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全文

国务院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

国发[2015]40号文件

对象是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互联网+”是一种新的经济社会发展形态,它将互联网的创新成果与经济社会各领域深度融合,推动技术进步、效率提升和组织变革,提升实体经济的创新力和生产力,形成基于互联网的更广泛的基础设施和创新要素。在新一轮全球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中,互联网与各领域融合发展前景广阔、潜力无限,已成为不可阻挡的时代潮流,正在对各国经济社会发展产生战略性、全局性影响。发挥我国互联网比较优势,抢抓机遇,增强信心,加快发展“互联网+”,有利于重塑创新体系、激发创新活力、培育新业态、创新公共服务模式,打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和增加公共产品服务“双引擎”,主动适应和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形成经济发展新动能。

近2015年,我国在互联网技术、产业、应用、跨界融合等方面取得积极进展,具备加快发展“互联网+”的坚实基础。但也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如传统企业运用互联网的意识和能力不足,互联网企业对传统行业的了解不够深入,新业态发展受阻,跨界融合人才严重不足等。为加快互联网与各领域的深度融合和创新发展,充分发挥“互联网+”在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等方面的重要作用,现就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提出若干建议。(1)夯实发展基础。1.夯实网络基础。加快实施“宽带中国”战略,组织实施国家下一代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推进宽带网络光纤化改造,加快提升移动通信网络服务能力,推进网间互联互通,大幅提高网络接入速率,有效降低网络资费,完善电信普遍服务补偿机制,支持农村和偏远地区宽带建设和运维,使互联网下沉为各行业、各领域、各地区都能使用的基础设施,人、机、物无处不在。提升北斗卫星全球服务能力,构建天地一体化互联网。加快下一代互联网商用部署,加强IPv6的地址管理、标识管理和解析,建设未来网络创新实验平台。研究工业互联网网络架构体系,建设开放式国家创新实验验证平台。(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资委、网信办等负责)。) 2.强化应用基础。适应重点行业融合创新发展需求,完善无线传感器网络、行业云、大数据平台等新型应用基础设施。实施云计算工程,大力提升公共云服务能力,引导行业信息化应用向云计算平台迁移,加快内容分发网络建设,优化数据中心布局。加强物联网网络架构研究,组织开展物联网国家重大应用示范,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建设跨行业物联网运营支撑平台。(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等。) 3.打牢工业基础。着力突破核心芯片、高端服务器、高端存储设备、数据库、中间件等产业薄弱环节的技术瓶颈,加快云操作系统、工控实时操作系统、智能终端操作系统的研发和应用。大力发展云计算、大数据等解决方案,以及高端传感器、工业控制系统、人机交互等软硬件基础产品。运用互联网理念,打造以骨干企业为核心、产学研为高效融合的科技产业集群,构建国际先进、自主可控的产业体系。(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科技部、网信办等负责)。) 4.保证安全基础。制定国家信息领域核心技术和装备发展时间表和路线图,提高互联网安全管理、态势感知和风险防范能力,加强信息网络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和用户个人信息保护。实施国家信息安全工程,开展网络安全应用示范,提升互联网+的安全核心技术和产品水平。按照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要求和网络安全国家标准,加强互联网+重点领域重要信息系统安全。构建和完善网络安全监测评估、监督管理、标准认证和创新能力体系。重视融合带来的安全风险,完善网络数据共享利用的安全管理和技术措施,探索建立以行政评估和第三方评估为基础的数据安全流量认证体系,完善数据跨境流量管理制度,保障数据安全。(新闻办公室、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安全部、质检总局等负责)。)(2)强化创新驱动。1.加强创新能力建设。鼓励建设以企业为主导、产学研为合作伙伴的“互联网+”产业创新网络或产业技术创新联盟。支持以龙头企业为主体,在跨界地区搭建创新平台,逐步形成创新网络。鼓励国家创新平台向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在线开放,加大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的网络开放力度。(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网信办等负责)。) 2.加快制定一体化标准。按照* * *先行、应急先行的原则,指导工业互联网、智能电网、智慧城市等领域基础* * *标准和关键技术标准的制定和推广。