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理标志属于知识产权

地理标志可以算作知识产权。因为知识产权包括权利人对地理标志和其他客体享有的专有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3条对此有明确规定。地理标志权作为一种新型的知识产权,具有知识产权的一般特征,但同时又体现出自身的独特性,主要体现在地理标志权具有丰富的由公权和私权融合渗透的权利体系,是国际市场失灵和政府间政府失灵双重矫正的产物,是市场调节和国际宏观调控的结果。

所谓地理标志权,是指国内法或国际条约承认或规定的受地理标志保护的相关权利。在法律层面保护地理标志,不仅是对地理标志的技术认定和判断,也是地理标志法律保护的最终目的,明确地理标志所附权利的特征和内容,从而最终引导立法的方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123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是权利人对下列客体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一)作品;

(二)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三)商标;

(四)地理标志;

(五)商业秘密;

(六)集成电路的布图设计;

(七)植物新品种;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十六条商标含有商品的地理标志,且该商品非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区域,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但是,善意注册的继续有效。

前款所称地理标志,是指商品来源于某一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为因素决定的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