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案例分析题3,急求解答,谢谢~ ~
1,答:1。首先,合同中要明确规定具体的开业日期。如未规定开证时间,应尽快催证,必要时可邀请国外机构或相关银行代为协助催证。
2.合同是按CIF条款签订的,卖方不要急于根据开证函办理装运和交货。
3.收到信用证确认书后,应根据合同及时认真核对和审查,同时银行和进出口公司应承担审查信用证的任务。
4.对信用证进行全面细致的审查后,如发现问题,应根据问题的性质,与银行、运输、保险、商检等有关部门研究,妥善处理。对不符合我国外贸政策,影响合同执行和收汇安全的,我们必须要求外国客户通过开证行进行修改。需要再次提醒的是,在大宗商品出口合同的情况下,要坚持收到银行信用证的确认书或修改通知书后才能对外发货,以免在工作中造成被动和经济损失。
2.答:显然,本案中,A已经侵犯了B的商标知识产权,应当立即停止销售侵权产品并负责回收全部商品,同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B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中国制造商应树立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在接受订单和签订供货合同之前,他们应检查和审查买方生产和销售货物的资格,特别是确保货物的注册商标或专利等知识产权的合法性。
3.答:在国际贸易中,买卖双方通过协商就交易条款达成一致后,交易即告结束,买卖双方之间存在合同关系。本案中,买卖双方虽未订立正式的书面合同,但双方的通信往来已构成要约和承诺,可视为买卖双方的交易。
接受是一种法律行为。承诺一经生效,合同即成立,不得撤回承诺或修改其内容。未能按时履行其承诺的,视为违约。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如果买卖双方达成交易时,卖方未能按时交货,买方可以采取的法律救济措施如下:
(一)要求实际履行;
(二)合同终止;
(三)请求损害赔偿。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公约》的规定,当卖方不交付货物时,买方可以要求对方实际履行,但如果打官司,法院根据《公约》的规定是不能判令实际履行的,因为《公约》并没有赋予法院判令实际履行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