加快工业控制系统、智能专用设备、智能仪器、智能家居、车联网等与互联网融合的细分行业标准化建设。不断完善“互联网+”融合标准体系,同步推进国际国内标准化工作,提升在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国际电信联盟(ITU)等国际组织中的话语权。(质检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网信办、能源局等负责)。) 3.加强知识产权战略。加强集成领域关键环节的专利导航,引导企业加强知识产权战略储备和布局。加快专利基础信息资源开放共享,支持在线知识产权服务平台建设,鼓励服务模式创新,提升知识产权服务附加值,支持中小企业知识产权创造和应用。加强网络知识产权和专利执法维权工作,严厉打击各类网络侵权假冒行为。增强全社会网络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推动成立“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联盟,加大对新业态、新模式等创新成果的保护力度。(知识产权局牵头)4。大力发展开源社区。鼓励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支持的企业和软件成果自主研发。)通过互联网向社会开源。引导教育机构、社会组织、企业或个人发起开源项目,积极参与国际开源项目,支持组建开源社区和开源基金会。鼓励企业依托互联网开源模式构建新生态,推动互联网开源社区与标准法规、知识产权等机构对接合作。(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质检总局、知识产权局等负责)。)(3)创造宽松的环境。1.构建开放包容的环境。落实《国务院中央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放宽融合产品和服务市场准入限制,制定实施各行业互联网准入负面清单,允许各类主体依法平等进入未纳入负面清单管理的领域。打破行业壁垒,推动各行业、各领域技术、标准、监管充分对接,最大限度减少事前准入限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继续深化电信体制改革,有序开放电信市场,加快民间资本进入基础电信服务领域。加快深化商事制度改革,促进投资贸易便利化。(发展改革委、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商务部、卫生计生委、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等负责)。) 2.完善信贷支持体系。加快社会征信体系建设,推进各类征信平台无缝对接,打破信息孤岛。加强信用记录、风险预警、违法失信行为等信息资源的在线公开和共享,为经营者提供信用信息查询、企业在线身份认证等服务。充分利用互联网积累的信用数据,补充完善现有征信体系和评价体系,为经济调控、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提供有力支撑。(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网信办等负责)。) 3.推动数据资源开放。研究出台国家大数据战略,显著提升国家大数据管控能力。建立全国政府信息开放统一平台和基础数据数据库,开展公共数据开放使用改革试点,出台政府机关数据开放管理条例。按照重要性和敏感性分类,推进政府和公共信息资源开放共享,支持公众和小微企业充分挖掘信息资源商业价值,推动互联网应用创新。(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务院办公厅、网信办等负责)。) 4.加强法规建设。针对互联网与各行业融合发展的新特点,加快“互联网+”相关立法工作,研究调整完善现有不适应“互联网+”发展管理的法规政策。落实加强网络信息保护和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加快制定网络安全、电子商务、个人信息保护、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等法律法规。完善反垄断法配套规则,进一步加大反垄断法执法力度,严厉查处信息领域企业垄断行为,营造互联网公平竞争环境。(法制办、网信办、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安全部、商务部、工商总局等负责)。)(4)拓展海外合作。1.鼓励企业抱团出海。结合“一带一路”等国家重大战略,支持和鼓励具有竞争优势的互联网企业与制造、金融、信息通信等领域的企业联手,率先走出国门。通过海外并购、联合经营、设立分支机构等方式,相互帮助开拓国际市场,推进国际产能合作,构建跨境产业链体系,提升全球竞争力。(发展改革委、外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网信办等负责)。) 2.开发全球市场应用。鼓励“互联网+”企业整合国内外资源,提供工业云、供应链管理、大数据分析等全球网络服务,培育具有全球影响力的“互联网+”应用平台。鼓励互联网企业积极拓展海外用户,推出适合不同市场文化的产品和服务。(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网信办等负责)。) 3.增强外出服务的能力。充分发挥政府、行业联盟、行业协会和相关中介机构的作用,形成支持“互联网+”企业走出去的合力。鼓励中介机构为企业拓展海外市场提供信息咨询、法律援助、税务代理等服务。支持行业协会、产业联盟和企业推广中国技术和中国标准,带着技术标准走出国门,推动产品和服务在海外的应用。(商务部、外交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税务总局、质检总局、网信办等负责)。(5)加强智力建设。1.加强应用能力的培养。