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优先权审查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推动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和知识产权强国建设,以服务创新驱动发展,完善专利审查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专利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下列专利申请或案件的优先审查:

(一)处于实质审查阶段的发明专利申请;

(二)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

(三)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复审;

(四)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无效宣告。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与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专利审查机构签订的双边或者多边协议进行优先审查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利申请或者专利复审案件,可以请求优先审查:

(一)涉及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智能制造等国家重点发展产业;

(二)省、市两级人民政府鼓励发展的产业;

(三)涉及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领域且技术或产品更新速度快;

(四)专利申请人或者复审请求人已经做好实施准备或者已经开始实施,或者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其发明创造;

(五)同一主题的专利在中国的首次申请和在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首次申请;

(六)其他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有重大意义需要先行审查的事项。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无效宣告案件,可以请求优先审查:

(一)无效宣告案件涉及的专利存在侵权纠纷,当事人已请求当地知识产权局处理、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请求仲裁调解组织仲裁调解的;

(二)无效宣告案件涉及的专利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有重大意义的。第五条专利申请或者专利复审案件的优先审查请求应当经全体申请人或者全体复审请求人同意;无效宣告案件的优先审查请求应当得到无效宣告请求人或者所有专利权人的同意。

处理和审理涉案专利侵权纠纷的地方知识产权局、人民法院或者仲裁调解机构可以对无效宣告案件提出优先审查请求。第六条专利申请数量、专利复审数量和无效宣告数量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不同专业技术领域的审查能力、上一年度授权专利数量和本年度待审案件数量确定。第七条要求优先权审查的专利申请或者专利复审案件应当以电子方式提出。第八条申请人请求对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进行优先审查的,应当提交优先审查请求书、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信息材料以及相关证明文件;除本办法第三条第五项的情形外,优先权审查请求应当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知识产权局签署。

当事人请求优先审查专利复审或者无效宣告案件的,应当提交优先审查请求书及相关证明文件;除在实质审查或者初步审查程序中已经获得优先权的专利复审案件外,优先权审查请求应当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知识产权局签署。

地方知识产权局、人民法院或者仲裁调解组织对无效宣告案件提出优先审查请求的,应当提交优先审查请求书并说明理由。第九条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并审查优先审查请求后,应当及时将审查意见通知优先审查请求人。第十条国家知识产权局同意优先审查的,应当自同意之日起,在下列期限内结案:

(1)发明专利申请应当在45日内通知第一次审查意见,并在一年内结案;

(二)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当在两个月内结案;

(三)专利复审案件应当在七个月内结案;

(四)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无效宣告案件应当在五个月内结案,外观设计专利无效宣告案件应当在四个月内结案。第十一条对于要求优先审查的专利申请,申请人应当尽快作出答复或者补正。申请人对发明专利审查意见通知书的答复期限为自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两个月,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审查意见通知书的答复期限为自通知书发出之日起十五日。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可以中止优先权审查程序,按照普通程序处理,并及时通知优先权审查请求人:

(一)优先权审查请求被批准后,申请人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提出修改申请文件的;

(二)申请人答复的期限超过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期限;

(三)申请人提交虚假材料的;

(四)审查中发现专利申请异常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