括项目的组织管理制度、资金的配套与使用、监督与问责、知识产权的享有与划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