鼓励地方各级政府以购买服务的方式向社会提供互联网知识和技能培训,支持相关研究机构和专家开展互联网+基础知识和应用培训。鼓励传统企业与互联网企业建立信息咨询、人才交流等合作机制,促进双方深入交流合作。加强制造业、农业等领域人才特别是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互联网技能培训,鼓励互联网人才和传统行业人才双向流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网信办等负责)。) 2.加快培养复合型人才。面向“互联网+”融合发展需要,鼓励高校根据发展需要和办学能力设置相关专业,并注意将国内外前沿研究成果尽快引入相关专业教学。鼓励各类学校聘请互联网领域高级人才担任兼职教师,加强“互联网+”领域实验教学。3.鼓励联合训练。实施产学合作专业综合改革工程,鼓励校企合作,推进“互联网+”专业技术人才培养。深化互联网领域产教融合,依托高校、科研机构、企业的智力资源和研究平台,建立一批联合实训基地。建立企业技术中心与院校对接机制,鼓励企业在院校建立“互联网+”R&D机构和实验中心。4.利用全球智力资源。充分利用现有人才引进计划,鼓励企业设立海外R&D中心,引进和培养一批“互联网+”领域的高端人才。完善移民和签证制度,形成有利于吸引人才的分配、激励和保障机制,为引进海外人才提供有利条件。支持通过任务外包、产业合作、学术交流等方式,充分利用全球互联网人才资源。吸引互联网领域领军人才、特殊人才和紧缺人才来华创业、从事教学和科研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网信办负责)(六)加强引导和支持。1.实施主要工程包。选择重点领域,加大中央预算内资金投入,引导更多社会资本进入,分步组织实施“互联网+”重大工程,着力推动以移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为代表的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能源、服务业、农业等领域的融合创新,发展壮大新兴业态,打造新的产业增长点。(发展改革委牵头)2。加大财税支持力度。充分发挥国家科技计划的作用,积极投入符合要求的“互联网+”集成创新关键技术的研发和应用示范。统筹利用现有财政专项资金,支持互联网+相关平台建设和应用示范。加大政府部门购买云计算服务的力度,探索基于云计算的政府信息化建设和运行新机制。鼓励地方政府创新风险补偿机制,探索“互联网+”发展新模式。(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科技部、网信办等负责)。) 3.改善融资服务。充分发挥天使投资、创投基金在互联网+中的引领作用。开展股权众筹等互联网金融创新试点,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支持国家出资的相关基金投资互联网+,鼓励社会资本加大对相关创新企业的投资。积极发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信用保险保单融资和增信服务,鼓励通过债券融资发展“互联网+”,支持符合条件的“互联网+”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开展产融结合创新试点,探索股权和债权相结合的融资服务。降低创新型、成长型互联网企业上市准入门槛,结合《证券法》修订和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支持处于特定成长阶段、发展前景良好但尚未盈利的互联网企业在创业板上市。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信贷产品和金融服务,增加放贷。鼓励开发性金融机构为互联网+重点项目建设提供有效融资支持。(人民银行、发展改革委、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网信办、开发银行等负责)。)(7)组织实施。1.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实施“互联网+”行动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重大问题,有效推动行动实施。联席会议设立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的组织和推进。成立跨领域、跨行业的“互联网+”行动专家咨询委员会,将为政府决策提供重要支持。(发展改革委牵头)2。进行试点示范。鼓励开展“互联网+”试点示范,推动“互联网+”区域化、连锁化发展。支持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区、中关村等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和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先行先试,积极开展“互联网+”创新政策试点,破除新兴产业行业准入、数据开放、市场监管等方面的政策障碍,研究适应新兴业态特点的税收、保险政策,构建“互联网+”生态圈。(各部门和地方政府负责)3。有序推进实施。各地区、各部门要主动作为,改善服务,加强引导,用动态发展的眼光看待互联网+,在实践中大胆探索拓展,借鉴互联网+融合应用的成功经验,推动互联网+新业态新经济发展。相关部门要加强统筹规划,提高服务和管理能力。各地区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互联网+”行动实施方案,因地制宜,合理定位,科学组织实施,杜绝盲目建设和重复投资,务实有序推进“互联网+”行动。(各部门和地方政府负责)

国务院

2015七月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