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与知识产权法的关系
1.作为法律,知识产权法和民商法有一些相似或相通之处。
2.对于知识产权法和民商法来说,区别大于* * *,两者的区别显而易见。
第二,知识产权法与民法的相似之处
1)两部法律都以财产利益和人身利益为杠杆,以权利义务为手段调整社会关系;在具体的法律规范中,它以权利的确认和保护为中心。
2)在知识产权法中,权利人许可他人使用或者转让其权利时,与他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将成为一般的民事法律关系,将按照债和契约的原则处理。这种现象可以看作是知识产权法和民商法的交集。
第二,两种法律的区别
1.两种立法的价值取向不同。
对于民商法来说,立法的目的是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权益,正确调整民事法律关系。立法的立足点是充分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个人利益,而不是着眼于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在民法允许的范围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处分和使用权利的自由应得到充分尊重,国家不应干预,或者只能有限干预。在这里,国家只是原则上行使权利的裁判和组织者,而不是直接参与具体事情的运动员。对于知识产权法来说,立法的目的是维护和实现全社会或全人类的公共利益。为了实现这一目标,必须依法确认和保护知识产权所有者的权益。此外,知识产权法不仅仅旨在保护和实现知识产权持有人的利益。承认和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利益只是实现公众利益的桥梁和手段。从这个角度讲,充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是民商法的第一位,也是立法的最终目的。在知识产权法中,虽然直接主张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利,但总体上是在第一限制的基础上保护权利人的权利,所以实际上权利人的权利是第二位的;第一个目标是确保社会的公共利益。当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时,要求牺牲或限制个人利益以满足公共利益的需要。因此,在知识产权法中,国家往往既是组织者,又是裁判员,还是运动员。
2.这两种立法的结构是不同的。
对于民商法来说,主要的具体任务可以概括为三个。第一,确权相当于物权体系和人身权体系;二是规范权利的使用,相当于债务和契约制度;第三是权利保护,相当于民事责任制度。在这三项具体任务中,权利使用的规制是主要内容,因为在整个民商法律体系中,交易的规制和交易规则的遵守是中心内容。比如民商法把诚实信用原则列为自己的帝王条款,这本身就说明了买卖关系在民商法中的重要性。民商法的重点在于交易和流通。对于知识产权法来说,情况完全不同。知识产权法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是知识产权的确认、规范和保护。权利的交易和使用不是知识产权法的重点。相反,知识产权法主张权利的交易和使用应按照民法中的合同法处理,但对连带环节应依法监管。比如专利权转让合同,必须经过专利局公告才能生效。总的来说,在这个问题上,除了个别的限制和程序上的要求,民商法中的债和合同的制度在知识产权法中基本适用,可以看作是两法的交叉。
3.这两个定律有不同的属性。
民商法属于私法,但知识产权法并不明显表现为私法。其实更多表现为公法,在维护国家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有条件地保护私人利益。对于一些特定的知识产权,根据国家和社会的需要,国家和社会可以与权利人共享,比如合理使用、强制许可,以及一些不认为是侵权的例外。虽然在Trips协议的规定中,知识产权被归为私权,但不能说知识产权法就是私法。如果这部法律中的大量规定是关于为了公众的利益而使用私权,那么这部法律就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私法,我们不能简单地将其归为私法。而且Trips协议中的私权概念与中国民商法中的私权概念并不完全相同。
事实上,与中国民商法所代表的私法特征相比,知识产权法更具有公法特征。在实际应用中,经济法往往将工业产权法等内容分割成自己的法律体系;在国际经济法中,知识产权法经常被直接视为其自身体系的一部分。这些情况的出现从一个侧面说明,知识产权法中有很多国家依法管理和安排权利的要素,就像经济法中国家依法调控和管理经济的内容一样。在中国,经济法和民商法的区别基本清晰。这样,如果从法律保护的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的比例来划分,知识产权法实际上兼具公法和私法的特征,公法的份额较重。这显然不同于民商法。
4.这两部法律的内容大相径庭。
民商法主要是实体法,而知识产权法除了对权利的实体性规定外,还有大量的程序性规定,可以说是实体法和程序法的结合。当然,这里的程序法指的是依法获得和保护知识产权的程序。
其次,知识产权法中的条款大多具有强制性,任何人包括权利人都必须无条件遵守和执行。在知识产权法中,就权利的取得和保护条件而言,不提倡个人意志和个人选择的自由,更不可能遵从某人的个人意愿。即使在权利的使用和转让中,虽然允许权利人通过与他人签订协议的方式行使使用权和处分权,但也限制了可以转让的权利种类和转让方式,权利人必须遵守。如果个人权利不可转让,有些权利甚至不能继承。这与民商法的立法精神和尊重个人意愿的做法大相径庭,根本不是一种价值趋势。
5.承担责任的方式和承担的责任不一样。
对于民商法来说,责任产生的方式主要有违约和侵权,其中违约是主要的一种,因为违约责任是在交易过程中产生的,属于民商法的主要内容。对于违约责任,当事人只承担民事责任。关于侵权责任,民商法只规定了责任中的民事责任部分。如果侵权人在侵权行为中造成他人人身、财产的严重伤害和损失,涉及刑事犯罪的,将由刑法另行处理,不再属于民商法的范围,即不包含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相比之下,对于知识产权法,虽然也有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两种责任形式,但知识产权法只规定了侵权责任。在权利的使用和转让部分,由于是与民商法重叠的部分,直接按照民商法中的违约责任处理,所以没有其他规定。在侵权责任中,同时规定了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三种形式,这三种形式的适用范围和程度不同,一般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只承担民事责任;
(2)只承担行政责任;
(3)同时承担民事和行政责任;
(4)承担民事和刑事责任。
这些情况都是实践中的具体应用。相比之下,第一种情况的使用程度更高。知识产权法和民商法对责任的不同规定,实质上是两部法律中权利属性不同的反映。作为私权和私法,民商法将责任承担方式严格限制在民事责任范围内是合适的。就知识产权法而言,由于知识产权不是简单的私权,所以知识产权法也不是简单的私法,甚至可以认为是一种半公法、半私法。这样,承担责任的方式必然存在差异,这是合理的,也体现了两种法律的差异。
总之,知识产权法和民商法的区别非常明显。两个规律的相似只是有限的交集,差异和不同占主要部分。因此,我们不能简单地将两个定律结合在一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