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川资质代理:认购制下企业的误区

一、改为认购制后企业可能出现的误区

神话1:《公司法》取消注册资本的规定。

政策:《公司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收情况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解释:显然,“注册资本”的概念依然存在,只是删除了原来“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的规定。以及“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政策:第八十条进一步规定了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以发起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未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说明:这里也强调一下,注册资本必须有,还有进一步的规定。

误区二:发起人可以不出钱成立公司。

政策:《公司法》第八十三条规定:“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足额认购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份,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纳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发起人未按照前款规定出资的,应当按照发起人协议承担违约责任。"

说明:可见,认购制并非“空头支票”。发起人不仅要按照所认购的股份缴纳出资,如不按时缴纳,还应承担违约责任。

误区三:用专利技术入股更靠谱。

政策:《公司法》第三十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格明显低于公司章程规定的数额的,应当由出资的股东补足差额;公司成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说明:特别说明,专利技术折价入股也要符合实际市场价格,否则公司其他股东也有义务承担连带责任补足差额。

误区四:出资时间可以无限期。

政策:《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股东未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向公司足额缴纳出资外,还应当向按时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说明:新公司法强调了公司章程作为“宪法”在企业中的作用和地位,弱化了过去行政机关的职能,将公司章程的记载作为监督、监管和执法的依据,更加符合社会发展和市场经济的需要。

二。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会计处理”

4001实收资本。本科目核算投资者投入的实收资本。

企业从投资者处收到的超过其注册资本或股本份额的部分,应当作为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在“资本公积”科目核算。

实收资本的主要会计处理:

企业接受投资者投入的资本,借记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股权投资等科目,按其在注册资本或股本中所占份额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科目。

三。结论

根据上述规定,以货币出资的股东应当将其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已认缴但未实际投入的资本,在认缴时不予记账,但在实际投入时记入“实收资本”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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