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企业有哪些优惠政策?
(1)财政和税收激励
1.所有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税率由原来的25%下调至15%,相当于在原来的基础上降低了40%。连续三年后可以申请复审,复审后可以继续享受三年税收优惠。(如果年纳税654.38+0万,可享受申报通过当年减税40万的优惠,三年654.38+0.2万,六年240万);
2.高新技术企业当年为研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所发生的费用,以及为此目的发生的单项价值低于65438+万元的试制用关键设备和检测仪器费用,可以一次性摊销计入成本;购买国内外先进技术和专利所发生的费用,经税务机关批准,可在两年内摊销。
3.企业可以确认其R&D费用,享受所得税税前扣除。高新技术企业当年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比上年实际增长10%以上(含10%)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按当年技术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4.企业以技术合同登记的技术开发和技术转让咨询合同,可享受免征营业税的优惠。
(二)政策倾斜
1.市政府设立技术创新基金,支持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在市财政局、市科委、市计委、中关村科技园区管委会等部门和政府指导下设立的投资机构,通过市场调研投资、项目开发、风险投资、贷款贴息、贷款担保等方式多渠道筹集资金,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
2 .市政府设立知识产权发展和保护基金,鼓励本市组织和个人获得自主知识产权。向国内外申请专利的组织和个人,可给予一定的专利申请费和专利维持费补贴;对有市场前景的专利技术实施项目,可一次性给予一定的专利实施资金。
一、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条件:
1,注册一年以上(2个财年报告)
2.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15件,多多益善)
3.它属于八个主要的认可领域。电子信息、生物与新医药、航空航天、新材料、高技术服务、新能源与节能、资源与环境、先进制造与自动化。)
4.企业中从事R&D及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5.R&D费用占比不得低于5%、4%和3%。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低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上一年度销售收入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发费用总额占研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6、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同期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7.企业创新评价符合相应要求。
(1)净资产增长率= 1/2×(第二年末净资产÷第一年末净资产+第三年末净资产÷第二年末净资产)-1净资产=总资产-总负债。资产负债总额以经合格中介机构认证的企业会计报表最终数字为准。
(1)净资产增长率≥35%(9-10分)
(2)净资产增长率≥25%(7-8分)
(3)净资产增长率≥15%(5-6分)
(4)净资产增长率≥5%(3-4分)
⑤净资产增长率≥0(1-2分)
⑥净资产增长率≤0(0分)
(2)销售收入增长率= 1/2(第二年销售收入÷第一年销售收入+第三年销售收入÷第二年销售收入)-1;如果企业净资产或销售收入增长率为负数,则按0计算。
①销售收入增长率≥35%(9-10分)
(2)销售收入增长率≥25%(7-8分)
③销售收入增长率≥15%(5-6分)
(4)销售收入增长率≥5%(3-4分)
⑤销售收入增长率≥0(1-2分)
⑥销售收入增长率≤0(0分)
第一年末净资产或者销售收入为零的,按照最近两年计算;第二年末净资产或销售收入为0的,按0分计算。
8、无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环境违法行为。
二、高新技术企业认为应提交的申请材料主要包括几个部分: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
2.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复印件);
3、知识产权证书(独占许可合同)、生产批准书、新产品或新技术证书(新颖性)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省级以上科技计划等相关证明材料;
4、职工人数、学历结构及R&D人员在企业职工中的比例;
5.经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验证的企业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情况表(实际使用年限不足三年的,以实际使用年限为准),并附研究开发活动的说明材料;
6.经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验证的企业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实际使用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使用年限计算)和技术收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二十五条国家对重点支持和鼓励的产业和项目,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
第二十七条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一)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项目的收入;
(二)国家支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和经营收入;
(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保、节能、节水项目的收入;
(四)合格技术转让收入;
(五)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
第二十八条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三十条企业的下列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一)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二)安置残疾人和国家鼓励的其他就业人员支付的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九十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所称对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居民企业一个纳税年度内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