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2018修订)
市政府制定的内部工作制度、人事任免决定、具体事项决定、工作安排、应急预案、指示和报告以及其他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没有直接影响、不具有普遍约束力、不能重复适用的公文,不适用本规定。第四条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一般称为条例、办法、细则、通知、决定等。,不得称为规定。非规范性文件一般不得使用上述名称。
规范性文件一般以条文形式表述,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语言要准确简洁;文字和标点符号要正确规范。第五条规范性文件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非法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不得非法增加其义务。
规范性文件对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作出具体规定,不得与其所依据的规定相抵触。
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规范性文件有明确具体操作性规定的,不再制定规范性文件或者作出重复规定。第六条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实行年度计划制度。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区(市)政府认为有必要在下一年度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应当在当年6月30日前报市政府立项。
项目申请书应说明立项的必要性、依据、拟规范的主要内容和拟建立的主要制度。第七条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根据市政府年度工作的总体安排,对立项申请进行汇总研究,拟定规范性文件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提交市政府印发。第八条名称、起草部门、提交时间等。制定规范性文件工作计划时,应当明确规范性文件的范围。
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工作计划可以在实施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确需增加当年项目的,由提出部门向市政府法制机构提出计划外项目申请,经市政府同意后,可作为增加项目。第九条规范性文件应当由报送项目的部门起草;内容涉及多个部门管理事项的,由一个或几个部门负责起草;涉及重大复杂问题的,也可以由市政府法制机构起草或组织起草;专业性强、社会影响大的可以邀请或委托相关组织和专家起草。第十条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应当成立由其负责人、法制机构和业务处室相关人员组成的起草工作组,制定起草工作计划和调研工作计划,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起草送审稿。
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或者不再需要制定的,起草部门应当向市政府书面说明理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可以提出相应的调整意见。
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加强对各部门起草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指导。第十一条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公开征求意见等方式听取意见。
规范性文件内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公众有重大分歧,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或者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举行听证的。起草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需要以规范性文件形式公布的,应当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规定进行决策。第十二条起草部门报送规范性文件可以送市政府法制机构,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送审报告;
(二)稿件及其电子文档;
(三)起草说明(包括必要性、可行性、法律依据、主要内容及不同意见的采纳和协调情况,与现行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关系等。);
(四)相关部门签署意见;
(五)公开征求意见和召开论证会、听证会的相关材料;
(六)调查报告;
(七)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规范性文件和有关国外参考资料。
送审的规范性文件应当经起草部门法制机构审查,部门负责人会议讨论通过,并由起草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几个部门* * *共同起草的,应当由这些部门* * *的主要负责人签署。
起草部门在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与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相关的规范性文件时,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制定涉及或者影响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的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合规性审查。